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收集
家庭友善工作場所條例和指南
市政府確保家庭得到支持並實現工作與生活的良好平衡。
《家庭友善工作場所條例》(FFWO) 允許員工要求靈活或可預測的工作時間表,以承擔以下照顧責任:
- 僱員承擔父母責任的一個或多個孩子;
- 與僱員有家庭關係的一個或多個患有嚴重健康問題的人;或者
- 父母年滿 65 歲或以上。
員工可以要求更改其僱用條款和條件,以提供靈活性或日程安排的可預測性,以協助履行護理職責。請求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的變更:
- 僱員需要工作的時數;
- 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
- 要求僱員工作的地方;
- 工作任務或其他因素;或者
- 工作日程的可預測性。
員工在 12 個月內最多可以提出兩次請求,除非員工經歷重大生活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在該時間範圍內提出額外請求。
員工對靈活或可預測的時間表的請求可能會被拒絕:
- 如果僱員至少六個月沒有為市政府工作;
- 如果員工每週沒有定期工作至少八小時;
- 如果員工從事的工作類別已被 FFWO 豁免;
- 出於善意的商業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 由於要求改變僱用期限或條件而產生的可識別成本,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力損失、再培訓或僱用其他員工或將員工從一個工廠轉移到另一個工廠的成本;
- 對滿足客戶或客戶需求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無法組織其他員工的工作;或者
- 僱員提議工作期間要做的工作不足。
要求靈活或可預測工作安排的員工必須使用下面的靈活或可預測工作安排請求和醫療保健提供者護理責任驗證表格以書面形式提出。
了解有關家庭友善工作場所條例的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