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9 驅逐。
儘管有第 37.3 條的規定,本第 37.9 條自 1980 年 8 月 24 日起適用於第 37.2(r) 條定義的出租單位的所有房東和租戶。
(a) 房東不得試圖收回出租單位的佔有,除非:
(1) 承租人:
(A) 未能支付房東根據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合法有權獲得的租金:
(i) 除非租戶未繳交《警察法》第 919.1 條禁止的費用,並不構成未繳交租金;和
(ii) 但自2001 年8 月10 日起至2003 年2 月10 日(含)期間,業主不得因租戶未能支付因資本改善轉嫁而產生的那部分租金而試圖收回或恢復對出租單元的佔有根據 2000 年 4 月 10 日之後發布的決定進行認證,如果資本改善轉嫁申請是在 2001 年 8 月 10 日之前提交的,房東不得因租戶未支付資本改善費用而向租戶收取任何滯納金成本;或者
(B) 習慣性遲付租金的;或者
(C) 發放因支票帳戶資金不足而經常被退回的支票;
(D) 但是,第 (a)(1) 款不適用於在州長第 N-28-20 號行政命令第 2 段生效期間最初到期的租金(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9月30日),且租戶因家庭收入大幅減少(包括但不限於裁員或減少而導致家庭收入大幅減少)而未能支付(i)可補償的工作時間或大量自付費用;(ii) 由COVID-19大流行或任何地方、州或聯邦政府對COVID-19 的應對措施造成的;以及(iii) )記錄在案,租戶可用來證明因COVID-19 而無法付款的文件類型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對帳單、薪資單、終止僱用通知、失業保險索賠申請證明、宣誓宣誓書、租金委員會準備的完整表格 租戶可以選擇(但不強制要求)使用第三方文件,例如雇主的信函來證明無力付款。本 (a)(1)(D) 小節的規定對於舊金山市和縣及其居民的福利是必要的,應自由地解釋以實現其目的,即保護租戶不因以下原因被驅逐:由於COVID-19大流行而未能支付租金。本節 (a)(1)(D) 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免除租戶支付租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房東收回到期租金的能力;
(E) 此外,第 (a)(1) 條也不適用於 2022 年 7 月 1 日至市長宣布緊急狀態之日後 60 天期間最初到期的租金。 )(D) 小節中規定的COVID-19 大流行的財務影響而無法支付租金,則與COVID-19 大流行相關的規定不再有效。本款 (a)(1)(E) 的任何內容均不得免除租戶支付租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房東收回到期租金的能力。
(F) (a)(1)(D) 和 (a)(1)(E) 款的保護也適用於租金由市政府控製或監管的單位,儘管第 37.2(r)(4 條) ) ,包括但不限於由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和/或無家可歸和支持性住房部控製或監管的私人單位。本第 (a)(1)(F) 款應適用於所有此類單位,包括但不限於截至本第 (a)(1)(F) 款首次發布之日騰出或退出通知懸而未決的單位無論通知是在2023 年4 月3 日之前、當日或之後送達,均生效。
(2) 租戶違反了合法義務或租賃契約,但在適當通知後交出佔有權的義務或支付《警察法典》第 919.1 條禁止的費用的義務除外,違規行為嚴重,並且租戶未能在收到房東的書面通知後糾正此類違規行為。
(A)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租賃條款,如果房東在書面通知後無理拒絕轉租的權利,則房東不得因租戶轉租租賃單元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居住在出租單位中,並且轉租構成對離開租戶的一對一替代。如果房東未能在收到租戶書面請求後 14 天內以書面回覆租戶並說明拒絕請求的原因,則租戶的請求應被視為已得到房東的批准。
(B) 進一步規定,如果租賃協議或租賃條款限制了居住人數或限製或禁止轉租或轉讓,則房東不得因在單元中增加租戶的住房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 、父母、孫子、祖父母、兄弟或姊妹,或配偶或家庭伴侶(定義見《行政法》第62.1 至62.8 條),或由於增加了租戶的配偶或家庭伴侶,只要不超過第37.9(a)( 2)(B)(i) 和(ii) 條規定的最大居住人數,如果房東無理拒絕租戶增加此類居住者的書面請求)到單位。如果房東未能在收到租戶書面請求後 14 天內以書面回覆租戶並說明拒絕請求的原因,則租戶的請求應被視為已得到房東的批准。如果擬議的額外居住者沒有向房東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的法律義務,則房東合理拒絕租戶的書面請求可能不會基於擬議的額外居住者缺乏信譽。房東合理拒絕房客的書面請求可能基於(但不限於)以下理由:一個單位中的居住者總數超過(或建議的額外居住者將超過)(i ) 或 (ii):
(i) 單人公寓可容納兩人,一臥室單元可容納三人,兩臥室單元可容納四人,三臥室單元可容納六人,四臥室單元可容納八人;或者,
(ii) 州法律和/或其他地方法規(例如建築、消防、住房和規劃法規)允許的最大數量。
(C) 此外,如果租賃協議或租賃條款限制居住人數或限製或禁止轉租或轉讓,則房東不得因承租人增加額外居住者而試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向出租單元支付,只要最大居住人數不超過本第37.9(a)(2)(C) 條(i) 或(ii) 款允許的金額中的較小者,如果房東有無理拒絕租戶提出的將此類居住者添加到該單元的書面請求。如果房東未能在收到租戶書面請求後 14 天內以書面回覆租戶並說明拒絕請求的原因,則租戶的請求應被視為已得到房東的批准。房東對房客書面請求的合理拒絕不得基於以下任何一項:(1) 擬議的額外居住者缺乏信譽,如果該人沒有法律義務向房東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2) 租賃協議或租約允許的居住人數。除前句規定的限制外,房東合理拒絕租客書面請求的理由可以是但不限於房東與租客居住在同一單元或租客不同意的理由。居住者將超過)(i)或(ii)中的較小者:
(i) 單人公寓可容納兩人,一臥室單元可容納三人,兩臥室單元可容納四人,三臥室單元可容納六人,四臥室單元可容納八人;或者
(ii) 州法律和/或其他地方法規(例如建築、消防、住房和規劃法規)允許的單位內最大數量。
(iii) 本第37.9(a)(2)(C) 條本身無意於在額外居住者與房東之間建立直接的房東-租戶關係,或限制房東根據《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所享有的權利, 《加州民法典》第 1954.50 條及以下條款。 (因為它可能會不時修改)。
(iv) 就本第 37.9(a)(2)(C) 款而言,「額外居住者」一詞不應包括依照行政法第 41A.5 條的定義佔用該單位作為旅遊或臨時用途的人員。
(D) 在因違反有關轉租或租賃單位居住人數限制的合法義務或租賃契約而試圖收回佔有權之前,房東應向租戶提供有關違規行為的書面通知,向租戶提供有關違規行為的書面通知有機會在10 天內或更長時間糾正違規行為。租戶可以透過書面請求添加第 37.9(a)(2) 條 (A)、(B) 或 (C) 款中提到的居住者來糾正違規行為,或使用其他合理的方式來糾正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移除任何額外的或未經批准的佔用者。第 37.9(a)(2)(D) 條的任何內容均無意限制法律向房東另行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E) 儘管有任何相反的租賃條款,如果租戶能夠證明其由於以下原因錯過了租金支付,則房東不得因租戶未支付租金而徵收滯納金、罰款、利息、違約金或類似費用: (a)( 1)(D)、(a)(1)(E) 和/或(a)(1)(F) 小節中規定的COVID-19 大流行。房東不得因房客未能依照 (a)(1)(D)、(a)(1)(E) 和/或 (a)(1) 款支付滯納金而恢復對該單位的佔有(六)申請。當出現(a)(1)(D)、(a)(1)(E)和/或(a)(1)(F)款時,上述句子不得擴大或減少房東對此類費用的權利不適用。
(3) 承租人在出租單位內製造或允許有滋擾,或對出租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對業主或承租人在建築物內的舒適、安全或享受、活動造成重大干擾性質嚴重、持續或反覆發生,且此類滋擾、損害或乾擾的性質由房東按照第37.9(c) 條的要求以書面明確說明。
(3.1) 對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蹤受害者的驅逐保護:
(A) 若法院判定:
(i) 租戶或租戶的家庭成員是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蹤的行為的受害者;和
(ii) 搬離通知主要是基於對租戶或租戶家庭成員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基於噪音、幹擾或騷擾投訴而提出的佔有訴訟。
(二) 需要證據。在根據第 37.9(a)(3.1)(A) 條做出決定時,法院應考慮證據,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i) 依據《家庭法》第136.2 條第3 部分(從第6240 條開始)或第4 部分(從第6300 條開始)或第5 部分(從第6400 條開始)簽發的臨時限制令或緊急保護令的副本《刑法》、《民事訴訟法》第 527.6 條或《福利和機構法》第 213.5 條,保護租戶或租戶的家庭成員免受進一步的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和/或,
(ii) 州或地方執法機構僱用的治安官員以其官方身份提交的書面報告副本,說明租戶或租戶的家庭成員已提交報告,聲稱他或她是受害者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和/或
(iii) 合格第三方提供的其他有關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蹤的行為的書面文件。
(三) 雙方相互指控虐待行為。如果兩個或多個共同租戶是根據第37.9(a)(3.1)(A) 款尋求救濟的一方,並且每個人都聲稱自己是另一名共同租戶實施的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的受害者,而該共同租戶是作為一方當事人,法院可以確定房客是否在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犯罪的行為中充當主要攻擊者。在做出決定時,法院應考慮《刑法典》第 13701(b)(1) 條所列的因素。法院確定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蹤犯罪行為的主要攻擊者的租戶無權根據第 37.9(a)(3.1)(A) 款獲得救濟。
(四) 救濟的限制。除非租客或租客的家庭成員因構成對租客或租客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行為而獲得針對被指控的施虐者搬出或留在單位的保護令,否則租客不得獲得保護令依第 37.9(a)(3.1) 款的救濟,如果:
(i) 租戶在過去五年內因佔有該單位的訴訟中根據第 37.9(a)(3.1) 款獲得救濟;和
(ii) 現已提起有關佔有該單位的後續訴訟;和
(iii) 在隨後的佔有訴訟中發出的退出通知實質上是基於在先前的佔有訴訟中被指控為施虐者的同一人持續構成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的行為。
(E) 本第 37.9(a)(3.1) 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影響租戶對拖欠租金或欠房東的其他款項的責任,或房東向租戶追償此類款項的補救措施。
(F) 第 37.9(a)(3.1) 款的規定旨在與民法第 1946.7 條一致。
(3.2) 從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受害者處收到的資訊的保密性。房東應對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受害者的租戶或租戶家庭成員秘密收到的有關家庭暴力或性侵犯或跟踪的所有信息進行嚴格保密,除非此類披露(A) 是為受害者提供合理便利所必需的,或(B) 根據適用的聯邦、州或地方法律另有要求。受害人可以授權有限或全面揭露本第 37.9(a)(3.2) 款下其他被視為機密的任何資訊。
或者,
(4) 租戶使用或允許出租單位用於任何非法目的,但房東不得僅在以下情況下試圖收回對出租單位的佔有:
(A) 首次違反第 41A 章,並已在 30 天內以書面通知租戶改正;或者,
(B) 因為非法使用是未經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單位的住宅佔用。第 37.9(a)(4)(B) 條中的任何內容均不禁止房東根據第 37 章第 37.9(a)(8) 或 (10) 條努力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
(5) 與房東有口頭或書面協議已終止的租客,在房東提出書面請求或要求後,拒絕書面延期或續簽類似期限的協議,並按照以下條款執行:與之前的協議實質上相同;但這些條款並未與本章第 37 章的任何規定相衝突;或者
(6) 租戶在書面通知終止後,依照州或地方法律的要求拒絕房東進入出租單位;或者
(7) 口頭或書面協議期限結束時持有的承租人是未經業主批准的轉租人;或者
(8)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
(i) 房東使用或占用為其主要住所至少連續 36 個月;
(ii) 供房東的祖父母、孫子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使用或占用作為其主要居住地至少 36 個月,房東作為其主要居住地居住的同一建築物,或房東同時根據37.9(a)(8)(i) 尋求佔有租賃單位的建築物。就本第 37.9(a)(8)(ii) 條而言,「配偶」一詞應包括《行政法》第 62.1 章至第 62.8 章所定義的家庭伴侶。
(iii) 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在 1991 年 2 月 21 日或之前成為租賃單元記錄所有人的房東,術語「房東」應定義為以下記錄的所有人:至少10% 的財產權益,或僅針對第37.9(a)(8)(i) 條,註冊為舊金山行政法典第62.1-62.8 章中定義的家庭伴侶的兩名個人,其記錄所有權合計至少為10 % 。僅就本第 37.9(a)(8) 條而言,對於 1991 年 2 月 21 日之後成為租賃單位記錄所有者的房東,術語「房東」應定義為擁有至少 25% 權益的記錄所有者。 ,或僅針對第37.9(a)(8)(i) 條,註冊為《舊金山行政法典》第62.1-62.8 章中定義的家庭伴侶的兩個個人,其記錄所有權合計至少為25%。
(iv) 如果房東擁有的類似單位已經空置且可用,或在恢復佔有之前該單位變得空置且可用,則房東不得根據本第 37.9(a)(8) 條收回佔有單位。如果在恢復佔有之前,類似的單位確實空置且可用,則房東應撤銷騰出通知並駁回為恢復該房屋佔有而提起的任何訴訟。此外,如果在恢復佔有之前有不可比較的單位可供使用,房東應將該單位提供給租戶。如果房東延遲送達通知或提起恢復佔有權的訴訟,以避免搬進類似的單元,或避免向租戶提供替換單元,則應證明房東缺乏誠意。
(v)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房東應在搬離通知中附上一份由租賃委員會準備的表格,租戶可以使用該表格向租賃委員會通報未來地址的任何變更,並應在通知中包含房東在作偽證處罰的情況下簽署的聲明,聲明房東尋求善意地恢復對該單位的佔有,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以用作或占用作為房東或房東親屬的主要住所(根據第 37.9(a)(8)(i) 和 (ii) 款的規定,為期至少連續 36 個月。房東未善意行事的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 (1) 房東未能按照第 37.9(c) 條的要求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搬出通知, (2) 房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在房東收回佔有後三個月內沒有搬進出租單元,然後將該單元作為該人的主要住所至少連續36 個月,(3)租客被驅逐的房東或親戚缺乏合法、善意的理由,在恢復佔有後三個月內不搬入該單位和/或隨後將該單位作為該人的主要住所至少連續36 個月, (4) 房東沒有按照第37.9(a)(8)(vii) 條的要求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佔用聲明, (5) 房東違反第37.9B 條,以租金高於被要求搬出的租戶繼續佔用且出租單元仍受本第37 章管轄的情況下的租金,以及(6) 法院或租金委員會可能認為的其他因素相關的。第 37.9(a)(8)(v) 條的任何內容均無意改變或削弱房客因房東未遵守第 37 章規定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濟權利。
(vi) 一旦房東根據第37.9(a)(8)(i) 條成功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則其他當前或未來的房東不得根據第37.9(a)(8)(i) 條恢復對建築物中任何其他租賃單位的佔有。本節的目的是,根據第37.9(a)(8)(i) 條,每座建築物只能使用一個特定單元用於此類佔用,並且一旦將一個單元用於此類佔用,則根據第37.9(a)(8)(i) 條,所有未來的佔用都將被使用。 ,啟動驅逐程序,聲稱殘疾或其他類似的困難阻止他或她佔用以前由房東佔用的單位。
(vii)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根據第 37.9(a)(8) 條恢復對單元的佔有的房東必須在租賃委員會準備的表格上填寫一份佔用聲明,否則將受到偽證罪處罰:披露房東是否已收回該單位的所有權。房東應在服務之日起 9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佔用聲明,並應在此後每 90 天提交更新的佔用聲明,除非佔用聲明表明房東不再努力恢復佔有單位的,在這種情況下,無需提交進一步的佔用報表。若入住報表顯示房東已恢復對該單位的佔有,則房東應在五年內每年提交一次更新的入住報表,不得晚於該報表生效後的12 個月、24 個月、36 個月、48 個月和60 個月。房東收回對單位的佔有後提交的每份佔用聲明均應披露收回佔有的日期,房東或租戶被驅逐的親屬是否將該單位佔用為該人的主要住所,並提供至少兩種形式的支持文件、開始入住的日期(或尚未開始入住的原因)、該單元收取的租金(如果有)以及租賃委員會為實現本規定的目的可能要求的其他資訊和文件第 37.9(a)(8) 條。租賃委員會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在提交之日起 30 天內向流離失所的租戶發送每份佔用聲明的副本,或者如果未提交佔用聲明,則向房東發送一份通知,表明房東未提交佔用聲明。此外,租金委員會應對任何不遵守本款 (a)(8)(vii) 規定的房東處以行政處罰,第一次違規罰款 250 美元,第二次違規罰款 500 美元,再次違規罰款 1,000 美元。每一次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的實施、執行、徵收和行政復議程序,適用《行政法》第一百章「行政罰款徵收程序」的規定,特此全文納入。
(viii) 若本第 37.9(a)(8) 條的任何規定或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為違憲或無效,則此類無效不應影響其他本章規定和本章條款被認為是可分割的;或者
(9)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分區條例》批准的公寓改建出售該單元,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或者
(10) 房東善意地尋求收回佔有,以便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並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理由並具有誠實的意圖;但根據本第37.9(a)(10) 條尋求收回佔有的房東應按照第37.9C 條的規定支付搬遷費用,但根據《建築規範》第16B 和16C 章尋求拆除無筋磚石建築的房東必須支付搬遷費用。或者
(11) 房東善意地尋求暫時將該單位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以便能夠進行基建改進或修復工作,以免在工作進行期間使該單位變得危險、不健康和/或無法居住,並且已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並且出於誠實的意圖。在這種情況下搬出單位的任何租戶均有權按照根據本章第 37 章的規定調整的先前租金重新入住該單元。
(A) 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 (i) 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修復或資本改善計劃已在建築檢查和部中央許可證局存檔。此類計劃的安排,並且(ii) 向租戶提供委員會準備的披露表格,告知租戶其返回的權利,以及(iii) 向租戶提供準備好的表格由委員會提供,租戶可以使用該資訊向委員會通報未來地址的任何變更。
(B) 除《行政法》第 32.69 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業主均不得依照本章第 37.2(m)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位的佔有。
(C) 根據本第 37.9(a)(11) 條,租戶不得在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內搬出;但是,委員會(包括其行政法官)可根據房東的申請延長該期限。
(i) 在審查延期申請時,委員會應首先確定業主是否已證明所有工作都是合理且必要的,以滿足州或地方有關建築物或單元的安全或可居住性的要求,而不是選修性質的。如果是這樣,委員會應僅考慮房東是否延遲尋求延期;以及樓主時間預估的合理性。
(ii) 或者,如果委員會確定並非所有工程對於滿足州或地方有關建築物或單元的安全或可居住性的要求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則委員會應考慮該工程的選擇性程度自然;是否有任何租戶反對延長期限期間獲得替代住房的費用會導致他們陷入經濟困難,和/或他們已年滿 60 歲或有殘疾;以及任何其他特殊情況。委員會還應考慮除第 37.9C 條要求的搬遷費用外,房東是否已提供合理的緩解措施來解決租戶面臨的困難,例如臨時佔用另一個空置單位(如果有)。
(iii) 委員會可根據對案件事實的考慮,批准或拒絕延長期限的申請,或批准更短的期限。董事會應制定規則和條例來實施申請程序。如果房東沒有及時允許租戶重新佔用該單位,並且工作完成後,後續佔用者不是原租戶,則應推定原租戶因延誤而沒有重新佔用該單位因此,為了限制第37.3(f)(1) 條規定的租金,房東終止了原租約。
(D) 任何尋求根據本第 37.9(a)(11) 條收回佔有權的房東應按照第 37.9C 條的規定支付搬遷費用。 [但是,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根據第37.9(a)(11) 條規定,租戶家庭臨時搬遷少於20 天的搬遷費金額受《加州民法典》第1947.9 條管轄,不受第37.9C 條管轄。
(E) 基本裝修或修復工作完成後,房東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租戶,並允許租戶重新入住其單位。租戶應在收到房東的重新入住要約後 30 天內通知房東接受或拒絕該要約,如果接受,租戶應在收到房東的要約後 45 天內重新入住該單位。房東應在報價後 15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報價副本。委員會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在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該單位發送通知,告知住戶租金可能受到第 37.3(f)(1) 條規定的租金限制。
(12) 房東真誠地尋求收回佔有權,以便進行第 37.2(s) 條中定義的實質性修復,並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獲得了所有必要的許可,並且這樣做沒有任何不可告人的原因,而且是出於誠實的意圖。儘管有上述規定,除《舊金山行政法典》第 32.69 條規定的情況外,任何業主均不得按照本章第 37.2(m) 條的規定,努力恢復對受 RAP 貸款約束的任何單元的佔有。任何尋求根據本第 37.9(a)(12) 條收回佔有權的房東應按照第 37.9C 條的規定支付搬遷費用;或者
(13) 房東希望收回租金或出租任何獨立實體結構內的所有出租單元,此外,如果任何獨立實體結構包含三個或更少出租單元,則還希望收回同一地塊上的任何其他出租單元,並且對於每個此類單位,完全遵守第37.9A 條的規定;但是,如果住宅飯店擁有 1990 年 1 月 1 日之前頒發的入住許可證,則不得撤回《健康與安全法》第 50519 條中定義的住宅飯店內的客房或效率單元的租金或租賃,並且若住宅飯店未在1 月1 日前向租賃委員會發出撤回出租單位的意向通知(《管理法》第37.9A(f) 條、《政府法》第7060.4(a) 條) ,2004年;或者
(14) 根據《舊金山健康法典》第11 條或第26 條的要求,房東真誠地尋求暫時恢復對該單元的佔有,其目的只是為了實現鉛修復或減排工作。騰出該單元。 《舊金山行政法》第 72 章規定的搬遷權利和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搬遷財務援助,應適用於本第 37.9(a)(14) 條規定的驅逐。 [但是,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根據第 37.9(a)(14) 條規定,租戶家庭暫時搬遷少於 20 天的搬遷費金額受《加州民法典》第 1947.9 條管轄。
(15) 房東尋求善意地收回佔有權,以便根據舊金山市根據《舊金山行政法》第 56 章簽訂的開發協議的條款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地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
(16) 租戶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第37.2(a)(1)(D) 條)已過期,房東透過根據本條第37.9(a)(16 條)發出終止租約通知來行使收回佔有的權利) 在原始和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限屆滿後 60 天內。
(b) 根據上述第 37.9(a) 條的規定,與其租客居住在同一出租單位的房東可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驅逐該租客。
(c) 房東不得試圖收回對租賃單元的佔有,除非上述第 37.9(a) 或 (b) 條中列舉的至少一個理由是 (1) 房東收回佔有的主要動機,並且 (2) 除非房東在發出搬出通知之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租戶尋求佔有的理由。對於根據第 37.9(a)(8)、(9)、(10)、(11) 或 (14) 條發出的騰出通知,房東應在通知中註明騰出該單元時的合法租金。努力收回佔有前發出通知。委員會應準備一份書面表格,其中 (1) 說明租戶未能及時響應搬出通知,可能會導致房東提起訴訟,要求驅逐租戶,並且可以從以下地址獲取有關搬出通知的建議:董事會; (2) 包括市長住房和社區發展辦公室提供的有關經濟適用住房計劃資格的資訊。委員會應以英語、中文、西班牙語、越南語、他加祿語和俄語準備該表格,並在其網站和辦公室向公眾提供該表格。房東應在送達搬出通知之前附上一份以租戶的主要語言編寫的表格副本,但如果租戶的主要語言不是英語、中文、西班牙語、越南語、他加祿語或俄語,則房東應在通知中附上一份英文表格副本。除三天支付租金或退出的通知外,所有搬出通知的副本以及告知租戶尋求佔有原因的任何其他書面文件的副本均應在通知送達後 10 天內向委員會提交騰出。在根據第 37.9 條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的任何訴訟中,房東必須辯解並證明第 37.9(a) 或 (b) 條中列舉的以及搬出通知中所述的至少一項理由是主要動機為了奪回控球權。租戶可以反駁關於搬出通知中所述的任何理由是主要動機的指控。
(d) 如果房東的主要動機是對租客行使任何權利進行報復,則房東不得導致租客非自願退出,或威脅採取任何行動以收回佔有權,或減少任何服務,或增加租金,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此類報復應成為對任何收回佔有權的行動的辯護。在收回租賃單位佔有權的訴訟中,租戶在涉嫌報復行為之前六個月內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的證據應構成可反駁的推定,即房東的行為是報復性的。
(e) 除第 37.9(a) 和 (b) 條規定外,房東或任何其他故意協助房東試圖收回佔有或驅逐房客的人均屬非法。任何人在沒有第 37.9 條規定的驅逐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試圖以第 37.9(a) 或 (b) 條未規定的方式從租戶手中收回租賃單元的佔有權或驅逐租戶( a) 構成輕罪,一經定罪,將受到第37.10A 條規定的罰款和處罰。租戶放棄第 37 章規定的權利的任何行為均屬無效,因為這違反了公共政策。
(f) 當房東違反本法第37.9 和/或37.10A 條的規定,錯誤地試圖恢復佔有或恢復對租賃單元的佔有,或錯誤地試圖切斷、大幅減少或移除,或實際上切斷、大幅減少,或根據第 37.2(r) 條的規定取消與租賃單元的使用或占用相關的住房服務,租戶或租賃委員會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禁令救濟,賠償金額不少於三倍實際損害(包括如下所述的精神或情緒困擾的損害),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如果房東根據第 37.9(a)(8) 條收回了佔有權,則此類訴訟應在 (1) 房東根據第 37.9(a) 條向租賃委員會提交第一份佔用聲明之日起五年內提起。 )(8)(vii) 或(2) 房東收回佔有後三個月,以較早者為準。在因精神或情緒困擾而裁定賠償的情況下,只有在事實審判者發現房東的行為明知違反或罔顧此處第 37.9 或 37.10A 條的情況下,該賠償額才應增加三倍。勝訴方有權根據法院命令獲得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第 37.9(f) 條規定的補救措施應是對租戶或租賃委員會可用的任何其他現有補救措施的補充。
(g) 本第 37.9 條的規定適用於第 37.2(r)(4)(A) 和 37.2(r)(4)(B) 條中定義的任何租賃單元,包括騰出/退出任何通知的情況該出租單位自第250-98號條例生效之日起已被使用,但如任何該出租單位尚未騰空或截至第250號條例生效日期尚未發出非法扣押判決—— 98.
(h)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受者佔用的出租單元,除了作為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一部分所需的任何通知外,還應要求本第 37.9 條的通知要求,包括但不限於24 CFR 982.311 (e)(2)(ii) 要求的通知。
(i) 以下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1) 如果房東在收回佔有之前的任何時間已收到或收到通知,表示出租單位中的任何租戶:
(一)年滿60歲,在本單位居住滿10年;或者
(B) 患有第37.9(i)(1)(B)(i) 條所指的殘疾,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10 年或以上,或患有第37.9(i)(i) 條所指的災難性疾病( 1)(B)(ii)並且已在該單位居住五年或以上:
(i) 就本第 37.9(i)(1)(B) 條而言,身心障礙租戶被定義為聯邦補充保障收入/加州補充計畫 (SSI/SSP) 所指的殘疾人或盲人,以及由SSI/ SSP 確定誰有資格參加該計劃,或誰透過租賃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確定方法滿足此類要求;
(ii) 就本第 37.9(i)(1)(B) 條而言,重症租戶被定義為第 37.9(i)(1)(B)(i) 條所定義的殘疾人,並且患有經其初級保健醫生證明危及生命的疾病。
(2) 第 37.9(i)(1)(A) 和 (B) 條的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房東在建築物中只有一個出租單元,或每個出租單元都由出租人擁有的情況。房東居住的同一棟大樓內(房東實際佔用的單位除外)被租戶佔用,否則該租戶將受到第37.9(i)(1)(A) 或(B) 條的保護,免遭驅逐,並且房東的合格親屬依據第 37.9(a)(8) 節搬入該單位的人年滿 60 歲。
(3) 本第 37.9(i) 條規定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已發出搬出/退出通知但尚未搬離/退出的任何租賃單位。
(4) 在房東親自送達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或根據房東的選擇,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後 30 天內,租戶必須提交一份聲明以及支持證據,如果租客聲稱是受第37.9(i) 條保護的類別之一的成員,則向房東披露。書面請求或通知應包含警告,表明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i) 條的保護。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十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請求或通知的副本。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應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i) 條的保護。房東可以透過請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房東不得因請求或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而承擔第 37.9(e) 或 (f) 條規定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5) 本第37.9(i) 條可與所有其他條文分開,並且如果監事會在1998 年6 月1 日之後和1998 年10 月31 日之前通過的任何臨時暫停業主/親屬驅逐的規定已失效,則該條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j) 下列附加規定適用於利用第 37.9(a)(8)、(a)(9)、(a)(10)、(a) 條所列舉的理由尋求收回租賃單位的房東。 ,或(a)(12)。
(1) 若符合第37.9(a)(8)、(a)(9)、(a)(10)、(a)(11) 或(a)(12) 條,則應作為驅逐的抗辯理由: 18歲以下的兒童或任何教育者居住在該單元中,該兒童或教育者是該單元的租戶或與該單元的租戶有監護或家庭關係,該租戶已在該單元居住12個月或更多,且終止租約通知的生效日期在學年期間。
(2) 第37.9(j)(1) 條不適用於房東尋求暫時驅逐或暫時中斷住房服務以進行《建築規範》第34B 章要求的抗震工作,並已按照《行政規範》的要求提供通知和賠償的情況第65A章。
(3) 在房東親自送達書面請求後 30 天內,或根據房東的選擇,根據第 37.9(a)(8)、(a)(9)、(a) 條發出終止租賃通知(10)、( a)(11) 或(a)(12),如果租戶聲稱是受第37.9 條保護免遭驅逐的類別的成員,則租戶必須向房東提交一份附有支持證據的聲明( j)。房東的書面請求或通知應包含警告,表明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將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j) 條保護,免遭驅逐。房東應在向租戶提供服務後 10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房東請求或通知的副本。租戶未能在 30 天內提交聲明,應被視為承認租戶不受第 37.9(j) 條保護,免遭驅逐。房東可以透過請求租賃委員會舉行聽證會或根據房東的選擇啟動驅逐程序(包括送達終止租賃通知)來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在租金委員會聽證會或驅逐行動中,房客有責任證明自己的受保護狀態。房東不得因請求或質疑租戶的受保護身分主張而承擔第 37.9(e) 或 (f) 條規定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4) 就本第 37.9(j) 條而言,以下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監護關係」指就兒童和房客而言,房客是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擁有法院認可的兒童看護人授權宣誓書,或已為兒童提供全職監護照顧根據與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或法院認可的照顧者達成的協議,並在兒童一生中至少一年或半年(以較短者為準)提供這種照顧。
「教育工作者」指在舊金山學校工作的任何人,作為學校或對學校有管轄權的管理機構的僱員或獨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教師、課堂助理、管理人員、行政人員、輔導員、社工、心理學家、學校護士、語言病理學家、監護人、保全、自助餐廳工作人員、社區關係專家、兒童福利和出勤聯絡員以及學習支援顧問。
「家庭關係」是指該人是孩子或教育者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阿姨或叔叔,或此類關係的配偶或家庭伴侶。
「學校」指任何國家許可的兒童保育中心、國家許可的家庭日託中心和/或為從幼兒園到十二年級的任何或所有年級的學生提供教育指導的任何公立、私立或教區機構。
「學年」指秋季學期教學的第一天到春季學期教學的最後一天,每年發佈在舊金山聯合學區網站上。
(k) 根據第 37.9 條,在出租單位出售之前和之後向租戶披露權利。
(1) 物業賣方向租戶揭露。在出售包含第 37.9 條規定的出租單位的房產之前,業主/賣方應向該房產的租戶披露該房產出售期間和之後租戶的權利。該披露應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
(A)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被驅逐或要求搬遷。
(B)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將租金增加到超過第 37 章允許的水平。
(C)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的租賃協議不能僅僅因為房產正在出售或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發生重大變化。
(D) 一份聲明,表明業主向潛在買家展示單位的權利受《加州民法典》第1954 條的管轄,其中包括一份關於租戶必須收到第1954 條規定的通知的聲明,以及一份關於展示必須在正常營業期間進行的聲明除非租戶同意在其他時間進入。
(E) 聲明租戶無須填寫或簽署任何禁止反言證書或禁止反言協議,除非法律或租戶的租賃協議有要求。該聲明應進一步告知租戶,租戶權利可能會受到禁止反言證書或協議的影響,租戶應在填寫或簽署禁止反言證書或協議之前尋求法律建議。
(F) 一份聲明,表明有關這些和其他租戶權利的資訊可在舊金山租賃委員會(25 Van Ness Ave, San Francisco, California)、租賃委員會的諮詢電話及其網站上取得。
(2) 物業買方向租戶揭露。在根據第 37.9 條獲得租賃單元所有權後 30 天內,新購買者/所有者應向該房產的租戶披露該房產出售後租戶的權利。該披露應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
(A)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被驅逐或要求搬遷。
(B)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將其租金提高到超過第 37 章允許的水平。
(C)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租戶的租賃協議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發生重大變化。
(D)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表明在出售時為合法居住者的任何租戶、分租戶或室友仍然是合法居住者。
(E) 至少 12 點的粗體聲明:第 37.2(r) 條第一段中定義的租戶住房服務不能僅僅因為新業主購買了該房產而改變或從租賃中分離出來;在第 37.2(r) 條第二段中定義的、與出售時單元的使用或占用有關的租戶住房服務(例如洗衣房、甲板或存儲空間)不能與根據第37.9(a) 條的要求,新購買者/業主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租賃。
(l) 關於涉嫌透過騷擾租戶以不當方式恢復佔有權的聽證會。
(1) 在收到聲稱透過騷擾錯誤地試圖恢復對租戶單位的佔有的租戶報告後,委員會應透過其執行董事發送一份通知,確認收到報告並總結房東和租戶在佔有租戶單元方面的權利和責任。在考慮報告後,執行董事可以安排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就指控舉行調查聽證會,租戶和房東都可以出庭並做出口頭和/或書面陳述,包括其他證人的陳述。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法官應向委員會提供聽證會上提供的證據摘要。
(2) 在審查證據後,委員會應考慮是否採取任何進一步的程序,例如但不限於根據第 37.9(f) 條提起民事訴訟,或移交地區檢察官(參見第 37.9(e) 條) )。
(3) 就本第 37.9(l) 款而言,騷擾包括但不限於第 37.10B(a)(1) – (6) 和 (8) – (14) 條所定義的騷擾類型。
(m) 實施《加州民法典》第 1947.9(a)(1)(A) 條。儘管有《行政法典》第37 章的任何其他規定,並且與《加州民法典》第1947.9 條一致,《民法典》第1947.9(a)(1)(A) 條規定的針對暫時搬遷少於20天的租戶家庭的每日補償金,應按照上一年度舊金山-奧克蘭-聖何塞地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價格指數(CPI) 中“主要住宅租金”支出類別的增長率逐年增加,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美元日曆年,因為該數據由美國勞工部提供並由委員會發布。該增幅自2014年3月1日起,每年3月1日起計算。
(n)由於 COVID-19 的額外正當理由要求。
(1) 除非因暴力、暴力威脅或健康和安全問題而有必要,否則房東不得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試圖收回對出租單位的佔有。此限制應是對第 37.9(a) 條規定的正當理由要求的補充,並適用於所有租賃單位,包括根據第 37.9(b) 條豁免正當理由要求的單位。然而,此附加限制不適用於因租戶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含)期間到期的租約下未付租金或任何其他未付財務義務而被驅逐的情況;或依第 37.9(a)(13) 條驅逐。
(2) 儘管有第37.2(r)(4) 條的規定,第(1) 款的保護也適用於租金由市政府控製或監管的單位,包括但不限於由市長辦公室控製或監管的私人單位住房和社區發展部和/或無家可歸和支持性住房部。
(3) 本第 37.9(n) 條旨在將驅逐限制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因此適用於第 (1) 和 (2) 款中所述的所有住宅單元,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自本第37.9(n) 條首次生效之日起,騰出或退出懸而未決,無論通知是在2020 年9 月15 日之前還是之後送達。
(4) 本第 37.9(n) 條應依法規定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到期,除非經法令延長。期滿後,市檢察官應將第 37.9(n) 條從《行政法規》中刪除。
[由命令修訂。第 295-79 號,1979 年 6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358-80 號,1980 年 8 月 24 日生效;訂單。第 539-80 號,1980 年 12 月 11 日生效;訂單。第 4-82 號,1982 年 2 月 7 日生效;訂單。第 268-82 號,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498-82 號,1982 年 11 月 11 日生效;訂單。第 438-83 號,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訂單。第 425-84 號,1984 年 11 月 17 日生效;訂單。第 193-86 號,1986 年 6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7-87 號,1987 年 2 月 14 日生效;訂單。第 30-91 號,1991 年 2 月 21 日生效;訂單。第 192-91 號,1991 年 6 月 30 日生效;訂單。第 405-96 號,1996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訂單。第 109-97-4 號,1998 年 1 月 30 日生效;訂單。第 239-98 號,1998 年 8 月 16 日生效;訂單。第 250-98 號,1998 年 8 月 30 日生效;訂單。第 293-98 號,1998 年 11 月 1 日生效;由 1998 年 12 月 18 日 G 提案修訂;經法令修改。第 237-99 號,1999 年 9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347-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348-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135-01 號,2001 年 9 月 4 日生效;訂單。第 186-01 號,2001 年 10 月 27 日生效;訂單。第 23-02 號,2002 年 3 月 24 日生效;訂單。第 57-02 號,2002 年 6 月 2 日生效;由 Bullard v. San Francisco Rent Board (2003) 106 Cal.App 修訂。 4th 488,以及 Baba v. CCSF (2004) 124 Cal.App。 4號504;經法令修改。第 99-04 號,2004 年 7 月 5 日生效;訂單。第 282-04 號,2005 年 1 月 2 日生效;訂單。第 21-05 號,2005 年 2 月 20 日生效;經 H 提案修訂,2006 年 12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92-07 號,2007 年 5 月 27 日生效;訂單。第 33-08 號,2008 年 4 月 16 日生效;訂單。第 28-09 號,2009 年 3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33-10 號,2010 年 3 月 14 日生效;訂單。第 72-11 號,2011 年 5 月 27 日生效;對第 37.9(a)(11) 和 37.9(a)(14) 條進行註釋,以引用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加州民法典》第 1947.9 條;經法令修改。第1-14號,2014年2月14日生效;訂單。第 44-14 號,2014 年 5 月 18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218-14 號,2015 年 2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171-15 號,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訂單。第17-16號,2016年3月19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55-16號,2016年5月22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160-17號,2017年8月27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245-19 號,2019 年 12 月 2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89-20 號,2020 年 7 月 13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93-20號,2020年7月27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216-20 號,2020 年 11 月 30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29-21號,2021年4月12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083-21 號,2021 年 7 月 18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207-21 及 208-21 號,2021 年 12 月 12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18-22號,2022年3月14日生效;舊金山高等法院於 2022 年 3 月 23 日部分禁止;由 SFAA v. CCSF (2024) 104 Cal.App.5th 1218 修訂;經法令修改。第 034-22 號,2022 年 4 月 11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47 23 號,2023 年 5 月 15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072-23 號,2023 年 6 月 2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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