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122:僱員離職程序(公務員委員會)
第一條:分居程序
適用性:第 122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被針對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所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警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 若本規則的規定與相關章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章程語言為準。
秒。 122.1 分居聽證會的程序規則
122.1.1本條規定了下列人員的分離程序:
除非另有說明,第 122.1.1 條僅適用於運輸工人工會 (TWU) - Locals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的僱員;不包括 MTA 服務關鍵類別。
1. 名單上的臨時僱員
2. 解僱正式員工
122.1.2本條規定了下列人員的分離程序:
除非另有說明,第 122.1.2 條僅適用於運輸工人工會 (TWU) - Locals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的僱員;不包括 MTA 服務關鍵類別。
1. 名單上的臨時僱員
2. 臨時僱員
3. 解僱正式員工
122.1.3任命官員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格式向僱員發出的終止通知,詳細說明終止的具體原因,應作為該終止的正式通知。終止通知應以掛號信或專人送達。終止表格的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122.1.4終止通知必須包括以下資訊:
1)僱員有權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前提是聽證會請求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執行官在任命終止之日起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收到。以較晚者為準)。如果發生 20th 遇非營業日,截止日期應延長至第一個(1英石) 20 號之後的工作日th 天。
2)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可能會影響舊金山市和縣未來的任何就業。
3)由僱員選擇的律師或授權代表代表進行調查;
4)提前合理時間通知詢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和
5)由僱員的律師或授權代表檢查執行官存檔的與終止合約相關的記錄和資料。
122.1.5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要求繼續調查。
122.1.6必須列舉所聲明的終止原因。警告、譴責和先前停職記錄(如果適用於終止原因)必須附在終止表格上。
122.1.7在可行的範圍內,當委員會審議此事時,對構成終止的依據的事實擁有最完整的個人了解的部門代表應出席。該事項將依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有意者如提供必要設備,可記錄詢價。
秒。 122.2 資格狀態等待委員會就終止或解僱採取行動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命令,在委員會就終止任何任命或優先考慮解僱費用採取行動之前,被任命者的姓名應放棄對任何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的豁免。市和縣服務部門就業。
秒。 122.3 委員會批准終止或解僱的效力
除非委員會另有特別命令,終止或解僱的批准將導致當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的取消,並且所有未來的申請將需要在完成一 (1) 年令人滿意的工作後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批准具有在市縣服務以外的經驗,並且經部門負責人或人力資源總監的推薦,此人未來將沒有資格在其離職的部門就業。
秒。 122.4 未能請求委員會審查終止或解僱的影響
122.4.1未能依照本規則其他規定在二十 (20) 天內請求委員會審查將導致以下行動:
1)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採納部門建議;或批准分居(如果此類行動適當);和/或
2)被市、縣政府開除的;和/或
3)取消目前所有考試及資格狀態;和/或
4)所有未來的申請應在圓滿完成一 (1) 年市縣服務以外的工作經驗後,由人力資源總監審核並批准;和/或
5)經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總監推薦,離職員工今後不得再受聘於同一部門。
122.4.2該行動應是最終決定,並且不得重新考慮,除非該人能夠在能夠進行溝通後的三十 (30) 天內提供無法與委員會溝通的書面證據。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形式,並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第二條:臨時僱員的終止
適用性:第 122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被針對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所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警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 若本規則的規定與相關章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章程語言為準。
秒。 122.5 終止臨時僱員的程序
122.5.1任命官員可以隨時因故解僱臨時僱員。通知和聽證程序應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122.5.2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宣布該人被開除公職,並將其姓名從符合資格的名單中刪除;
2)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任何其他名單或該人有資格的名單中刪除;
3)對其認為適當的未來就業進行限制;
4)將人員姓名返回合格名單中,不受限制地任命或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進一步任命。若被解僱僱員的任命名單已過期,該僱員的姓名可被列入該類別的再就業登記冊,並根據委員會認為的進一步任命條件,延長十二 (12) 個月的資格期合適的。
第三條:臨時僱員的終止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122 條適用於運輸工人工會 (TWU) - Locals 200 和 250A 代表的類別的僱員; MTA 服務關鍵類別除外。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秒。 122.6 終止臨時僱員的程序
122.6.1經委員會批准,任命官員可以隨時以正當理由解僱臨時僱員。通知和聽證程序應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執行。
122.6.2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批准終止並宣布該人被解僱。
2)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任何常規合格名單或該人可能有資格的名單中刪除。
3)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未來的就業。
4)不同意解除該人的職務,並恢復該人的部門職務。
第四條:解僱長期僱員
適用性:第 122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若本規則的規定與相關章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章程語言為準。
秒。 122.7 正式員工的解僱程序
122.7.1 解僱長期僱員
試用期結束的長期僱員可能會因書面指控並有機會為自己辯護而被解僱。
122.7.2 聽證會時間和地點的通知
提出指控後,指定官員應以書面通知該人聽取指控的時間和地點,並透過掛號信將此類聲明郵寄到僱員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此類聽證會不得在通知郵寄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舉行。僱員可由律師或僱員選擇的其他代表代表。
122.7.3 聽證官 - 來源
根據憲章的要求,聽證會本身應由聽證官根據合約與在每種情況下選擇的指定官員進行: 來自通常提供聽證官的組織,例如美國仲裁協會或州調解服務機構;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認證的合格聽證官名單,該名單應保持最新並始終包含至少三 (3) 名姓名。
122.7.4 聽證官 - 選擇方法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透過以下方法核證其聽證官名單:
1)委員會應在廣泛發行的報紙上發布聽證官空缺的公告。本公告的有效期限為五 (5) 個工作天或兩 (2) 個週末,由公務員制度委員會酌情決定;
2)委員會應僅將符合以下標準的申請人列入其名單: 具有至少一 (1) 年以聽證官身份進行司法聽證會的經驗,並具有解決爭議的經驗涉及勞資合約解釋的;
3)執行官應將如此選定的小組成員名單公佈五 (5) 個工作日,在此期間,僱員、公共僱員組織或市政府部門可以尋求書面證明小組的任何成員是不可接受的。執行官員應審查此類質疑,並應根據質疑決定是否應將個人從批准名單中刪除。
122.7.5 聽證官 - 員工的質疑
員工可以質疑計劃審理員工案件的聽證官的能力,因為聽證官以某種明顯的方式對員工有偏見或成見,因此員工將無法獲得公平的聽證會。挑戰必須以下列方式提出:
1)質疑必須以書面宣誓書形式提出;
2)指定官員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時收到質疑;
3)如果質疑導致部門因取消聽證官、速記員等而產生費用,則此類費用應由員工按照以下費用部分承擔。如果僱員在聽證會期間被停職,則因質疑或更換聽證官而造成的任何聽證會延誤均應被視為因被告僱員的行為而導致聽證會延誤,並應無限期延長三十 (30)-憲章第A8.341 節中提到的一天期限;
4)如果指定官員確定聽證官無法為僱員提供公平的聽證會,指定官員應立即按照上述方法安排獲得另一位聽證官的服務。
122.7.6 聽證官 - 需要考慮的證據
聽證官應根據所提供的證據對案件做出裁決。聽證官應確定被告員工是否遵守適用的命令、規則、條例、條例、章程條款或任何協議備忘錄或諒解備忘錄的適用部分。禁止聽證官考慮可能適用於本案的命令、規則、條例、法令、憲章條款或協議備忘錄或諒解備忘錄的相關內容或社會期望。
122.7.7 聽證官 - 決定
在聽證會結束後五 (5) 個工作天內,除非指定官員因正當理由特別豁免,否則聽證官應以書面通知指定官員有關案件的決定。聽證官在決定案件時僅限於以下選擇:
1)聽證官可判定僱員無罪,在這種情況下,聽證官可以酌情刪除該記錄,並且僱員可以獲得所有損失時間的欠薪;
2)聽證官可能會認定僱員有罪,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以下規定:
§ 聽證官可以命令僱員重返工作崗位,但對於在提出指控和聽證會時間或聽證官做出決定(以較長者為準)之間未工作的任何時間,不支付欠薪;
§ 聽證官可停薪停職僱員,但不得自行決定要求支付聽證會前未工作期間的工資;或者
§ 聽證官可以解僱該僱員。
122.7.8 聽證官決定通知
在指定官員收到聽證官決定的書面通知後五 (5) 個工作天內,指定官員應以書面形式將聽證官的決定告知僱員,並應透過本函件和書面通知的副本聽證官將決定和所採取的行動通知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122.7.9 成本
1)對僱員提出指控的部門應支付聽證官和法庭記錄員的所有費用,如果需要,還應支付準備筆錄的費用,但以下情況除外:
2)如果因員工的任何要求而產生額外費用(例如因聽證會不及時推遲、聽證官提出質疑等而產生的費用),所有此類額外費用,例如取消費用或因聽證會不及時推遲而產生的費用法庭記錄員無法在規定的和慣常的限度內收到聽證會取消的通知,費用應由僱員承擔。
秒。 122.8 當任命官員忽視或拒絕採取行動時針對僱員的指控舉行聽證會的程序
122.8.1當任命官員疏忽或拒絕採取與解僱任何受《憲章》公務員制度條款約束的僱員有關的行動時,委員會可以聽取並裁決由公民、任何成員或由某個組織提出的任何指控。授權代理人。在做出決定時,委員會應確定指控,並可根據章程第 A8.341 條的規定免除被指控僱員的罪名、停職或解僱其職務。
122.8.2審議事項時,指定人員或部門代表應到場。該事項將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聽證。
第五條:離職-服務不滿意
適用性:第 122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若本規則的規定與相關章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章程語言為準。
秒。 122.9 辭職審查程序 - 服務不滿意
122.9.1 擬議行動通知
如果辭職者的服務被指定為不滿意,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應通知辭職者證明其辭職的意圖。辭職人應被告知做出此決定的理由,並應有機會接受任命官員或指定代表的審查。
122.9.2 任命官員的行動
審查結果表明,如果受讓人要求進行審查,任命官員可以修改或維持服務認證。
122.9.3 通知員工
若任命官員修改辭職,應立即透過辭職表副本通知辭職人,並明確註明服務令人滿意。若任命人員維持原決定,任命人員應立即透過人力資源部規定的離職表通知離職人員。
122.9.4 報告要求
任命官員證明服務不令人滿意的辭職應附有該行動原因的聲明,並應包含上述通知和審查程序已完成的聲明。
122.9.5 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應考慮服務被指定為不滿意的人員的辭職,前提是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請求,並在指定離職通知郵寄之日起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將其送達委員會辦公室。 。如果發生 20th 遇非營業日,截止時間順延至第一天(1英石) 20 號之後的工作日th 天。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經核實同意辭職;
2)將辭職人姓名從其他符合資格名單中出現的名單中刪除;
3)限制參加其認為公正的未來考試;
4)以其認為公正的方式限制未來的就業;
5)接受經認證的辭職,並命令未來的就業不受限制,包括要求重新任命的權利;或者
6)將辭職報告交由任命人員重新考慮。
122.9.6 未能請求審查
1)未能在上述二十 (20) 天期限內請求委員會審查,將導致採用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部門建議;或取消目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所有未來的申請應在圓滿完成一 (1) 年市縣服務以外的工作經驗後,由人力資源總監審核並批准。
2)該行動應是最終決定,且不得重新考慮,除非該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在能夠進行溝通後的三十 (30) 天內無法與委員會溝通。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形式,並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122.9.7 聽證會程序
依本規則舉行的聽證會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
122.9.8 放棄就業
在等待最終行動之前,辭職者沒有資格獲得所有就業機會。
第六條:擅自缺勤
適用性:第 122 條規則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或已註明或明確排除的情況,或可能由受《章程》第 8.409 條約束的員工的集體談判協議取代的情況。然而,規則 122 中的所有定義均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僅不包括第二卷、第三捲和第四卷中涵蓋的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類別。 若本規則的規定與相關章程條款有任何衝突,以章程語言為準。
秒。 122.10 當五天或更少時
未經適當授權而缺勤長達五 (5) 個工作日或更少的時間,將受到任命官員的紀律處分。
秒。 122.11 超過五天-自動辭職
122.11.1未經適當授權缺勤超過連續五(5)個工作天應構成放棄該職位,並應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並記錄為自動辭職。任命人員應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通知員工。應以掛號信通知員工。
122.11.2如果當事人以書面提出請求,則應在自動辭職通知郵寄之日起十五 (15) 個日曆日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十五 (15) 天包括郵寄通知的日期。委員會應審理此類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重新考慮。
122.11.3未能在十五(15)天內提出申訴,將導致採納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部門負責人的建議,或取消當前所有考試和資格狀態;在圓滿完成一 (1) 年市縣服務以外的工作經驗後,人力資源總監對所有未來的申請進行審查和批准。
122.11.4如果該人能夠提供書面證據,證明在能夠進行溝通後的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無法與任命官員進行溝通,則自動辭職可能會受到委員會的重新考慮。所有複議請求應以書面提出,並將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複議程序進行處理。
122.11.5在根據本規則採取最終行動之前,自動辭職的個人應在所有出現該個人姓名的合格名單上被豁免。
122.11.6在考慮自動辭職的上訴時,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駁回上訴並批准辭職;
2)命令將該人的姓名從任何其他符合資格的名單或出現該人姓名的名單中刪除;
3)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參加進一步的考試;
4)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姓名返回合格名單,以便進一步任命;或者
5)不同意辭職。
秒。 122.12 聽證會程序
依本規則舉行的聽證會應依照本規則其他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請求解除非永久禁令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122 條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官員和僱員,但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秒。 122.13 第 122 條第 VII 條涵蓋的個人
根據《公務員規則》第 122 條的規定,舊金山市和縣的前僱員被禁止在一個或多個部門未來就業,如果該禁令已滿五 (5 )或自禁令實施以來的更多年。就本規則而言,2014 年 4 月 21 日之前實施的任何全市禁令均被視為永久禁令,無需重新考慮。
秒。 122.14 重新考慮
第 122.13 條中定義的個人可以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書面請求,要求重新考慮對其未來就業的禁令。提出請求的個人有責任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有關離職的所有可用文件和資訊。該個人還必須提供重新考慮就業限制請求的理由。
秒。 122.15 人力資源總監的行動
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受影響部門的請求和建議。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以便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