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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和太陽能轉讓稅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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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1 日之後,如果:(1) 轉讓作為住宅的不動產權益,則任何契約、文書或文字資料均可免徵最高達三分之一 (1/3) 的《舊金山商業和稅收法規法典》規定的任何不動產轉讓稅; (2)轉讓方已安裝活躍的太陽能係統(該術語的定義見《稅收與法規》第 73(b)條),或已進行抗震加固改進或利用地震災害緩解技術進行改進(該術語的定義見《稅收價值與法規》第 74.5(b)條),並且評估員已免於批准對該系統或這些改進的價值與法規的價值重新評估。

部分豁免僅適用於安裝主動太陽能係統或進行抗震安全改進的人的初始轉讓。此部分豁免的金額不得超過轉讓人的抗震加強改造或主動太陽能係統的費用。多戶住宅物業有資格享受此項部分豁免。

為了符合條件,轉讓的必須是作為住宅的不動產權益;且轉讓人必須安裝主動式太陽能係統或進行抗震加固改進或利用地震災害緩解技術進行改進。

提交截止日期:自支付文件轉讓稅之日起一年內提交轉讓稅退稅申請,並附上所有必要文件,包括經批准的太陽能/地震豁免表格。地震和太陽能轉讓稅豁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