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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屬住宅單元 (ADU) 的新立法

新立法要求打算根據市地方計劃建造 ADU 的業主首先向建築租戶提供 ADU 添加通知,其中描述了擬議的 ADU 項目。

於 2021 年 12 月 12 日生效的第 208-21 號條例修訂了規劃法規第 207(c)(4) 條,以明確根據本市「地方計畫」申請建造附屬住宅單元(ADU) 的要求。 

ADU 也稱為二級單元、姻親單元或別墅,是添加到現有和新建住宅大樓的單元。儘管ADU 通常建在租戶佔用的建築物的公共區域,但《租金條例》第37.2(r) 條禁止房東在不經許可的情況下從租賃中拆除或減少某些公共區域設施,例如儲藏室、停車場或洗衣設施。

該立法要求打算根據本市地方計劃建造 ADU 的業主首先向建築租戶提供一份ADU 添加通知,其中描述了擬議的 ADU 項目,並附有一份書面聲明,否則將受到偽證處罰。將導致任何租戶住房服務的喪失。

通知 宣言 必須在提交建造 ADU 的申請之前至少 15 個日曆日張貼在建築物的可進入公共區域,並郵寄或交付給每個單元(包括未經授權的單元和空置單元)。兩則通知  在業主向規劃部門提交 ADU 許可證申請之前,必須向租戶提供聲明並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您可以找到規劃部門關於如何發送通知的說明  在此聲明 

該物業的租戶可以透過提交租戶反對和聽證申請表對業主聲明中的資訊提出異議。租戶異議表必須在向租戶提供業主聲明和 ADU 添加通知之日起 30 個日曆日內提交。如果第 30 天恰逢週末或法定假日,則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提交租戶異議表。如果沒有及時提交租戶反對表,租金委員會將把業主的聲明轉交給規劃部門。如果及時提出租戶反對,租金委員會將盡力在收到租戶反對表後 90 個日曆日內將業主的聲明及其最終書面決定轉交給規劃部門。規劃部門不會批准根據當地計劃建造 ADU 的申請,除非 (1) 租賃委員會已轉交業主聲明和最終書面決定,並且 (2) 租賃委員會轉交的材料表明 ADU 的建設不會導致行政法第37.2(r )條中規定的任何租戶住房服務的拆除或大幅減少,除非業主證明存在拆除/減少的“正當理由”,或者向租戶提供該住房服務部門已明確書面同意刪除/減少。

此外,立法修訂了《租金條例》第 37.2(r) 和 37.9(f) 條,以澄清頒發建造 ADU 的許可證本身並不構成移除或大幅減少 ADU 的正當理由。第37.2(r) 條取消住房服務的情況下向租戶提供額外補救措施(包括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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