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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瑪利亞人租賃訊息
舊金山好撒瑪利亞人租賃訊息,適用於根據《舊金山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條例》第 37.2(a)(1)(D) 條在緊急情況下流離失所的租戶
注意:好撒瑪利亞人租賃是指最長期限為 24 個月的臨時租賃,之後租戶可能需要搬出或支付更高的租金,具體由房東選擇。見下文。
- 如果承租人的出租單位在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緊急情況後處於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狀態,以致承租人不能也不應該居住在那裡,承租人可能有權以較低的租金租用臨時替代單元使用好撒瑪利亞人身分。如果受損單位處於租金管制之下,則搬遷的租戶有權在維修完成後返回原來的單位,即使該租戶使用了好撒瑪利亞人身份的替換單位。
- 僅當租戶收到以下官員之一或其指定人員的書面證明,證明出於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可居住性的考慮,租戶不能也不應該居住在受影響的出租單元,直至其得到適當修復:市長、消防隊長、建築檢查主任、公共衛生部主任或其他法律授權的官員。
- 當流離失所的房客和替換單位的房東同意時,就會出現好撒瑪利亞人的入住狀態 以書面形式 租戶在發生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緊急情況等符合條件的緊急情況後開始臨時入住租金管制的出租單元,這需要租戶搬出租戶以前的出租單元。書面協議必須: (a) 包括在最長 12 個月的指定期限(「原始好撒瑪利亞人狀態期限」)內更換單位的租金折扣; (b) 包括一份聲明,表明該協議本質上是暫時的; (c) 參閱《租金條例》第 37.2(a)(1)(D) 條; (d) 聲明承租人因緊急情況而離開先前的住所,並經上文第 2 段指定的官員之一書面證明。
- 原始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間的降低租金是指租戶在緊急情況下為先前的單位支付的基本租金或最高 10% 的金額。如果前一個單位的所有者與替換單位的所有者相同,則降低的租金率是指租戶在緊急情況下為前一個單位支付的租金。
- 房東和房客可以書面同意,將降低的租金延長一段時間,超出原來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最長可連續 24 個月,從所有好撒瑪利亞人身分開始到結束期限(稱為「延長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
- 在原始和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屆滿後 60 天內,房東可以: (a) 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a)(16) 條,向租戶提供驅逐通知以終止臨時租賃;或(b) 透過發出合法的租金上漲通知來增加租戶的租金,但前提是好撒瑪利亞人租賃協議規定了在所有好撒瑪利亞人狀態期滿後可以徵收的初始基本租金的美元金額以及租金通知增加表示租金將從臨時降低的租金率增加到[不超過]先前商定的單位初始基本租金。
- 如果原始和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滿後60 天過去,房東沒有根據《租金條例》第37.9(a)(16) 條發出驅逐通知以終止租賃,或發出將租金增加至[不超過比之前商定的單位初始基本租金,根據《租金條例》第37.2(a)(1)(D) 條,租戶的佔用不再是臨時的,並且房東不能將租戶驅逐出租賃單位,除非有正當理由第 37.9(a) 條(第 37.9(a)(16) 條除外)中規定的理由。此外,租戶目前降低的租金率將成為租戶對該單位的初始基本租金,房東對租戶基本租金的增加不得超過舊金山租金委員會公佈的允許租金上漲金額。
好撒瑪利亞人租賃資訊和證明表格可在此處取得 PDF 版本。
2017年10月
標籤: 主題 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