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314 條:任命(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314
預約
適用性:第 314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 I 條第 314 條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 IV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 5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等級的軍警等級。
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 VI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第五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製服隊伍。
規則314
預約
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 I 條第 314 條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4.1 任命 - 一般規定
314.1.1 任命報告
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許可,所有任命應由任命官員在被任命者開始任職之前以規定的表格向人力資源部報告。
314.1.2 預約的驗證
除非獲得人力資源總監的許可,否則在任命官員收到人力資源部發出的任命生效的正式通知之前,任何被任命者都不得開始工作。
314.1.3 任命官員決定的最終性
除非本規則、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任命官員對所有有關任命事宜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秒。 314.2 永久任命 - 定義
永久任命是指透過合格名單獲得永久職位的認證而做出的任命。
秒。 314.3 任命方法-永久任命
長期任命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314.3.1永久保留人員返回崗位;
314.3.2根據適用於此類僱員的恢復規則中的規定,恢復試用期員工的晉升。
秒。 314.3 任命方法 - 永久任命(續)
314.3.3由任命官員透過使用以下任一選項:
1)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要求,將兼職或學期僱員晉升為全職狀態;或者
2)轉移;或者
3)復職請求,但根據適用於此類員工的復職規則規定,對晉升試用期員工的複職除外;或者
4)辭職後重新任命;或者
5)由人力資源部對常規名單或再就業登記冊中的合格人員進行認證。
314.3.4行使一項選擇權將排除使用任何其他任命方法,除非上訴或其他訴訟後達成和解。部門也可以根據部門程序透過內部重新分配長期員工來填補長期空缺。除非本規則另有明確規定,此類調動不屬於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人力資源部的管轄範圍。
秒。 314.4 臨時任命
314.4.1臨時任命應為下列之一:
1)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臨時職位。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安排,此類任命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每小時 130 個工作日,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1040 小時;或者
2)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為執行特殊專案或調查而設立的臨時職位。該職位的設立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明確批准。必須易於預見,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時間表,必須在最多相當於每小時 260 個工作日的時限內完成職責和責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2080 個工作日小時。
第 314.4 節 臨時任命(續)
314.4.1(續)
3)當不存在合格名單或現有合格名單上沒有符合任命官員要求的職位的資格時,任命官員要求立即擔任該職位,並且存在另一個合格名單,該名單被認為是如果人力資源總監適合臨時提供所需的服務,人力資源總監應證明公務員臨時任命符合資格名單中的資格。
314.4.2 臨時任命期滿
1)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臨時任命人員任期屆滿時,臨時任用人員應按列規定離職。
2)如此離職的臨時任命者,如果名單尚未過期,應返回原來任命的合格名單中。
3)返回合格名單或保留名冊的臨時任命人員應立即獲得臨時職位的認證:
- 由另一位任命官員領導;或者
- 經人力資源總監明確批准,將同一任命官員調任另一職位。
對於有代表的班級,人力資源總監應事先通知適當的談判代表,表示授權立即進行認證的意圖,並應根據要求,就擬議的認證進行會面和協商。
4)臨時任命者,除「接近名單」任命外,其名單已過期的,應列入該班級的保留名冊中。
314.4.3因缺乏工作或缺乏資金而裁員或解僱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
秒。 314.5 臨時任命
314.5.1臨時任命是指在沒有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對永久或臨時職位的任命。
1)臨時任用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每小時 130 個工作天;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一個日曆年內任何班級或任何部門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1040 小時。
2)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否則當合格名單被採納時,受影響類別的所有臨時任命均應到期。
314.5.2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臨時任用可延長一段時間,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時間限制。
314.5.3臨時任命者的任職由任命官員酌情決定。
314.5.4臨時任命者應在最長允許時間屆滿或臨時職位屆滿時依下列規定離職。
314.5.5人力資源總監應頒布臨時任命的政策和程序,其中應包括規定,任命應綜合考慮績效因素、平等就業機會,並考慮績效評估評級和資歷(如果有促進作用)。
314.5.6因缺乏工作、缺乏資金或終止合約而解僱臨時任命人員的,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執行。
314.5.7公務員被解僱、終止任用或辭去臨時任用的公務員,應返回被任命者的長期職位。
314.5.8臨時任命人員辭職時,應填寫規定的辭職表。
314.5.9臨時任命者不應因臨時任命而獲得長期任命的任何權利或優先權。
秒。 314.5 臨時任命(續)
314.5.10對臨時任命的限制
根據章程第 10.105 和 18.110 條的規定:
1)沒有符合資格名單的公務員職位的臨時任命不得超過三(3)年。
2)經監事會批准,並經人力資源總監證明,人力資源部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對臨時任用進行審查後,臨時任用才可在三(3)年之後續任。
3)除非臨時任命依照本節的規定更新或通過競爭性考試程序或章程第18.110 條的規定過渡為常規公務員任命,否則1996 年7 月1 日之前任命的臨時僱員應在6 月30 日之前被解僱, 1999 年。
秒。 314.6 從兼職職位晉升為全職職位
在僅兼職職位上連續提供一 (1) 年令人滿意的永久服務後,部門中某個級別的高級任命人員可以由任命官員晉升為全職職位。從兼職職位晉升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314.7 臨時和臨時任命人員在僱用期滿後離職
314.7.1任何臨時或臨時任命不得超過本細則規定的最長允許期限,期限屆滿後,被任命者應離職。
314.7.2被任命者的離職應依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被任命者的臨時職位屆滿而定。此類離職不應參考本規則的裁員或終止條款。應書面通知指定人:
1)在任命時確定該任命的期限;和
2)至少比最終日期提早十 (10) 個工作天。
規則314
預約
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 IV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4.8 恢復
314.8.1接受長期任命擔任另一級別職位的長期僱員應與任何以前的職位永久分離,但以下情況除外:該僱員可以恢復到試用期已滿的任何先前級別的空缺職位。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現任部門和前任部門或要求復職的部門的任命官員批准而填寫。批准表格的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314.8.2處於晉升試用期的僱員應根據僱員在規定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恢復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先前類別的空缺職位。
1)依本節提出的復職請求不得延長試用期或侵犯任命官員解僱僱員的權力。
2)經批准的復職請求應一直有效,直至員工復職、離職、拒絕復職要約或人力資源總監取消此類請求。
3)員工離職將使所有根據本節批准的複職請求無效。
4)僱員應收到一 (1) 份復職要約。不接受恢復要約將喪失本節規定的所有恢復權利。
5)本節規定的恢復應遵守一規則。
秒。 314.8 恢復(續)
314.8.2 (續)
6)如果依本條規定有不只一 (1) 份恢復職位請求,則應先恢復請求恢復職位等級中資歷較高的人員。
314.8.3恢復原職級、原部門職務,應具備該部門原公務員資歷,無試用期。
314.8.4恢復到另一部門的原職級職位,應要求自恢復之日起該部門有一個新的公務員資歷日期,並應要求一個新的試用期。
秒。 314.9 轉移後恢復
調任的,取消原調服務的一切權利,但試用期結束前,受調任者可以按照調任的規定,請求恢復調任的同職級、同部門的職位空缺。
秒。 314.10 恢復的限制
恢復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規則314
預約
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 V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4.11 辭職後重新任命
314.11.1已完成試用期辭職的長期任命人員,其服務已被任命官員證明為令人滿意,或除非委員會在服務證明為不令人滿意的情況下另有命令,否則應與該任命人員永久離職。
314.11.2必須向需要重新任命的每個部門提出單獨的請求。經批准的重新任命表格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314.11.3根據上述程序,消防局軍警人員自辭職生效之日起應有兩 (2) 年的時間請求和重新任命。
314.11.4如果從市縣服務部門辭職的班級不存在空缺,或者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則辭職者可以重新進入服務部門經任用官員批准,在任何部門已完成試用期的任何前職類的空缺。
314.11.5當重新任命時,辭職者應作為新任命者進入服務,不享有基於先前服務的任何權利,除非本規則、假期、病假和任何其他條例(視情況而定)中特別規定的其他權利,以及有關先前市縣服務學分的審查程序。
秒。 314.12 對重新任命的限制
重新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規則314
預約
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 VI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秒。 314.13 轉移 - 一般
314.13.1已完成試用期的長期任用人員應依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申請調任另一任用官員領導的同級職位。
314.13.2經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批准的正確填寫的調動表格應提交至被請求部門。核准表格的副本應在批准後兩 (2) 個工作天內提交給人力資源部和員工目前的部門。
314.13.3透過調動接受新任命的被任命者應在離開當前部門之前至少發出十五 (15) 個工作日的通知,除非當前部門批准更短的通知期。
314.13.4調任任命須遵守本規則的任命和試用規定。
314.13.5調任任命將取消所有已提交的其他調任請求。
秒。 314.14 從非全職職位調動
常任兼職或非全職職務的人員連續任職滿一年的,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轉為正式全職職務。
秒。 314.15 由於技術進步、自動化或新設備安裝而減少力量而發生的轉移
已完成試用期並因技術進步、自動化、安裝新設備或將職能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而受到裁員的長期公務員僱員可以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請求,要求將其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在他們的能力範圍內擔任職位,無論是否屬於他們有資格任命的類別。此類轉讓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314.15.1調動請求應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提交,並應得到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的批准。
314.15.2請求調動的職位不得調至薪資增幅超過百分之五 (5%) 的等級。
314.15.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進行任何根據人力資源總監的判斷認為適當的考試,以測試僱員在請求調動的職位上履行職責的能力,除非調動是為了同一階級或密切相關的階級中的職位。
314.15.4被調動的員工,如不適合該職位,可以有機會進一步調動至其能力範圍內的其他職位。
314.15.5如果依本節規定對因調動而擔任職務的被任命者進行裁員,則該裁員應依照《裁員規則》的適用規定進行。工齡由本細則規定的轉出班級的全市工齡之日起計算。
314.15.6根據本節規定調動的僱員可以根據恢復規則請求恢復到原級別。
314.15.7如果人力資源部備案有超過一 (1) 名經批准轉入同一級別的人員,則應優先考慮該級別中在公務員長期任用下服務時間最長的被任命者將進行何種裁員。
314.15.8依本節規定調動的被任命者應在新等級中度過試用期。
秒。 314.16 職能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時發生的轉移
314.16.1依章程規定,任何部門的部分職能和職責轉移到其他部門時,履行該職能和職責的員工也應隨之轉移。
314.16.2此類僱員在新部門應保留與原部門相同的工資和公務員資歷。
314.16.3依本規則調動的員工,不再要求新的試用期。
秒。 314.17 限期轉讓
314.17.1 定義
將長期任命人員調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級別空缺職位一段特定期限,可由兩個部門的任命官員和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稱為“限期調任” ”。
314.17.2目的
限期調動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利用和交流市、縣各部門之間的人力資源;允許員工在其他部門接觸和訓練;提供一種機制,在淡季或財政緊急時期減少人員配備,並在工作高峰期臨時增加人員配備。
秒。 314.17 有限期限轉讓(續)
314.17.3 限期轉讓的類型
1)自願:根據員工在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可以啟動有限期限的調動。在收到員工的書面請求後,並在實施前至少十五 (15) 個工作天,應向員工指定的工會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工會應有五 (5) 個工作日的時間請求與指定官員/指定人員會面。自工會請求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應召開會議。如果工會在提出會面請求後的五 (5) 個工作天內未能出席會議,則工會未能出席會議即構成放棄會面權利。指定官員/指定人員缺席將構成時限的延長。時間表也可以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延長。
2) 強制性:永久僱員或試用僱員可以由僱員的任命官員在任何日曆年中最多六個月的指定期限內調動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級別的職位。此類調動應在對班級中所有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進行調查,並通知所有高級員工並放棄要求自願有限期限的權利後,按照部門中該班級資歷的相反順序進行。員工應在調動生效日期之前至少收到五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並應有機會根據要求與任命官員/指定人員和指定工會代表會面和協商。若調動來源部門中存在同一級別的臨時或臨時僱員,則不得對永久僱員進行強制限期調動。
314.17.4 到期和延期
1)有限期調動將在指定期限內持續有效,除非雙方任命官員都批准了精簡。
2)經員工、任命官員和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自願限期調動可以延長一段時間。
3)調動期限屆滿後,受調者自動恢復原所在班級、部門的固定職位。
秒。 314.17 有限期限轉讓(續)
314.17.5 試用期
1)限期調任者不得再繼續試用期;然而,儘管本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經調任部門任命官員批准,在有限期限調任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可以計入試用期的完成,如果受調動者請求並獲得永久調動,並在新部門開始試用期。
(二)依本規則規定調動的人員,在調出的部門試用期內,試用期滿,恢復原部門工作;然而,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任命官員仍可將有限期調動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計入原部門試用期的完成。
314.17.6 紀律處分
限期調動人員是指在調動期間因紀律處分而在調動部門中任命的人員。
314.17.7 臨時職位
不向長期職位進行的限期調動可以調至臨時資助的職位,但須經財務主任證明,調動部門有用於支付強制性附加福利的資金。如此調動的被任命者保留永久被任命者的所有權利和福利。
314.17.8 資歷
任期有限後返回原部門的被任命者將恢復其全部資歷。限期調動期間不得扣除原部門資歷。
314.17.9 裁員
因有限期間調動而被解僱的被任命者應自動恢復至調出部門所屬類別的永久職位。
規則314
預約
第五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314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製服隊伍。
秒。 314.18 公務員任命的排除
市和縣的所有長期僱員應通過競爭性考試通過公務員程序任命,除非根據章程規定免於公務員考試和選拔程序。根據章程排除在競爭性公務員考試和選拔過程之外的任命應稱為豁免任命。任何擔任免除職務的人員,不受公務員選拔、任免程序的限制,並依任命官員的意願任職。
秒。 314.19 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章程限制
314.19.1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規定的豁免類別中的全職僱員佔市縣公務員總數的比例不得大於 7 月 1 日的比例, 1994 年,本條授權的除外。根據公務員委員會在 1996 年 11 月 18 日的會議上證實,截至 1994 年 7 月 1 日,全職豁免僱員佔市縣全職勞動力總數的比例為百分之二 (2%)。
314.19.2根據章程第 10.104 條,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經明確批准,授權符合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規定類別中符合本節規定標準的全職職位憲章限制的內容不包括在公務員選拔和罷免程序中,並透過豁免任命來填補。
314.19.3根據本節提出的豁免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豁免的職位必須屬於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中定義的類別之一。
秒。 314.19 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314.19.3(續)
2)豁免特定職位的行為不應直接影響長期擔任該職位的現任人員的公務員權利。
3)人力資源總監建議豁免,並證明豁免行動不會直接影響現任公務員任命的該職位。
4)豁免請求由任命官員或民選官員提出並批准;市行政長官下屬部門的請求必須得到市行政長官的批准。
5)提出請求的官員提供該職位應豁免的書面理由。
314.19.4任命官員或當選官員可以透過人力資源總監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豁免本節規定的職位的請求。如果主任建議批准,則該請求應轉交公務員委員會審查並採取行動;如果主任拒絕請求,則應以書面通知指定官員拒絕的情況以及採取該行動的理由。
314.19.5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可在拒絕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314.19.6本條經公務員委員會1996年11月18日會議通過,並於1997年1月3日經監事會批准(第222-96-4號決議)。
314.19.7類別 16、17 和 18 的包機限制
1)包機第 10.104-16 條規定的臨時和季節性豁免
一個。臨時和季節性任命應為 TEX,有全職、兼職或按需安排。
b.任何人,無論工作安排如何,在任何財政年度的工作時間均不得超過 1040 小時。
秒。 314.19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314.19.7第 16、17 和 18 類的包機限制(續)
2)章程第 10.104-17 條規定的臨時替代/回填豁免
一個。根據《章程》第 10.104-17 條提議豁免的任命應是臨時替代或補充正在授權休假的公務員僱員(*例如,正在懷孕或其他病假的僱員等)
b.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最多 1040 小時(六個月)的任命;但是,任命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4160 小時(根據章程要求不得超過兩年,或總共四個六個月的增量)。
3)章程第 10.104-18 條規定的特殊項目豁免
一個。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豁免的任命必須是為或致力於特殊專案或專業服務而創建的職位,根據《章程》要求,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b.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為執行專業服務的任命提供的資金應有期限(例如,針對特定或特殊目的的贈款或「一次性」撥款)。部門對此類任命的請求必須證明資金有限,確定資金來源並預計資金來源的持續時間,並充分描述要提供的專業服務。
c.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部門對特殊項目的任命請求必須充分定義要提供的特殊項目或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目標、工作範圍和具體預期持續時間的描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