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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任命 - 了解您的狀況(公務員顧問 34)
豁免預約(了解您的狀態)
章程第 10.104 條規定了不包括在長期公務員任命和免職程序之外的職位和任命。這些職位和任命被定義為「豁免」。豁免僱員被視為“隨意”,並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任職。部門負責人可以但不要求使用績效制度標準作為豁免選拔、任命和僱用的指導方針。然而,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繼續適用於豁免選拔、就業和解僱決定。各部門必須向豁免任命者通報其豁免狀態。
第一組(章程第 10.104-1 至 12 條)由各種職位組成,包括但不限於副主任和部門主管、行政助理、機要秘書和立法分析師/助理。該群體受一項章程的約束,該章程規定全職豁免僱員佔1994 年7 月1 日存在的僱員總數的百分比為2%“上限”。因為根據《公務員規則係列 014》提供。
第二組(章程第 10.104-13 至 15 節)繼續執行 1932 年章程豁免任命。第二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大多數醫生和牙醫以及退休系統精算師。委員會對這些任命不發揮任何作用。 (預約期限沒有限制。)
第三組(章程第 10.104-16 至 19 條)包括第 16 類、臨時和季節性任命,在一個財政年度內不超過一半時間(1040 服務小時);第十七類,臨時補補休假公務員的任命(期限為2年);第 18 類,有有限期限資助(限制為 3 年)的特殊項目和專業服務,以及第 19 類(嚴重殘疾人員的入門級豁免就業,他們可以在滿意服務一年後成為永久公務員。)
IV 組(憲章第8A.104 (i) 條)由交通運輸總監指定的MTA 關鍵服務職位/類別中的管理僱員組成,這些職位/類別免於公務員(除了I、II 和II 組中豁免的職位之外)依章程第 10.104 條)。第四組豁免也有上限;這些職位的總數不得超過 MTA 員工總數的 2.75%,不包括章程第 10.104 條規定的豁免職位。該憲章不允許運輸署署長或委員會有任何酌處權批准超過 2.75% 上限的豁免任命。 《憲章》第 8A.104 (i) 條的規定已編入《公務員規則》第 414.37.7 條。 (預約期限沒有限制。)
離開接受豁免職位
長期公務員僱員可以考慮擔任豁免職位,並可以從其長期公務員職位請假以接受豁免任命。此類休假須經其任命官員(或其指定人員)批准,並可根據公務員規則系列 020 對任命官員的決定提出上訴。的先前班級和部門。儘管員工可以返回,但他或她無權在部門中執行特定任務。
問題:請查看整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關於豁免任命的政策以了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