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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期間不付租金的當地驅逐保護期限延長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

當地暫停驅逐令的範圍擴大到了市長的新冠肺炎 (COVID-19) 緊急公告結束後 60 天內到期的租金支付範圍,並包括租金由市政府控製或監管的單位。由於《市長地方緊急狀態公告》預計將於2023 年6 月30 日到期,因此這些保護期限將延長至2023 年8 月29 日(2023 年6 月30 日後60 天),但不適用於8月或之後到期的租金2023 年 30 日。

請閱讀以下內容,以了解當地暫停驅逐受疫情影響的租戶的一些背景以及變更摘要:

背景

《租金條例》第37.9(a)(1)(D) 條禁止《租金條例》所涵蓋的所有單位的房東因未支付因COVID-19 大流行而拖欠租金的租戶而驅逐租戶,並禁止徵收滯納金、罰款或針對此類拖欠租金的類似費用。具體來說,任何租戶不得因未支付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到期的租金而被驅逐;或在2022 年7 月1 日至市長的新冠肺炎(COVID-19) 地方緊急狀態公告結束之間。支付租金而被驅逐的情況,即使在市長終止了她的 COVID-19 緊急公告之後。然而,這些租戶保護措施僅限制驅逐,並不能免除租戶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房東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收取未付的租金。

為了使永久驅逐保護適用,租戶無力支付租金必須 (a) 是由於家庭收入大幅下降(例如,因裁員、工作時間減少或大幅支出而造成的收入損失)。任何地方、州或聯邦政府對COVID-19 的反應所引起。

此外,租戶必須保留證明其因 COVID-19 而無法支付租金的文件。此類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對帳單、薪資單、僱傭終止通知、失業保險索賠申請證明、宣誓書或雇主的信函。

這項立法改變了什麼?

47-23號和072-23號法令擴大了這些保護範圍,將其適用於市長緊急公告結束後 60 天內到期的租金,並包括由市政府控製或監管租金的單位(例如,由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或無家可歸者和支持性住房部監管)。市長5月3日宣布,地方緊急狀態公告將於2023年6月30日到期。因此,這些保護期限延長至 2023 年 8 月 29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後 60 天),但不適用於 2023 年 8 月 30 日或之後到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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