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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 212:合格名單 - 警察局(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警察局製服人員

該規則影響警察局的製服人員。它不適用於「雜項」員工、消防部門的製服人員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警察局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 212

 

合格名單 - 警察局

 

適用性: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第一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秒。 212.1       建立合格名單

秒。 212.2       離散的合格名單

 

秒。 212.3       連續合格名單

 

第212.4節       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秒。 212.5       離散資格名單的持續時間和資格

 

秒。 212.6       延長資格

 

秒。 212.7       取消資格 – 入學預約

 

秒。 212.8       合併合格名單 - 入學預約

 

秒。 212.9       公佈暫定資格名單

 

秒。 212.10     檢查中包含的文件和保持檢查員的匿名性

 

秒。 212.11     暫定資格名單上訴

 

秒。 212.12     採用合格名單

秒。 212.13     正式領養日期

秒。 212.14     維持資格

第二條:  保留狀態並返回崗位

秒。 212.15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

 

 


 

規則 212

 

合格名單 - 警察局

 

第一條:     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性: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2.1       建立合格名單

 

                        通過各階段考試的合格參賽者,依照總成績順序列入《合格名單》。

 

秒。 212.2       離散的合格名單

 

                        離散合格列表是從在特定時間段內開放提交的考試中得出的列表,其中選擇程序在特定日期或多個日期進行。

 

秒。 212.3       連續合格名單

 

                        在人力資源總監將某個班級指定為「連續名單班級」後,可以將該班級使用連續合格名單。  每次進行此類考試時,應將考試合格者姓名添加到現有合格名單中,並按照考試成績排名。  分數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第212.4節       連續名單上的資格期限

      連續名單類別的每次考試公告應註明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姓名在連續名單中保留的時間段。該時段將稱為「資格期」。連續名單的資格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資格期間結束時,合格者的名字應從連續名單中刪除。

 

秒。 212.5       離散資格名單的持續時間和資格

 

                        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合格名單的期限應為二十四 (24) 至四十八 (48) 個月。 具體時間以考試公告為準。  如果到期日恰逢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則所有名稱的刪除將於下一個工作日收市時生效。


 

秒。 212.6       延長資格

 

                        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最多一 (1) 年,最多但不得超過四 (4) 年。  應將資格延期或資格到期的任何變更通知合格者。

 

秒。 212.7       取消資格 - 入學預約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在最短期限六 (6) 個月後取消​​入學預約資格名單。  在取消合格名單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剩餘合格人數、自執行選拔程序以來的時間長度以及勞動市場的可用性等因素。  應通知符合資格的人和代表受影響階層的公認僱員組織。

 

秒。 212.8       合併合格名單 - 入學預約

 

      212.8.1      對於入學預約,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將班級中較早的名單與同一班級中較晚的合格名單合併。

      212.8.2      在先的合格名單中的合格者姓名將按分數插補在後的合格名單中的合格者姓名中。  得分相同的,按字母順序排列。

 

      212.8.3      合併後的合格名單的期限應按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確定,並且先前合格名單中的合格人員的資格應相應延長。

秒。 212.9       公佈暫定資格名單

 

      212.9.1      考試完成後,應公佈暫定合格名單供公眾查閱,期限由人力資源總監決定,不得少於三 (3) 個工作天。  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促進評級審查的技術的可用性、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合格人員獲得手段的程度通知接收的及時性、訊息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程度。

 

 

 

 

 

秒。 212.9       公佈暫定資格名單(續)

 

      212.9.2      暫定名單公佈期間,參賽者可參考成績、考卷及暫定名單。  暫定合格名單應在市府官方就業機會網站上公佈,並將分發給各局和部門。 發布的副本將提供給經過認證的談判代表。

秒。 212.10     檢查中包含的文件和保持檢查員的匿名性

                        暫定合格名單公佈期間的檢查內容包括合格人員的申請、參加考試資格的證明資料、筆試答卷、口語成績表以及核實成績準確性所需的其他文件。 不得提供在考試中評分或評分的考官身分以及問題或答案。

 

秒。 212.11     暫定資格名單上訴

 

                        在此檢查期間,參與者可以提出本規則允許的抗議。  暫定合格名單、考生成績和試卷的檢查應在四 (4) 天內進行,週末前後兩 (2) 天。  對暫定合格名單和/或評分的允許抗議應在張貼和檢查的四 (4) 天抗議期內提出。 抗議應僅限於評分錯誤、印刷錯誤、評分計算錯誤以及在暫定合格名單上列出據稱不符合晉升資格的人員。  不允許在較早階段提出或可能提出抗議。 人力資源總監不得僅僅因為候選人認為自己有權獲得更高分數而考慮挑戰。  人力資源總監對與本節相關的所有事項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得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上訴。

 

秒。 212.12     採用合格名單

 

  1. 公示期間未收到申訴的,符合資格的名單自動採用。  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得更改合格名單的通過日期。

 

212.12.2    在任何上訴得到解決之前,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採用符合資格的名單。  符合認證資格的人員可以獲得認證。  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公務員委員會不得重新考慮。

秒。 212.13     正式領養日期

 

      212.13.1    在正式通過合格名單之前,應公佈暫定合格名單。  任何抗議必須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向人力資源總監/警察局考試部門提出。  發布期結束後,在沒有對收視率提出抗議的情況下, 

                        分數或資格,暫定資格名單將自動成為正式公佈的名單。

 

      212.13.2    如果在本規則規定的適用提交期內收到上訴,人力資源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應加快調查和行動,以便合格名單的最終採用不會延遲超過自該日期後六十 (60) 天。除非出於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無法控制的原因。

 

      212.13.3    無論抗議結果如何,根據其排名,將收到任命通知的合格人員,在任何抗議得到解決和對通過的合格名單進行修改之前,可能會從通過的名單中獲得就業機會。

 

      212.13.4    由於文書錯誤或重新評級或計算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得更改合格名單的通過日期。

 

秒。 212.14     維持資格

 

      212.14.1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不具備或保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212.14.2    除被指定為「保留人員」的人員外,僅限晉升資格名單上脫離市縣服務的人員應從該資格名單中刪除。  如果重新受聘且資格名單尚未過期,經書面請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該人員可以返回資格名單,並恢復名單上的先前排名。

 

      212.14.3    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上述條件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合格人員。

 


 

規則 212

 

合格名單 - 警察局

 

第二條:  保留狀態並返回崗位

 

適用性:第 212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警察局所有級別的警官

 

秒。 212.15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

 

      212.15.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

 

1)依本規則的規定,被解僱或非自願缺勤的長期或試用公務員任命者應被指定為留任人員。

 

2)留任人員的姓名應按照發生裁員的班級的留任名冊中的順序排列,並按照該班級在市和縣服務中的總資歷順序排列。辭職或終止之前的資歷不得用於確定某一類別的保留權利。

 

3)留任人員應依留任名冊中的排名順序返回職位。

 

4)自裁員之日起五 (5) 年內,留任人員應優先於公務員名單上符合資格的人員或請求調職、復職或重新任命的僱員獲得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在審查所有情況後,可以將暫緩狀態延長到他/她認為適當的指定期限。

 

5)留任名冊依下列順序進行考察:首先是永久留任名冊;然後,臨時保留名冊。

 

6)永久留任人員應在臨時留任前返回臨時崗位工作。永久保留應取代任何市縣部門同一級別的任何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返回臨時職位的永久保留人員應保留其在永久保留名冊上的地位。如果發生人員流動,市縣服務中最低級別的臨時或兼職豁免任命人員應首先被解僱。

 

7)出於裁員目的而在全市資歷級別中永久保留的僱員應有權僅取代該級別中在城市服務中級別最低的永久僱員。放棄此類任命的保留人員應保留在保留名單上,以便隨後永久任命空缺職位,但可以接受班級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


 

秒。 212.15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212.15.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8)依軍階順序返回崗位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兩個或多個已批准的申請存檔,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等待任命的留任人員,並根據他們在名冊上的排名,從可用的申請中選擇他們希望任命的職位。如果名冊上的留任人員將根據請購單進行任命,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相關任命官員和僱員協商,並且如果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可以向留任人員提供上述職位,以便使他們能夠重返被解僱的部門工作。

 

9)被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必須在通知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向人力資源部回應。人力資源總監可將回應時間延長至五 (5) 個工作天以上。逾期未在期限內作出答复的,將被視為拒絕要約,並應受到本規則規定的處罰(如有)。

 

10)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未具備並維持法律規定和考試公告規定的資格的留級考生將喪失其參加考試的資格。

 

                        11)在所有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必須針對所涉及的每個班級分別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如果未能在時限內回覆返回工作崗位的通知,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的地址變更通知不應成為特殊考慮的合理藉口。

 

                        12)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重返崗位的留職人員無需通過新的體檢。

 

13)正確填寫的指定裁員或非自願請假報告表的副本應盡快(如果可能的話,在採取行動之前)轉發給人力資源部,以便人力資源部記錄行動和 

 

 

秒。 212.15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212.15.1 保留名冊 - 一般要求(續)

 

  1.   (續)

將員工的名字列入留任名冊,以便立即考慮重返工作崗位。

  1.   遲交的裁員報告不應幹擾或影響已向其郵寄了重返崗位通知的留職人員的權利,以及已經或可能根據此類通知返回崗位的留職人員的權利,但以下情況除外: 超過5 名留職人員(5) 某一級別的資歷年數應取代任何被任命者或任何已返回崗位的留任人員,如果其在同一級別中的資歷不足五 (5) 年或資歷,則應將其取代。

 

15)如果某個班級沒有留任名冊,或留任名冊已用完,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從另一個被認為適合臨時提供所需服務的留任名冊中讓留任人員返回崗位。如果沒有其他名冊可用,則該職位應提供給常規公務員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或請求調動、恢復職位或重新任命的個人。

 

                        16)返崗的留職人員應恢復原職,並附上應計補償時間(如有)及其原始週年日,以便計算病假和假期福利。

 

      212.15.2 保留 - 臨時任命者

 

1)從合格名單中認證的被任命者,如果在臨時任命下服務滿意,則在名單期滿時應被指定為「臨時保留」。

 

2)從保留名冊中辭去臨時任命或拒絕保留名冊中的臨時任命將取消該級別的所有臨時保留權利。

 

      212.15.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

 

1)被解僱的晉升或入門職位的永久或試用任命者應被指定為“永久保留”,並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返回到保留名冊中被解僱的類別中的職位上。

 

2)長期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返回工作崗位的,應享有新的試用期。

秒。 212.15     暫緩狀態及返回崗位(續)

 

      212.15.3 保留 - 永久和試用任命者(續)

 

3)永久留任人員重返被解僱類別的職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4) 重返崗位 - 被解僱的部門

 

                        永久空缺 - 拒絕在被解僱部門永久返回崗位的永久保留人員,將喪失該類別的所有保留權利,並應從該類別的所有名冊中刪除。拒絕返回崗位的行為將被視為辭職。

 

                        臨時空缺 -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的部門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許可,不得取消臨時任命的豁免。

 

                        5) 重返崗位 - 除被解僱的部門以外的部門

 

                        永久留任人員可以拒絕在被解僱部門以外的部門永久或臨時重返崗位的提議,而不影響未來重返崗位的提議。未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此類部門豁免不得撤銷。

 

6)試用期內被解僱的永久留職人員,在被解僱的部門返回工作崗位的,應完成剩餘的試用期。

 

7)試用期間被裁減的調動人員,依照其在市、縣服務班級的資歷,列入該班級永久留用名冊。

 

八、試用期內辭職或被解除的永久留任人員,可依本細則規定退回原任留任名冊。此類留任不得取代任何現有的長期或試用僱員,但應保留在隨後長期任命空缺職位的名單上,並可以接受該類別中的臨時職位(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