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搬遷付款金額每年都會有所變動。有關當前搬遷付款金額的資訊可在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找到。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
《艾利斯法案》載於加州政府法典第 7060 節及以下章節。該法案由加州立法機構於 1986 年頒布,要求市政當局允許業主退出住宅租賃業務。
根據《艾利斯法案》,舊金山在《租金條例》中製定了一項程序,業主如果要驅逐房客以退出出租房屋業務,必須遵守該程序。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步驟 1:業主必須向租戶提供終止租賃通知,要求租戶在退出生效日退出房屋,即按照步驟 2 的要求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從租賃市場撤出住宅單元的意向通知」後的 120 天。 終止通知必須告知租戶有權獲得搬遷援助,其中一半必須在終止通知送達時支付。
步驟 2:業主必須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從租賃市場撤回住宅單元的意向通知》(「意向通知」)。
步驟3:在提交意向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業主必須告知租戶,意向通知已提交給租金委員會,租戶擁有一定的重新入住權利,租戶有權獲得搬遷援助,並且在該單位居住至少一年的老年或殘疾租戶有權將退出日期從120天延長至一年。
步驟 4:在提交意向通知後的 60 天內,老年或殘疾租戶必須以書面通知業主,說明他們有權將退出日期從 120 天延長至一年。
步驟 5:在收到租客延長退出日期的申請後三十天內,業主必須以書面向租金委員會發出申請通知。
步驟6:在提交意向通知後的九十天內,業主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租金委員會和租戶,說明業主是否對租戶的延期要求提出異議,如果業主對租戶的延期要求沒有異議,則必須說明修改後的退出房產的日期。通知也必須說明業主是否延長大樓內其他單位的租約。
步驟 7:在撤回生效日期之前,業主應向縣記錄員記錄一份總結意向通知的備忘錄。租戶可以主張業主未能記錄備忘錄作為驅逐行動的辯護。即使業主未能記錄備忘錄,租金委員會也會記錄限制通知。
步驟 8:退出房產在提交意向通知後 120 天內生效,如果業主延長了退出房產的日期,則退出房產在一年內生效。當租戶搬離房屋時,應支付所需搬遷援助的另一半。
第九步:撤回生效日後三十天內,租金委員會將向縣記錄員記錄限制通知。
根據《艾利斯法案》,限制通知規定,自撤銷生效之日起,實施 5 年的空置控制期。如果艾利斯申請被撤銷,則 5 年的空置控制期從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意向通知之日起計算。被驅逐的租戶經向業主提出書面申請後,如果在撤回協議生效之日起 10 年內將該房屋重新投放到租賃市場,則有優先購買權——業主在前五年內只能收取管制租金,但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內收取市場租金。此外,2022年7月18日,租金條例修訂,規定如在10年限制期內,任何單位被歸還租賃市場,則整個房產必須歸還市場,但某些自住單位除外。
租金委員會保存已取消出租或租賃的出租單位名單以及被撤回的租戶的姓名。如果租戶希望在撤回的單位十年內再次出租時得到通知,則租戶必須申請通知並向業主和租金委員會提供當前地址。租戶可以填寫「續租意願通知」表格並將其交回給業主和租金委員會。您可以在我們網站表格中心的 Ellis 租戶包中找到《續租意願通知》表格。
此外,根據《艾利斯法案》,在 2012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收到業主計劃將其出租單位從租賃市場撤出的通知的某些租戶可能有權優先入住單位或根據市政府管理的住房計劃獲得援助。如需了解有關此類援助的更多信息,您可以聯繫市長住房辦公室。市長住房辦公室和其他資源可透過我們網站上的推薦清單取得。
根據《艾利斯法案》,業主必須向被驅逐的租戶支付搬遷費用。點擊此處查看目前的搬遷付款金額(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付款金額清單)。根據法令第 37.9A 條,每位授權居住者,無論年齡或租賃期限如何,都有權獲得搬遷補助。每年的 3 月 1 日,這些搬遷補助金的金額(包括每個單位的最高搬遷費用)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違反《艾利斯法》中有關撤回單位的規定可能會使業主承擔實際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責任。請參閱法令第 37.9(a)(13) 和 37.9A 條以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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