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租金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第二部分 - 委員會組織和程序
第 2.10 條 選舉官員
(1989年2月21日修訂;2021年2月16日修訂)
董事會成員(包括候補成員)應選舉或重新選舉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一年。每位主席團成員的選舉均需獲得多數成員的投票。董事會官員可以在每一年任期屆滿時更換或連任。
官員選舉應每年舉行,作為一月份董事會例會的一部分,或在董事會的任何其他例行或特別會議上舉行,前提是此類選舉的通知至少提前十 (10) 天發送給成員並交替發送參加將舉行選舉的會議。如有需要,主席或任何兩名成員可以召開特別會議來選舉官員,或在董事會例會上召開此類選舉,前提是發出本節要求的通知。
第 2.11 節 董事會候補人員
(1989年2月21日修訂;2021年2月16日修訂)
候補成員可以參與討論和審議,可以主持上訴聽證會,並對董事會決議和其他董事會治理進行投票,但只有當候補成員缺席或已被免除董事會對某事項的考慮或投票。
第 2.12 節 董事會的決定
董事會的決定應由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多數票通過。董事會的所有決定應以唱名表決方式記錄下來,且此類行動的記錄應向公眾公開。出席會議的每位成員應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表決問題,除非大多數出席成員通過的動議免除投票。
第2.13節董事會會議
(1986年6月17日修訂;1991年6月18日修訂;1994年1月18日修訂; 新增了新的(e)節; 2004 年 3 月 23 日修訂)
(a) 董事會應於每月第一個星期二下午 6:00 在 Room 70, Lower Level, 25 Van Ness Avenue,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 94102 舉行會議,除非 (i) 該日恰逢法定假日或選舉日,會議應在下一個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選舉日的星期二舉行,或(ii) 當董事會指定會議的替代日期或地點時,會議應在指定日期舉行,並且在指定地點。
(b) 董事會應在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會議,以了解最新的工作量或處理行政事務。
(c) 在遵守章程第 3.500 條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d) 會議應向公眾開放,但任何成員均可要求法律允許在執行會議上召開會議的事項在執行會議上討論和審議,前提是成員的所有投票均應作為公共記錄。
(e) 為了在委員會舉行的公開聽證會上作證,公眾的作證時間應限於三分鐘。董事會有權自行決定放棄此限制。
第 2.14 節 議程
除執行會議外,董事會每次會議的議程應發送給每位成員,並與會議通知交替出現。會議和議程通知應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和時間準備並提交給公共圖書館。任何會議議程上的事項,經與會委員同意後,可以不依照議程上的順序進行審議與決定。除公告要求禁止的情況外,董事會在任何會議上經出席委員一致同意,可以審議並決定會議議程以外的事項。
第 2.15 節 每日津貼
(1999年9月21日修訂;2004年3月23日修訂;2004年8月24日修訂)
如果會議在單一二十四小時內持續六小時或以上,則每位成員應為參加的每次董事會會議獲得75.00 美元;如果會議在單一二十四小時內持續少於六小時,則每位成員應獲得70.00 美元。委員或候補委員缺席會議的,依照該委員實際出席會議的總時間佔會議總時間的比例決定補償。
第 2.16 節 財務揭露與利益衝突聲明
根據董事會根據《政府法典》第 87300 條通過並經監事會批准的利益衝突準則,所有成員均應披露所有目前持有的不動產和權益,包括在公司、信託或其他擁有不動產的實體中的權益。適用的州法律,持有財產。
第 2.17 節 利益衝突
董事會成員或董事會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具有任何個人利益(包括股權、作為房東、租戶或管理人員的利益)的案件的審議或決定,或與所涉及的房東或租戶有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或收養關係。
第 2.18 條 法規豁免
(1989年8月29日;1994年9月27日修訂)
出於正義利益或防止困難的正當理由,委員會可以對這些規定給予例外。如果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投票接受房東或租戶以經濟困難為由提出的上訴,他們可以將聽取和決定此類索賠的權力委託給 行政 法官,有權向委員會上訴。
第2.19條 諮詢意見
董事會或其任何成員不得提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諮詢意見,除非經董事會多數票通過。
第 2.20 節 決策索引
委員會應建立並持續維護行政法法官和委員會發布的決定和意見的檔案,並按主題適當編入索引,並在工作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5 點之間在委員會辦公室供公眾查閱,不包括假期。決定和意見的副本可以複製,費用由索取副本的人承擔,價格等於執行董事確定的向董事會複製的費用。如此收到的資金應存入控制者處。
第 2.21 條 育嬰假政策
(2022 年 12 月 13 日制定)
《行政法》第 67B 章授權委員會成員在某些情況下休育嬰假。育嬰假政策的條款在《管理法》第 67B.1 條中規定,透過引用併入,如同在此完整規定一樣。當董事會成員就職時,工作人員應向該成員提供一份第 67B.1 節的副本。任何打算根據本政策休育嬰假的成員必須書面通知租金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董事會主席。在可行的情況下,成員的書面通知應說明休假的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成員是否打算在休假期間遠端參加董事會會議。但該通知對會員不具約束力,也不限制會員在育嬰假政策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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