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試用期(公務員顧問24)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提供有關影響市縣績效制度的重要就業問題和政策的資訊。
試用期滿後釋放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制定關於試用期(期限除外)定義和管理的規則、政策和程序。試用期的期限(長度)可在涵蓋分類(職位代碼)的適用集體談判協議中找到。
公務員顧問#22和#23涵蓋了試用期管理的基本問題,包括定義、何時需要試用期以及如何使規則與集體談判協議相協調。
本期《顧問》涵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中有關試用期解除的規定。
選擇過程的最後階段
如同先前的顧問所述,試用期是永久公務員聘用甄選過程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階段。試用期是主管和經理用來確定僱員是否符合該工作的最低資格並能夠勝任和有效地履行公務員職責的最終評估。試用期員工是「隨意」的,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被解僱。
強烈鼓勵主管和員工就工作期望進行溝通。根據部門的不同,員工可能會(但不一定)獲得入職培訓、培訓或某種類型的進度評估。員工也應諮詢其部門,以了解試用期內的情況。
公務員委員會規則決定何時需要試用期。 集體談判協議規定了期限。然而,部門領導決定順利完成。
部門主管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非紀律釋放
部門主管可能會確定某位員工不適合該工作並解僱該員工。這被認為是非紀律原因。因非紀律問題從試用期釋放的員工對其未來在本市的就業沒有任何限制
因非紀律原因從試用期任命中釋放的僱員也有權自動返回該僱員在被釋放的類別(職位代碼)任命之前在永久公務員基礎上擔任的職位(請參閱顧問) #06 試用期解除)。
紀律處分
部門主管可以出於紀律問題解僱試用期員工。紀律原因可能包括違反城市政策和程序,例如性騷擾、工作場所暴力、不服從、不誠實或任何其他理由對員工進行紀律處分。
因紀律問題被釋放的員工沒有自動返回原來班級的權利。在紀律處分中,部門主管可以評估解僱的原因,並對員工未來在市政府的就業提出與工作相關的建議。這些建議可能包括要求提供隨後在市外令人滿意的工作表現的證據、取消任何當前的考試或資格狀態;限制特定部門、分類或工作類型的就業(例如需要駕駛的工作);其他與工作相關的限制,包括未來不得在舊金山市和縣就業。
有關未來就業的建議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公務員委員會可以維持、修改或擴大部門主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