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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權利的變化(公務員顧問 31)

病假權利的變化

特此通知任命官員、人事官員、僱員和僱員組織,2014 年《健康工作場所健康家庭法案》第二階段於2015 年7 月1 日生效。的規定《勞動法》第 245-249 條影響所有市縣僱員。

修訂後的 CSC 病假規則為所有員工提供從受僱第 90 天起的病假福利,該福利於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6) 個月才能取得應計病假餘額。行政法第 12W 章涵蓋的所有其他員工,包括之前無法享有病假的豁免員工,也將從入職第一天開始以不同的費率累積病假,並可在第 90 日獲得病假餘額應計金額就業日。

該修正案擴大了「兒童」的定義,包括任何年齡或受扶養狀況的兒童。現在,員工可以使用帶薪病假的合格家庭成員包括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此外,病假現在可用於對員工、員工家庭成員以及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蹤受害者的員工進行預防性護理。

這對員工有何影響?

從受僱第一天開始,全職、兼職和定期安排的員工每工作一小時即可累積 0.05 小時的病假。累計上限仍為 1040 小時。

對於《行政法》第 12W 章涵蓋的僱員和所有其他豁免僱員,每工作 30 小時可累積 1 小時病假。對於《行政法》第 12W 章規定的僱員,未使用病假積分的最大累積上限不得超過 72 小時;對於《加州勞動法》第 245-249 條規定的僱員,不得超過 48 小時。

如果員工從城市服務部門離職,並且在離職後 12 個月內返回城市服務部門,則應計餘額將被恢復,並且不需要另外 90 天的合格期限。

受行政法規 12W 管轄的員工將繼續能夠指定非家庭成員以使用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