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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213:合格證明 - 警察局(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適用性:第 213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第一條: 人員需求
秒。 213.1 人員需求
第二條:資格認定
秒。 213.2 資格認證 - 一般政策
秒。 213.3 認證規則
秒。 213.4 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次要標準的要求
秒。 213.5 認證規則-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一般規定
秒。 213.6 入學資格名單認證
秒。 213.7 促銷資格名單認證 – 十分規則
第三條:認證管理
秒。 213.8 回應期
秒。 213.9 未能回應的影響
秒。 213.10 豁免
秒。 213.11 地址變更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一條: 人員需求
適用性:第 213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3.1 人員需求
213.1.1 人員申請的要求
每當需要填補職位時,任命官員應按照規定的格式發出人事申請。完全批准的人事申請應立即按人力資源部收到的順序加蓋時間戳。
213.1.2 單獨或團體人員申請
對於每個待填補的永久職位,應單獨提出人員申請。集團人員申請只能針對臨時職位。
213.1.3 取消人員請購
根據任命官員提出的書面請求並表明正當理由,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取消人事申請。
213.1.4 人員需求的優先級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依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員申請的優先順序或到崗日期(以較晚者為準)進行認證。
213.1.5 彈性用工人員需求
根據靈活人員編制,由指定人員填補永久空缺的人事申請f《薪金條例》的權力對於隨後任命同一合格人員(如果符合資格)到人事申請中指定的級別的認證也有效。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二條:資格認定
適用性:第 213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3.2 資格認證 - 一般政策
213.2.1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資格名單中資格認證的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增加了任命人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僱員的機會。 從合格名單中挑選員工應基於優點和健康狀況,不考慮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傾向、性取向、血統、婚姻狀況、膚色、健康狀況或其他非優點因素或其他禁止的裙帶關係或偏袒。 任命官員及其指定人員應負責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 例如但不限於,可能包括安排每個有興趣的面試資格、審查申請資料、由不同的小組進行面試、詢問與工作相關的問題。 任命官員/指定人員還應負責保存選擇標準的文件,並與部門的平等就業機會官員或人力資源部平等就業機會股一起審查擬議的選擇。 在進行任命時,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將考慮以下與工作相關的標準:任務、培訓、教育、社區參與、特殊資格、表彰/獎勵、雙語認證和紀律歷史。如果建議更改上述標準,在發布任何職位公告之前,該更改應提前提交公務員委員會批准,並將在公開會議上與所有相關方進行討論。 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另有指示,人力資源部應每年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警察局製服職級的選拔程序。 除年度報告外,人力資源部還應按照公務員委員會的要求定期報告招聘、考試、認證和選拔程序等擇優制度問題。 人力資源總監應每年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持續測試和入門級認證擴展的進展情況,持續兩 (2) 年,此後的時間表待定。
秒。 213.2 資格認證 - 一般政策(續)
213.2.2 實施本規則時,人力資源總監應:
1)遵守公務員委員會的所有規則、政策、程序和指令以及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相關憲章條款,並且
2)確保人力資源總監授權的所有權力下放單位遵守此類規則、政策、程序、指示和章程規定,以及
3)採取任何必要行動,確保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律、法令或法規。
213.2.3 指定機構/指定人員應負責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擇程序。
213.2.4 認證中合格人員的選擇應在指定機構/指定人員的授權和指導下進行。
秒。 213.3 認證規則
213.3.1 三分法
1) 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任命的職位資格名單中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候選人的姓名。
2)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2)份或更多核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分數應等於待填補職位的數量加上兩(2)份分數。在所有情況下,當得分低於三 (3) 分的合格者可用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213.3.2 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1)具有指定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其中至少具有三 (3) 個最高分數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獲得每個空缺職位的認證。
2) 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2)份或以上核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職位的數量加上認證中的分數規則適用於被認證的合格名單減一。
秒。 213.3 認證規則(續)
213.3.3 十分規則
1) 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任命的職位資格名單上得分最高的十 (10) 名合格人員的姓名。
2)除非另有規定,當同一類別有兩(2)份或更多核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分數應等於待填補職位的數量加上九(9)分數。在所有情況下,如果分數低於三 (3) 分,則根據十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213.3.4 清單規則
1)資格名單上的所有資格人員的姓名應證明適合每個空缺職位。
2)當原始名單上的合格人數少於三分之一時,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但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名單,必須至少有三(3) 名合格人員。如果應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該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秒。 213.4 認證規則-適用於所有認證規則的一般規定
如果所有符合分數豁免任命資格的人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做出答复,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補充證明。
秒。 213.5 入學資格名單認證
所使用的入門級認證規則應在考試公告中製定並公佈。對於入門級合格名單,人力資源部應向警察局長/指定人員證明根據名單規則可供任命的合格人員的姓名。
秒。 213.6 促銷資格名單認證 – 十分規則
對於促銷合格名單中的每個推薦,認證規則 應採用十分規則。
秒。 213.7 合格名單認證 – 連續名單類別
人力資源總監指定的所有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 「連續清單類別」應為清單規則。
規則213
資格認證 - 警察局
第三條:認證管理
適用性:第 213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213.8.1 查詢通知書
1) 符合資格的人必須在通知之日起的最短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作出答复,期限不得少於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三 (3) 個工作天。 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回應技術的可用性、合格人數、訊息傳遞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合格人員存取手段的程度等因素。 。
2)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透過電話對符合資格的人員進行民意調查,但是,無法透過電話聯繫到的符合資格的人員不得受到任何處罰或不利影響。
213.8.2 認證通知
1) 符合資格的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通知日期後至少三 (3) 個工作天內通知人力資源部/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回應技術的可用性、合格人數、訊息傳遞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合格人員存取手段的程度等因素。 。
2) 合格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認證通知發出後至少三 (3) 個工作天內,將其認證狀態通知人力資源部。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回應技術的可用性、合格人數、訊息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合格人員存取手段的程度等因素。性。
秒。 213.8 響應期(續)
213.8.2 認證通知(續)
3) 警察局必須在認證通知之日後二十 (20) 個工作天內將認證結果通知人力資源部。
213.8.3 擴充
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可以延長回覆期限。
秒。 213.9 未能回應的影響
213.9.1 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复的合格人員應在合格名單上置於一般豁免之下,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豁免為止。
213.9.2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確定存在會造成過度困難的異常情況,否則警察局可能需要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說明延遲提供認證結果的原因。
秒。 213.10 豁免
213.10.1 一般豁免
根據符合資格名單的一般豁免認證,符合資格的人可能會被置於不活躍狀態,如下所示:
1) 應符合資格者的要求。 此類豁免應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 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認證或詢問通知。
3) 未能在認證後七 (7) 天內通知人力資源部相關合格者的狀態。
4) 被任命為永久職位的人員應普遍放棄對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 被任命為臨時職位的人員應在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獲得臨時任命的一般豁免。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不得撤回此類棄權。
5) 由於本規則其他地方規定的原因。
秒。 213.10 豁免(續)
213.10.1 一般豁免(續)
6) 在符合一般豁免資格的人員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撤回本規則規定的豁免之前,不得認證其擔任合格名單上的任何職位。 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下令,否則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施加的一般豁免不得取消。
213.10.2 放棄兼職工作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宣布任何兼職職位有條件豁免,然後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放棄認證,而不會因任命為全職職位而受到處罰。接受此類任命的合格人員應保留擔任全職職位的資格。
213.10.3 有條件豁免
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對於具有異常就業情況或特殊就業條件的職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放棄認證:
1) 有資格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者
3) 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
合格者對合格名單施加的有條件豁免應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
213.10.4 豁免的影響
1) 擁有多個同一類別名單的合格人員的一般或有條件放棄認證應適用於同一類別的任何現有名單。
2) 放棄對有條件豁免所涵蓋職位的認證的合格人員,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取消此類豁免之前,不得獲得要求該清單中的這些條件的職位的認證。
3) 除非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合格者可以拒絕考慮兩 (2) 份認證通知中的臨時或永久任命。 拒絕考慮第三個(3RD) 認證通知應導致合格者的姓名從該合格名單和該類別的所有其他名單中刪除。 部門未選擇符合資格的,不視為拒絕。
秒。 213.10 豁免(續)
213.10.4 豁免的影響(續)
4)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命令,如果為超過一 (1) 個部門或職位發出一 (1) 份認證通知,並且合格人員拒絕先前未放棄的職位,則應將拒絕記錄在合格人員的姓名下列表。
213.10.5 撤銷豁免
1) 撤銷合格人員施加的一般或有條件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交。
2)此類請求必須在第三(3)日下班前送達人力資源部辦公室。RD) 該月第一個星期五生效 (1英石) 下個月的工作日。如果發生第三次(3RD) 週五為法定假日,此類請求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營業結束前收到。
3) 公務員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可以隨時授權撤銷撤銷,並在下個月的第一個工作天生效,除非另有特別命令。
4) 撤銷豁免不得乾擾或影響下一個符合認證資格的人的權利,這些人已收到認證通知,並且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被指定。
5) 如果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確定立即撤銷棄權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則可以授權立即撤銷棄權。
秒。 213.11 地址變更
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如果未能在時限內回覆任何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地址變更通知不應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