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312:合格名單(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312
合格名單 - 消防局
適用性:第 3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第一條:合格名單 - 一般規定
第二條:對暫定資格名單的抗議
第三條:保留名冊和重返崗位
規則312
合格名單 - 消防局
第一條:合格名單 - 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 I 條第 312 條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2.1 建立合格名單
312.1.1 人力資源總監可為每次考試決定及格分數,或確定構成合格名單的總人數。
312.1.2 通過各階段考試的合格參賽者,依照總成績順序列入《合格名單》。
秒。 312.2 離散的合格名單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秒。 312.3 連續合格名單
在人力資源總監將班級指定為「連續名單班級」後,連續合格名單可用於該班級。每次進行此類考試時,應將考試合格者姓名添加到現有合格名單中,並按照考試成績排名。分數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秒。 312.4 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連續名單類別的每次考試公告應註明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姓名在連續名單中保留的時間段。 該時段將稱為「資格期」。 資格期間結束時,合格者的名字應從連續名單中刪除。
秒。 312.5 符合資格名單的優先順序
無論採用日期為何,合格名單的優先順序如下:
1)促銷名單
2)綜合促銷及入場名單
3)入場名單
在每個類別中,較早的清單優先於較晚的清單。
秒。 312.6 維持資格
312.6.1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考生將喪失其考試資格。
312.6.2除被指定為「保留人員」的人員外(請參閱本規則的保留名冊和返回值班部分),從市和縣服務中分離出來的僅晉升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應從該合格名單中刪除。如果重新受聘且資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請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該人員可以返回資格名單,並恢復名單上的先前排名。
312.6.3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上述條件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合格人員。
秒。 312.7 採用合格名單
312.7.1在正式通過合格名單之前,應公佈暫定合格名單。任何抗議必須在發布期間向人力資源部辦公室提出。發布期結束後,如果沒有抗議,暫定合格名單將自動成為發布後的正式名單。
312.7.2 如果在本規則規定的適用提交期內收到抗議,人力資源總監應加快調查並採取行動,以便合格名單的最終採用不會延遲超過發布之日後六十 (60) 天,除非人力資源總監無法控制的原因。
秒。 312.7 採用合格名單(續)
312.7.3在任何抗議或上訴得到解決之前,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採用合格名單。無論抗議或上訴的結果如何,都可以聯繫到符合資格的人,都可以獲得認證。
312.7.4由於筆誤或計算錯誤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通過日期。
秒。 312.8 合格名單的期限和資格
人力資源總監可在審查公告中規定,由此獲得的合格名單應在該名單通過後不少於兩(2)年或多於四(4)年後自動失效。
如果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名稱的刪除將於下一個工作日收市時生效。
秒。 312.9 延長資格
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最多一 (1) 年,最多但不得超過四 (4) 年。 應將資格延期或資格到期的任何變更通知合格者。
秒。 312.10 取消入學資格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在最短期限六 (6) 個月後取消入學資格名單。 在取消合格名單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剩餘合格人數、自執行選拔程序以來的時間長度、平等就業機會政策和勞動力市場可用性等因素。 應通知符合資格的人和代表受影響階層的公認僱員組織。
秒。 312.11 合併入學資格名單
312.11.1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同一類別中較早的名單與同一類別中較晚的合格名單合併。
秒。 312.11 合併入學資格名單(續)
312.11.2 在先的合格名單中的合格者姓名將按分數插補在後的合格名單中的合格者姓名中。得分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312.11.3 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期限應按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確定,並且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規則312
合格名單 - 消防局
第二條:對暫定資格名單的抗議
適用性:第 II 條第 312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2.12 公佈暫定資格名單
審查結束後,應公佈暫定合格名單,供公眾及參加人員查閱。暫定合格名單應張貼在消防局總部人力資源部和消防局考試組公告欄上。
秒。 312.13 暫定合格名單發布期限
任職期限應為人力資源總監所決定的最短期限 不少於三 (3) 個工作天 用於入學考試、晉升考試或合併入學考試和晉升考試。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技術的可用性等因素,以方便評級審查, 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 考試類型、合格人數、訊息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合格者獲得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考試評級的複雜性。
秒。 312.14 檢查中包含的文件和保持檢查員的匿名性
檢查 暫定合格名單公佈期間應包括合格人員的申請、參加考試資格的證明資料、成績單以及核實成績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 不得提供在考試中評分或評分的考官身分以及問題或答案。
秒。 312.15 檢查僅限於考試參加者
只有參加考試的人員才能在發布期間查看考試文件。
秒。 312.16 抗議程序
在此發布期間,參與者應被允許提出本規則允許的抗議。對暫定資格名單、考生成績和試卷的審查自公佈暫定資格名單開始。對暫定合格名單和/或評分的允許抗議應在初始發布日期後四 (4) 個工作天內提出。抗議應僅限於評分錯誤、印刷錯誤、評分計算錯誤以及在暫定合格名單上列出據稱不符合晉升資格的人員。不允許在較早階段提出或可能提出抗議。人力資源總監不得僅僅因為候選人認為自己有權獲得更高分數而考慮挑戰。人力資源總監對與本節相關的所有事項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得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上訴。
規則312
合格名單 - 消防局
第三條:保留名冊和重返崗位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312 條規定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軍警級別。
秒。 312.17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
312.17.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被解僱或非自願缺勤的長期或試用公務員任命者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照發生裁員的班級的留任名冊中的順序排列,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順序排列。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保留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返回職位。
4)自裁員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符合資格的人員或請求調職、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僱員獲得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將暫緩狀態延長到他/她認為適當的指定期限。
5)留任名冊依下列順序進行考察:首先是永久留任名冊;然後,臨時保留名冊。
6)永久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崗位工作。永久保留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同一級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的永久保留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保留人員名冊上的地位。如果發生人員流動,市縣服務中最低級別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應首先被解僱。
秒。 312.17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312.17.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7)出於裁員目的而在全市資歷級別中永久保留的僱員應有權僅取代該級別中在城市服務中級別最低的永久僱員。放棄此類任命的保留人員應保留在保留名單上,以便隨後永久任命空缺職位,但可以接受班級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 (2) 份或更多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有留任人員,需要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員工協商,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被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向人力資源部回應。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逾期未在時限內作出回應的,應被視為拒絕要約並喪失逾期權利。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的地址變更通知,不應成為未能在時限內回覆返回工作崗位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12)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秒。 312.17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312.17.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並將該員工的名字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返回崗位。
14)遲到的裁員報告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向其郵寄了重返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的權利。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名冊,或留任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名冊中讓留任人員返回崗位。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可用,則該職位應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請求調動、恢復職位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返崗的留職人員應恢復原職,並附上應計補償時間(如有)及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假期福利。
312.17.2 保留 - 臨時任命者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秒。 312.17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312.17.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門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到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職位上。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裁減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a)永久空缺 - 永久保留人員如果拒絕在被解僱的部門永久返回崗位,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保留權利,並應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刪除。拒絕返回崗位的行為將被視為辭職。
b)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的部門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c)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或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此類部門豁免不得撤銷。
d)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4)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秒。 312.17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312.17.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續)
(五)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的永久留任人員,可依本細則的規定,退回原任留任名冊。此類留任不得取代任何現有的長期或試用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長期任命空缺職位的名單上,並可以接受該類別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