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103:平等就業機會(公務員委員會)
秒。 103.1 平等就業機會政策
103.1.1 平等就業機會
舊金山市縣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所有人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在市和縣的職位上選拔僱員要根據業績進行;並維持持續的計劃,以在各級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 各級各部門要大力執行反歧視法律。 所有人在市縣內都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僅受其工作能力的限制。
103.1.2
任何人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政治傾向、年齡、宗教、信仰、國籍、殘疾、血統、婚姻狀況、父母狀況、家庭伴侶狀況、醫療狀況(與癌症有關)、種族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愛滋病毒和愛滋病相關狀況或其他非優點因素或任何其他法令規定的類別。
103.1.3 語言多樣性政策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政策是,僱員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不僅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一項資產,而且除了少數例外情況,例如業務需要,也是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103.1.4 患有愛滋病、愛滋病毒和愛滋病相關疾病的人的就業
舊金山市和縣的部門、機構、理事會和委員會必須為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愛滋病毒和愛滋病相關疾病的合格員工和申請人提供合理的便利。
103.1.5 禁止性騷擾
根據聯邦、州和地方法律、規則和官方政策,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禁止且不會容忍對市政府僱員和求職者的性騷擾。
103.1.6 禁止工作場所非法騷擾
舊金山市和縣的政策是,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每位官員、僱員和代理人將平等和尊重地對待所有人,並根據適用的聯邦、州和地方法律避免在工作場所進行非法騷擾、規則和官方政策。
103.1.7 殘障人士就業
根據聯邦、州和地方法律,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在所有就業領域為殘疾人提供平等的機會。 任何殘疾人不得因殘疾或合理便利的需要而被拒絕就業或任何其他條款、條件或就業特權,只要便利不會對部門或市的運營造成過度困難,並且舊金山縣。
103.1.8 禁止報復
因任何僱員或申請人投訴或反對本規則禁止的任何歧視行為,或提出投訴、作證、提供證據、協助而歧視、報復或騷擾任何僱員或申請人,均構成違反本規則的行為。任何方式參與本規則規定的任何調查、訴訟或聽證會。
秒。 103.2 平等就業機會分析
103.2.1
人力資源部每年應準備一份勞動力分析報告。
103.2.2
城市應按種族、性別、民族和分類(職位代碼)保存其勞動力構成的記錄。 這些記錄也應反映新的就業、晉升、調動和離職;並應按要求向聯邦、州和地方機構報告。 員工個人姓名應作為這些記錄的機密部分。 這些記錄的非機密內容應根據要求提供給公眾審查。
103.2.3
根據上述記錄,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應每五 (5) 年準備並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一次,對勞動力進行分析,以確定職業類別中性別、種族或族裔群體的百分比是否顯著增加。於相關就業市場勞動力中擁有基本工作相關資格的群體的百分比。
103.2.4
此後每年直至下一個五年報告,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應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上一個五年報告中確定的性別、種族或族裔群體百分比低於該城市類別的情況。類別。
103.2.5 遵守報告要求
這些規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禁止遵守聯邦或州報告要求。
秒。 103.3 歧視投訴
市交通局 (MTA) 的員工受第 103.3 條的保護,並進行了具體修改,如第四卷第 403.3 條所述。
103.3.1 目的
任何員工或申請人都可以提出投訴,聲稱他或她因舊金山市和縣的任何機構、部門或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第 103.1.2 條。 任何僱員或申請人都可以提出投訴,聲稱他或她因違反本規則而受到報復,任何此類投訴均應以與本規則下的其他歧視投訴相同的方式提出和處理。
103.3.2 責任
1)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審核和解決就業歧視投訴。 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應立即由每位員工和管理人員執行,除非該決定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並被推翻。
2)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根據執行官員根據第 104 條第 104.4.5 條規定的程序審查和解決向其提出的就業歧視投訴。 根據委員會程序達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由每位員工和管理人員強制執行。
103.3.3 歧視投訴程序
根據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人力資源總監應頒布審查和解決就業歧視投訴的程序。
103.3.4
根據本規則第 103.3.2 條,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行政官員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對人力資源總監決定的上訴。
103.3.5 涉及市府交通局 (MTA) 員工的歧視投訴
在 MTA 內,投訴應根據機構頒布的程序在機構內處理。 MTA 運輸總監應審查並解決就業歧視投訴。 MTA 運輸總監的決定可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 103.4 有權推翻公務員規則以實施歧視補救措施
103.4.1 委員會權限
委員會可酌情偏離本規則的任何規定,以便對委員會審理的上訴中的歧視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103.4.2 人力資源總監和 MTA 運輸總監的權力
人力資源總監和 MTA 運輸總監在審查和解決就業歧視投訴時不得為了對歧視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而背離本規則的規定,未經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根據請求作出具體授權。請向人力資源總監或MTA 運輸總監尋求此類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