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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租賃問題

People signing documents

根據《租金條例》,租戶違反租約或租賃協議可能會為房東提供驅逐的正當理由。租戶應仔細審查其租約或租賃協議,以確定哪些是允許的,哪些是不允許的。租金委員會不能就租賃問題向房東或房客提供法律建議。房東和房客應該就此類問題諮詢律師。

州法律要求房東在簽署租約後 15 天內向房客提供任何書面租約或租賃協議的副本,並在此後每年在房客提出要求後的 15 天內提供副本。州法律對租賃還有其他要求,本主題未涵蓋這些要求。

無論租約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某些資訊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承租人披露。房東必須揭露有權管理房屋和/或代表房東行事的任何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和地址,以便收取租金、送達訴訟文件、通知和要求。房東也必須揭露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個人支票、匯票、銀行本票或電子資金轉帳程序。禁止房東要求以現金作為房租的唯一支付形式,並且只有在房客前三個月開具空頭支票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以現金支付。

如果雙方之間有書面租賃協議,協議條款可以規定租金支付的截止日期以及條款是否規定了支付租金的寬限期。書面租賃協議還可能包含有關寵物、滯納金、停車、儲存和其他與租賃相關的條款。

不續約租約並不意味著租戶必須搬家。一般來說,當租賃期到期時,固定期限租賃將變為按照相同條款和條件按月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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