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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重新委任、復職及調職(公務顧問33)

復職、重新任命、恢復和調任

獲得永久公務員任命到某個分類職位的好處之一是僱員獲得地位。

復職– 規則係列 014 任命 – 復職 – 根據僱員的書面請求,經現任部門和前任部門或任何要求復職的部門的任命官員批准,在職僱員可以復職至空缺職位。

重新任命- 規則系列 014 任命 - 辭職後重新任命 - 經任命官員批准,已通過試用期並以滿意的服務辭職的長期僱員可以在任命後四年(警察和消防隊為兩年)內提出請求辭職生效之日起,返回市政府的空缺職位,無需再次參加公務員考試。該部門可能會在符合該空缺職位的合格候選人名單之前重新任命一位因服務滿意而辭職的前僱員。如果被任命的職級中沒有空缺,經任命官員批准,辭職者可以重新任職,擔任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前職級的空缺。

恢復- 規則系列 017.9.3 恢復到以前的級別 – 被釋放的晉升試用員工 – 處於永久晉升任命中的試用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被非紀律處分,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應恢復為原級別在班級中晉升的職位。如有必要,應發生前一類的位移。

調動- 規則系列 014 任命 - 調動 - 完成試用期的正式員工可以請求橫向調動到同一級別的不同部門,由不同的任命官員領導。該請求須經任命官員批准,並且需要在新部門進行試用期。 透過調動接受新任命的被任命者應在從當前部門離職前至少發出十五 (15) 個工作日的通知,除非當前部門批准更短的通知期。

規則係列 014,任命 –調動後復職– 透過調動任命應取消調動職位的所有權利,但在試用期結束之前,受讓人可以請求恢復同一級別職位的空缺以及經雙方任命官員批准轉出的部門。 

在職員工也可以要求恢復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先前類別的空缺職位。無論哪種情況,請求均需得到兩個部門任命官員的批准。

 

*請注意分類 8302 的重新任命、恢復和恢復的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