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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本改善而臨時驅逐

如果房東出於善意且沒有別有用心地尋求暫時將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出以進行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則房東可以根據條例第 37.9(a)(11) 條暫時驅逐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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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訊

如果房東出於善意且沒有別有用心地尋求暫時將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出以進行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則房東可以根據條例第 37.9(a)(11) 條暫時驅逐租戶。只有在工作進行期間房屋存在危險、不健康和/或不適合居住時,才允許進行此類驅逐。如果房東和房客之間對於擬議的工作是否會造成危險或不健康的環境存在爭議,租戶可以在法庭上對驅逐提出異議。

位移超過三個月

如果房東知道或應該知道該工作將需要驅逐房客超過三個月,則房東必須在向房客發出驅逐通知之前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延期申請。如果在發出驅逐通知或開始工作後,發現工作時間顯然將超過三個月(或比租金委員會在先前的延期申請中批准的時間更長),則房東必須立即提交延期申請,並附上一份聲明,解釋為什麼工作將花費更多時間。租金委員會將安排一次聽證會,以確定房東的時間估算是否合理。

延期申請必須附上所有必要的已批准建築許可證的副本;對要執行的工作、工作地點和成本進行書面說明,並說明所有工作是否都是滿足州或地方關於建築物安全性或可居住性的要求所必需的,而不是可選的;完成工作所需時間的估計;每位房客可以重新入住的大致日期和月份;以及除所需的搬遷費用外,房東為解決租戶所面臨的困難而提供的任何緩解措施的描述。

要獲得《房東延長期限申請表》的副本,您可以訪問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以獲取表格 535。

通知要求

除了一般驅逐通知要求外,對於基建改善或修復工作的臨時驅逐通知還有具體要求,包括:

  • 在向房客發出驅逐通知之前,房東必須獲得任何必要的工作許可。 
  • 該通知必須包括所有必要許可證的副本、要完成的工作的描述以及租戶可以重新佔用該單元的合理大致日期(月份和年份)。
  • 該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如果建築檢查部要求,許可證申請和任何修復或資本改善計劃均已在建築檢查部的中央許可證局備案,並且可以安排審查此類申請或計劃。
  • 驅逐通知必須註明該單位目前的合法租金。
  • 該通知必須告知租戶其獲得搬遷付款的權利,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兒童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通知中也必須附上《租金條例》第 37.9C 條的副本。
  • 該通知必須包括警告,如果租戶聲稱受到保護,則必須在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房東,否則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保護。
  • 驅逐通知中必須附上租金委員會表格 1007 和 1009 的副本。表格 1007 和 1009 可在租金委員會網站的表格中心取得。
  • 該通知必須在向租戶送達通知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並附上向租戶送達的證明。

搬遷付款

房東必須向因基礎設施改善或修復工作而暫時驅逐出境的房客支付搬遷費用。當租戶流離失所二十天或以上時,請點擊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補助金額。根據法令第 37.9C 條,如果施工預計會導致租戶流離失所二十天或更長時間,則每位已在該單元居住至少一年的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大小,都有權獲得搬遷補助金,每個單元允許支付的最高補助金金額為準。此外,每位 60 歲或以上的老年租戶、每位殘疾租戶以及每個有一個或多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都有權獲得額外的補助。從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每年的搬遷補助金金額(包括每個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但是,如果房東正在進行基礎設施改善或修復工作,而這會導致房客暫時流離失所少於 20 天,則搬遷費用的數額將受加州民法典第 1947.9 條的管轄,而不是法令第 37.9C 條的管轄。當租戶流離失所時間少於 20 天時,請在此處查看當前的搬遷補助金額。

房東必須在驅逐通知送達之日或之前向該單位的所有居住者發出搬遷權利的書面通知,同時還應提供法令第 37.9C 條的副本。該通知應包括一份聲明,描述符合資格的老年或殘疾人租戶以及有孩子的家庭可獲得的額外搬遷費用。房東必須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將此通知的副本連同驅逐通知的副本和向房客送達的證明一起提交給租金委員會。在收到房客因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孩子而提出的額外付款要求後的 30 天內,房東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租金委員會租客的要求以及房東是否對該要求提出異議。然而,租金委員會無權接受或決定租戶基於年齡、殘疾或家中有子女而索取額外搬遷費用的申請。此類爭端必須在另一個論壇上解決。

所需搬遷費用的一半必須在發出撤離通知時支付,另一半必須在單位騰空時支付。由於租戶的年齡或殘疾,或因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支付的任何額外費用,必須在房東收到租戶有權獲得額外搬遷付款的書面通知以及支持證據後的十五個日曆日內支付,另一半費用必須在單位騰空時支付。

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和學校員工在學年期間的受保護地位

如果 18 歲以下的兒童或在舊金山學校工作的人員(「教育工作者」)居住在出租單位中、是該單位的租戶或與該單位的租戶有監護或家庭關係,並且租戶已在該單元居住 12 個月或更長時間,則房東不得因學年期間進行資本改善或修復工作而暫時將租戶從該單位中驅逐。

任何聲稱擁有受保護身分的租戶必須在收到驅逐通知或業主要求聲明租戶受保護身分的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通知業主其受保護身分。租戶還必須提供支持受保護身分索賠的證據。承租人未能在30天期限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承租人不具有受保護身分。房東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或透過法院的驅逐程序來對房客的受保護身分要求提出異議。

為了確定租戶是否具有受保護身份,請適用以下定義:

「監護關係」是指,對於孩子和房客而言,房客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或擁有法院認可的孩子的照顧者授權書,或根據與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認可的照顧者達成的協議,為孩子提供全職監護,並且已經提供該照顧至少一年或孩子一生的一半時間(以較短者為準)。

「教育工作者」是指在舊金山的學校工作的任何人,作為學校或對學校有管轄權的管理機構的僱員或獨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教師、課堂助理、行政人員、行政人員、輔導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學家、學校護士、語言病理學家、管理員、保安人員、餐廳工作人員、社區關係專家、兒童福利和出勤聯絡員以及學習支援顧問。

「家庭關係」是指該人是兒童或教育者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姑姑、叔叔或舅舅,或是此類關係的配偶或同居伴侶。

「學校」指任何經州政府許可的兒童保育中心、經州政府許可的家庭日託中心和/或任何為從幼兒園到十二年級的任何或所有年級的學生提供教育指導的公立、私立或教區機構。

「學年」指秋季學期的第一天到春季學期的最後一天,具體資訊請見舊金山聯合學區網站每年的公佈。

租戶重新入住

任何因進行基礎設施改善或修復工作而騰出該單位的租戶均有權按照先前的租金加上任何允許的年度增加額重新佔用該單位。房東也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提高保險未報銷的任何資本改善費用的租金。

改善或修復工作完成後,房東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流離失所的房客,該房屋已可重新入住。房客在收到房東的重新入住要約後 30 天內必須通知房東接受或拒絕該要約,如果接受,則必須在收到房東的要約後 45 天內入住該單位。房東必須在提出要約後的 15 天內向租金委員會提交要約副本。如果房東在聽取延期申請後,未能允許流離失所的房客在三個月內或行政法官批准的時間內重新入住房屋,則房客可以基於住房服務減少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房客仲裁申請。在適當的展示後,租戶可能有權獲得租金減免,減免金額相當於租戶被驅逐的單位與替換單位之間的租金差額。

此外,如果房東沒有及時允許房客重新入住該單位,並且在工作完成後,後續居住者不是被流離失所的房客,則可以反駁的推定,被流離失所的房客沒有重新入住該單位是因為延誤了,並且之前的租約是由房東根據法令第 37.3(f)(1) 條終止的。該條款規定,如果租賃是由房東終止的,則在驅逐通知到期後的五年內,用於資本改善或修復工作,後續租賃的初始基本租金不得超過前一次租賃終止時的合法租金,加上《租金條例》規定的任何年度租金增長。

標籤: 主題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