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好撒瑪利亞人租賃訊息,適用於根據《舊金山住宅租金穩定和仲裁條例》第 37.2(a)(1)(D) 條在緊急情況下流離失所的租戶
注意:好撒瑪利亞人租賃是指最長期限為 24 個月的臨時租賃,之後租戶可能需要搬出或支付更高的租金,具體由房東選擇。見下文。
- 如果租戶的租賃單位在發生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的緊急情況後處於不安全或不衛生的狀態,以致租戶無法且不應該居住在那裡,則租戶可能有權利用好撒瑪利亞人身份以較低的租金租用臨時替代單位。如果受損單元受到租金管制,流離失所的租戶有權在維修完成後返回原來的單元,即使該租戶使用「好撒瑪利亞人身分」居住在替代單元。
- 僅當租戶收到以下官員之一或其指定人員的書面證明,證明出於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可居住性的考慮,租戶不能也不應該居住在受影響的出租單元,直至其得到適當修復:市長、消防隊長、建築檢查主任、公共衛生部主任或其他法律授權的官員。
- 好撒瑪利亞人入住狀態是指流離失所的房客和替代單位的房東以書面形式同意,在發生符合條件的緊急情況(例如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或類似的緊急情況)後,房客開始臨時入住受租金管制的出租單位,而這種情況要求房客搬出之前的出租單位。書面協議必須:(a) 包括在最長 12 個月的指定期限內(「原始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降低替換單位的租金; (b) 包含一份聲明,說明該協議是臨時性質的; (c)參閱《租金條例》第37.2(a)(1)(D)條; (d) 說明租戶因緊急情況被迫離開其原有單位,並由上文第 2 款指定的官員之一以書面證明。
- 原始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間的降低租金率意味著租戶在緊急情況發生時為先前的單位支付的基本租金或高出該金額 10% 的金額。如果先前單位的所有者與替換單位的所有者相同,則降低的租金率表示租戶在緊急情況發生時為先前單位支付的租金。
- 房東和房客可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將降低的租金率延長一段時間,超出原先的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從所有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開始到結束,最長為連續 24 個月(稱為“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
- 在原始和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分期限到期後的 60 天內,房東可以: (a) 根據《租金條例》第 37.9(a)(16) 條,向房客發出驅逐通知,以終止臨時租賃;或者(b) 透過發布合法的漲租通知來提高租戶的租金,但前提是好撒瑪利亞人租賃協議中規定了所有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滿後可以徵收的初始基本租金的金額,並且漲租通知中規定租金將從臨時降低的租金率上漲至[不超過]之前商定的該單位的初始基本租金。
- 如果原始和任何延長的好撒瑪利亞人身份期滿後60 天過去,房東沒有根據《租金條例》第37.9(a)(16) 條發出驅逐通知以終止租賃,或發出將租金增加至[不超過比之前商定的單位初始基本租金,根據《租金條例》第37.2(a)(1)(D) 條,租戶的佔用不再是臨時的,並且房東不能將租戶驅逐出租賃單位,除非有正當理由第 37.9(a) 條(第 37.9(a)(16) 條除外)中規定的理由。此外,租戶目前降低的租金率將成為租戶對該單位的初始基本租金,房東對租戶基本租金的增加不得超過舊金山租金委員會公佈的允許租金上漲金額。
好撒瑪利亞人租賃資訊和證明表格可在此處取得 PDF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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