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2 條:合格名單(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2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二條:保留名冊和重返崗位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2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裝級別、MTA 服務關鍵級別以及管理層(“M”) 和執行管理(“EM”) 談判部門的級別(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層”級別)除外。
第三條:管理階層(「M」)和執行管理階層(「EM」)談判單位類別的暫緩名冊和返回崗位,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無代表管理階層」類別。
適用性:第 VI 條第 112 條適用於管理階層(「M」)及執行管理階層(「EM」)談判單位類別的僱員,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階層」類別。
第四條: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112 條實施議會法案 26 (2011),並適用於從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過渡到舊金山市縣 (CCSF) 並被解僱的員工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
第五條: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合格名單
適用性:第 VIII 條第 112 條僅適用於 2013 年 7 月 8 日起從舊金山市和縣任命並離職且目前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僱員截至2015年2月2日,服務沒有中斷。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一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2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Sec.112.1 合格名單的類型
通過各階段考試的申請人姓名應依總分順序列入下列合格名單之一。分數相同的合格者應按字母順序排列。申請人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申請人姓名,不得公開,除非法律要求;然而,一旦合格名單用盡或過期並且移交得到解決,則應根據要求提供合格名單供公眾查閱。
112.1.1 離散的合格列表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112.1.2 連續合格名單
在人力資源總監將某個班級指定為「連續名單班級」後,可以將該班級使用連續合格名單。每次進行此類考試時,應將考試合格者姓名添加到現有合格名單中,並按照考試成績排名。分數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112.1.3 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連續名單類別的每次考試公告應註明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姓名在連續名單中保留的時間段。該時段將稱為「資格期」。資格期間結束時,合格者的名字應從連續名單中刪除。
Sec.112.2 資格名單和資格的期限
112.2.1 離散資格名單的持續時間
對於離散的合格名單,合格名單應說明名單的持續時間,最短持續時間為六 (6) 個月,最長為二十四 (24) 個月。
112.2.2 資格期限 - 連續資格名單
對於連續合格名單,審查公告應明確資格期限,資格期限最短為六(6)個月,最長為十二(12)個月。
112.2.3 合格名單期限的決定
在決定合格名單的期限或資格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申請人池的規模、班級職位數、流動率和平等就業機會目標等因素。
112.2.4 合格名單和資格的到期
如果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名稱的刪除將於下一個工作日收市時生效。
第 112.3 節 資格的擴展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根據本市的需要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期限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資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任何延期應在到期日期之前進行,更正錯誤的情況除外。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應將延期通知受影響的資格人員。
Sec.112.4 資格取消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在最短期限六 (6) 個月後取消合格名單。在取消合格名單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剩餘合格人數、自執行選拔程序以來的時間長度、平等就業機會目標以及勞動力市場可用性等因素。應通知符合資格的人和代表受影響階層的公認僱員組織。
Sec.112.5 合格清單的合併
112.5.1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同一類別中較早的名單與同一類別中較晚的合格名單合併。
112.5.2較早的合格名單中的參賽者姓名應按分數插補在較晚的合格名單中的合格名單中。得分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112.5.3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期限應按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確定,並且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Sec.112.6 合格清單的優先級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無論採用日期為何,離散合格名單的優先順序如下:
1)促銷名單;
2)綜合晉升名單及准入名單;和
3)入場名單。
在每個類別中,較早的離散合格清單優先於較晚的離散合格清單。
第 112.7 條 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的發布期限和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核
112.7.1考試參與者應有由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至少三 (3) 個工作日的時間來審查自己的考試評級,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促進評級審查的技術的可用性、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訊息傳遞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考生獲得及時通知的方式的程度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性。給予任何分數或等級的審查員的身份不得公開。
112.7.2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評級審核程序。
112.7.3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Sec.112.8 評級審查中包含的文件和審查員的匿名性維護
如果未免除檢查特權,則對最終分數計算的評級的審查應包括評級表和驗證分數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不得提供在考試中評分或評分的考官身份以及問題和答案。個人不得查看其他申請人的申請資料、評級或評級表。
Sec.112.9 分數準確性的訴求
評級期審查的唯一目的是審查支持某人在合格名單上的地位的論文。在此期間的申訴應僅限於分數的準確性。申訴須在資格名單審查期間向人力資源部辦公室提出。人力資源總監應對在此期間提出的所有上訴做出裁決。人力資源總監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Sec.112.10 僅出於認證目的採用合格名單
112.10.1申請人資訊的保密性
除非法律要求,否則申請人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申請人姓名,不得公開。因此,所有符合資格的名單在採用後將僅用於認證目的。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得更改合格名單的通過日期。
112.10.2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在任何申訴得到解決之前採用合格名單,並可以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供任命的合格人員名單。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第 112.11 節 資格的維持
112.11.1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不具備或保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取消考試資格。
112.11.2除了被指定為「留級」的人員外,在綜合晉升和入學資格名單上的、與市縣服務部門分離的晉升資格者,應從其考試最終成績和排名中刪除所有晉升學分。的名單也相應減少。重新聘用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的,經書面申請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可恢復獎勵積分和原級別。
秒。 112.11 資格的維持(續)
112.11.3除被指定為「保留人員」的人員外,僅晉升合格名單上與市縣服務分離的人員應從該合格名單中刪除。如果重新受聘且合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請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該人員可返回合格名單,並恢復獎勵積分和先前的排名。
112.11.4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上述條件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合格人員。
Sec.112.12 合格清單的使用
除人力資源部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公務員規則》第 113 條規定的對合格人員的初次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發出。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二條:保留名冊和重返崗位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2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裝級別、MTA 服務關鍵級別以及管理層(“M”) 和執行管理(“EM”) 談判部門的級別(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層”級別)除外。
第 112.13 節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
112.13.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被解僱或非自願缺勤的長期或試用公務員任命者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照發生裁員的班級的留任名冊中的順序排列,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順序排列。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保留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返回職位。
4)自裁員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符合資格的人員或請求調職、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僱員獲得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將暫緩狀態延長到他/她認為適當的指定期限。
5)留任名冊依下列順序進行考察:首先是永久留任名冊;然後,臨時保留名冊。
6)永久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崗位工作。永久保留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同一級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的永久保留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保留人員名冊上的地位。如果發生人員流動,市縣服務中最低級別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應首先被解僱。
第 112.13 節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3.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出於裁員目的而在全市資歷級別中永久保留的僱員應有權僅取代該級別中在城市服務中級別最低的永久僱員。放棄此類任命的保留人員應保留在保留名單上,以便隨後永久任命空缺職位,但可以接受班級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更多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被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向人力資源部回應。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未能在時限內回應的,應被視為拒絕要約,並應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如果未能在時限內回覆返回工作崗位的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的地址變更通知不應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第 112.13 節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3.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並將該員工的名字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崗位。
14)遲到的裁員報告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向其郵寄了重返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名冊,或留任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名冊中讓留任人員返回崗位。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可用,則該職位應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請求調動、恢復職位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返崗的留職人員應恢復原職,並附上應計補償時間(如有)及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假期福利。
112.13.2 保留 - 臨時任命者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第 112.13 節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3.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門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到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職位上。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裁減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 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拒絕在被解僱部門永久返回崗位的永久保留人員,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保留權利,並應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刪除。拒絕返回崗位的行為將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的部門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 重返崗位 - 除被解僱的部門以外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或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此類部門豁免不得撤銷。
6)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第 112.13 節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3.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續)
7)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八、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的永久留任人員,可依本細則規定退回原任留任名冊。此類留任不得取代任何現有的長期或試用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長期任命空缺職位的名單上,並可以接受該類別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三條:管理階層(「M」)和執行管理階層(「EM」)談判單位類別的暫緩名冊和返回崗位,包括《無代表條例》所涵蓋的「無代表管理階層」類別。
適用性:第 VI 條第 112 條適用於管理階層(「M」)及執行管理階層(「EM」)談判單位類別的僱員,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階層」類別。
秒。 112.14 保留狀態和返回值班
112.14.1 保留名冊-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被解僱或非自願缺勤的長期或試用公務員任命者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照發生裁員的班級的留任名冊中的順序排列,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順序排列。 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保留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在空缺職位上返回職位。
4)自裁員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符合資格的人員或請求調職、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僱員獲得任命。 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將暫緩狀態延長到他/她認為適當的指定期限。
5)留任名冊依下列順序進行考察:首先是永久留任名冊;然後,臨時保留名冊。
6)永久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崗位工作。 永久保留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同一級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 返回臨時職位的永久保留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保留名冊上的地位。 如果發生人員流動,市縣服務中最低級別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應首先被解僱。
秒。 112.14 延期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4.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為裁員目的而在全市資歷級別中永久保留的員工無權取代在城市服務中該級別的永久或試用僱員,但以下情況除外:
a)管理層(“M”)和執行管理層(“EM”)談判單位類別中的任何在職員工,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層”類別,且在1 月連續服務至少二十(20) 年2007 年 1 月。
我。本節中的連續服務被定義為在管理層(“M”)和執行管理(“EM”)談判單位的任何級別的長期公務員任命中的連續服務,包括所涵蓋的“無代表管理層”級別在《無律師代表條例》中。
二.管理層(“M”)和執行管理層(“EM”)談判單位(包括《無代表條例》中涵蓋的“無代表管理層”類別)的臨時和豁免服務不會構成連續服務的中斷。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更多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被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向人力資源部回應。 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 逾期未在期限內作出答复的,將被視為拒絕要約,並應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秒。 112.14 延期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4.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如果未能在時限內回覆返回工作崗位的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的地址變更通知不應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1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並將該員工的名字列入保留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空缺職位。
14)遲到的裁員報告不得乾擾或影響已經向其郵寄了返回空缺職位的通知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空缺職位的留任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名冊,或留任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留任人員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名冊中調回空缺職位。 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可用,則該職位應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請求調動、恢復職位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因空缺職位而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應恢復累積的行政休假(如有),並保留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休假福利。
112.14.2 保留名冊-臨時任命者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秒。 112.14 延期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112.14.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職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根據本條規定從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空缺職位中返回崗位。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裁減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空缺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 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拒絕在被解僱部門永久返回崗位的永久保留人員,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保留權利,並應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刪除。 拒絕返回崗位的行為將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的部門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 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 重返崗位 - 除被解僱的部門以外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或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 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此類部門豁免不得撤銷。
6)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7)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八、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的永久留任人員,可依本細則規定退回原任留任名冊。 此類留任不得取代任何現有的長期或試用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長期任命空缺職位的名單上,並可以接受該類別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四條: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112 條實施議會法案 26 (2011),並適用於從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過渡到舊金山市縣 (CCSF) 以及被解僱的員工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
秒。 112.15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112.15.1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 一般要求
1)前舊金山重建局 (SFRA) 員工轉職至舊金山市縣 (CCSF),且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被解僱的員工將按照排名順序列入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根據前SFRA 確定的公認資歷。
2)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不包括本市僱用的任何僱員。
3)如果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上的員工獲得其他城市就業,她/他將從名單中刪除。
4)資格期限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的有效期為兩 (2) 年,並且只能透過委員會的行動才能延長。
5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上的資格人員應擁有並維持該類別的最低資格。
112.15.2 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 - 安置
1)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與受 2012 年 3 月 30 日生效的裁員影響的僅重建分類類似的分類。
2)受 2012 年 3 月 30 日裁員影響的前 SFRA 員工將按其 SFRA 資歷排列在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中已確定的類似相關分類中。
3)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分類事宜的決定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 112.15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續)
112.15.3 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 – 獎勵積分
1)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從重建機構分類中解僱且活躍於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中的前 SFRA 員工應被視為晉升申請人。
2)申請單獨升學考試或升學與入學考試合併的,應符合其申請的考試公告的要求。若符合其他條件,則在任何職位類別、任何任命類型中具有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經驗的市僱員有資格成為晉升申請者。
112.15.4 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 - 認證
1)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將在常規採用的資格名單之前優先獲得認證,且無權拒絕。
2)人力資源總監應在以下時間證明臨時公務員 (TCS) 的任命: 排名順序,即從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中獲得可用永久職位申請的資格。
3)從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中任命的合格人員,如果完成了六(6) 個月的令人滿意的工作表現且有記錄,並經公務員委員會批准,則應被授予指定類別中的永久公務員身份。有薪或無薪休假不計入六 (6) 個月服務要求的完成。
4)資歷以長期公務員身分證明日期為依據。
5)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採取不與本規則相衝突的行政行動,以使本節生效。
112.15.5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 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
1)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供所有全市分類的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的狀態報告,包括前 SFRA 僱員的姓名、級別順序和任命。
秒。 112.15 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續)
112.15.5僅重建優先資格名單 – 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續)
2)現況報告應在 8 月舉行的第二次會議上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從 2012 年開始,此後每年一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在認為必要時要求提供補充報告。
112.15.6 僅重建優先資格清單 - 不可操作
本規則將不再適用並刪除 除非另有授權,否則於2014年1月31日 透過委員會的行動。該規則應作為永久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記錄的一部分進行記錄和保留。
規則 112
符合資格的名單
第五條: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
僅限符合資格的名單
適用性:第 VIII 條第 112 條僅適用於 2013 年 7 月 8 日起從舊金山市和縣任命並離職且目前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僱員截至2015年2月2日,服務沒有中斷。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僅限資格名單
112.16.1權限和目的
1)本規則授權建立和採用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資格名單,該名單基於前舊金山重建局為擇優永久任命而進行的公開和競爭性招聘和選拔流程。
2)根據舊金山市縣章程第 10.103 條的規定,人力資源總監有責任和權力建立職位分類制度並將每個職位分配給職位類別。
3)人力資源總監有責任和權力根據本規則適用的分配職責的級別和類型將新職位分配給一個類別。當人力資源總監決定職責具有相同的責任和權限等級時,職位組構成一個類別。
4)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對分級計畫進行修改,包括根據分級計畫建立新層級、廢除、合併或修改層級。
5 )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分類事宜(包括確定僱員身分的權力)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除非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2一般原則
1)只有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與前「R」分類類似的分類才會根據前舊金山重建局管理的公開和競爭性選拔流程建立,以選擇和任命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2)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僅由符合本規則規定標準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僱員組成,並應按立即生效的舊金山重建局資歷日期確定的排名順序在舊金山重建局解散之前。
112.16.3定義
1)舊金山重建局
獨立於舊金山市和縣的政府機構。舊金山重建局根據加州法律(ABX1-26,社區重建)解散,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生效。
2)後繼機構
根據 ABX1-26,舊金山市和縣被確定為前舊金山重建局的繼任機構。隨後,加州法律(AB 1484 社區重建)修改了後繼機構的定義,明確要求後繼機構是獨立於提供其治理的公共實體的公共實體,並且兩個實體不得合併。 2012 年 10 月 4 日,前重建機構的後繼機構第 215-12 號條例由市長簽署成為法律,承認並確認後繼機構是獨立於市政府的法人實體,包括確認“ R”類別是獨立法人實體(現稱為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員工。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3)社區投資與基礎建設辦公室
目前的機構是前舊金山重建機構的後繼機構。
4) “R”分類
廢除了舊金山市和縣創建的分類,以反映前舊金山重建局的分類結構和標題。
112.16.4分類
人力資源總監應建立與前舊金山重建機構分類(「R」分類)類似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分類,其中受影響的員工是在舊金山重建機構解散之前立即任命的。人力資源總監關於定級事項的決定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2.16.5資格要求
只有那些從2013 年7 月8 日起離職並從2013 年7 月8 日起離職並在2015 年2 月2 日起受僱於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且沒有中斷服務的前舊金山重建局員工才會被安置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分類中的僅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資格列表,與舊金山會議時各自“R”分類中的任命類似重建局解散。
112.16.6合格列表
- 舊金山重建局前員工將按照舊金山重建局解散日期之前生效的舊金山重建局資歷日期確定的排名順序列入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6合格名單(續)
2)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的僅限資格名單的期限為九十 (90) 天,並且只能透過委員會的行動才能延長。
112.16.7清單認證規則
- 社區投資辦公室和僅限基礎設施資格名單上的所有資格人員的姓名均應針對每個空缺職位進行認證。
- 未經委員會事先批准,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名單不應被視為已用盡。
112.16.8永久任命
永久任命將根據社區投資和僅限基礎設施資格名單辦公室的認證進行。
112.16.9試用期
從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專用資格名單辦公室做出的長期任命將受到試用期的限制。
112.16.10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
1)人力資源部應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供向所有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提供的永久公務員任命的狀況報告,包括前舊金山的姓名、等級順序和任命重建局員工。
2)狀況報告應在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專用資格清單辦公室到期日前三十 (30) 天提交給公務員委員會。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要求提供補充報告。
秒。 112.16社區投資和基礎設施辦公室專用資格清單(續)
112.16.11無法操作
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另有授權,本規則將於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失效並刪除。該規則應作為永久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記錄的一部分進行記錄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