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金條例》規定,在房東給予房客糾正違約行為的機會而房客未能這樣做的情況下,房東可以因房客違反租賃協議或租約而驅逐房客。
但是,如果爭議的條款或條件與原始租約有重大差異,並且是房東單方面強加的,並且未經房客同意,則房東不得因房客違反租約而驅逐房客。
如果違反行為涉及法律要求的租約重大變更,或為了保護建築物或毗鄰財產的居住者的健康、安全或安靜享受,則此項禁令不適用。
此外,如果違反租約的行為涉及租戶對車庫、儲藏空間或公共區域的使用發生重大變化,則禁止因違反租約而驅逐的規定並不適用,前提是房東已相應降低了租戶的租金。
最後,如果違反租約而導致的驅逐禁令不適用於根據《租金條例》和/或《規則和條例》授權的租賃條款的重大變更(例如每年允許的租金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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