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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職(公務顧問18)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重要就業問題和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政策的訊息傳遞, 舊金山。

復職

 

什麼是恢復?

獲得永久公務員任命到某個分類職位的好處之一是僱員獲得地位。公務員委員會規則系列 14 中規定的「恢復」就是這種福利的一個例子。復職是指僱員能夠返回具有永久公務員身份的任何先前類別的職位,而無需再次參加考試。

僱員可以在市縣服務機構的活躍職業生涯中隨時請求恢復空缺職位,只要該僱員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並成功完成試用期,任何級別的申請均已獲得批准。員工恢復擔任先前長期任命的任何職位的次數沒有限制。然而,在每種情況下都需要任命官員的批准。

復職與重新任命有何不同?

辭去市縣或學校/學院區服務且服務被指定為滿意的員工可以在辭職後四 (4) 年內(警察和消防隊的製服軍銜為兩 (2) 年)返回,無需參加考試和排名在合格名單上。在這種情況下,僱員在完全離職後返回市縣或學校/學院區工作稱為「重新任命」(參見《公務員顧問#7》,2000 年 3 月)。

相較之下,復職資格要求僱員是在職的現任僱員,並具有公務員身分。

員工需要做什麼才能恢復?

員工可以回覆工作公告,或者可以要求恢復其有興趣工作的部門的職位。如果批准的申請有空缺,任命官員可以批准或不批准恢復請求。任命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提出請求的員工必須填寫一份名為「復職請求」的表格,該表格可透過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或人力資源部獲取, 南范尼斯街 1 號,4 樓

恢復後員工的福利會怎樣?

當員工復職時,服務不會中斷。員工仍然是在職員工,並獲得福利 - 健康、退休、病假積分、假期累積率和符合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涵蓋員工恢復類別)的積分。恢復職位後,該員工將恢復恢復等級中原來的全市工齡日期。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於競標輪班、休假、休假等的部門資歷受集體談判協議管轄,可能會也可能不會結轉。

是否需要新的試用期?

恢復到新部門的員工必須經歷新的試用期。已成功完成試用期的員工重返原部門後,無需再經歷新的試用期。

員工可以非自願復職嗎?

一般來說,員工不能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復職,但也有例外,尤其是在裁員的情況下。被解僱且不符合當前級別(無空缺/級別最低)任命資格的員工,即使試用期尚未結束,也可以恢復到之前長期持有的級別的職位。

在其他情況下,員工可能會恢復到該員工先前擁有永久身分的職位。例如,僱員在從晉升試用期任命釋放後,可能會恢復到以前持有的級別的永久公務員任命。雖然復職通常被認為是非自願復職,但它實際上包含在試用期規則 - 規則系列 17 中(見《公務員顧問#6》,2000 年 1 月)。

另一個例子是僱員在另一個類別的臨時或豁免任命後休假返回。經任命官員批准,僱員可以從長期公務員任命中請假,在任命期間接受另一級別的臨時或豁免任命。一旦豁免或臨時任命結束,該員工將返回原來的班級和部門,可能會頂替一名較低階的員工。儘管這種行為有時被稱為“恢復”,但它實際上包含在職位分類規則 - 規則係列 09、休假 - 規則係列 20 和裁員 - 規則係列 21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