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未來就業限制的上訴(公務員顧問 21)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重要就業問題和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政策的訊息傳遞,
對未來就業限制的上訴
在過去十年中,城市員工的釋放、解僱和自動辭職方面發生了許多變化。隨著 1990 年代《公務員章程》的改革,包括關於紀律和解僱的集體談判和合約申訴仲裁程序的規定,公務員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離職事宜上訴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本期《顧問》試圖澄清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及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的事項。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就未來就業限制的上訴向市政府和
申訴/仲裁程序完成後,未來就業建議的上訴將轉交給公務員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委員會的決定是公開的,並在聽證會後做出。如果上訴人未出庭,委員會將根據提交的書面資料處理此事。在所有情況下,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試用期永久公務員 - 發布:規則系列 17 涉及適用於所有僱員的試用期的定義和管理。雇主/部門主管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僱員工。除非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因紀律問題解僱僱員並建議限制未來就業,否則不得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對部門主管對未來就業建議的上訴必須在離職通知表上指定的 20 天內提出。
永久公務員 - 解僱: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解僱員工的決定可能會受到集體談判協議中適用的申訴/仲裁程序的影響。根據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對未來就業的建議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必須按照離職通知表中的規定在 20 天內提出。
臨時僱員:一般來說,臨時僱員被視為「隨意」任命(CSC 規則系列 14),並根據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的意願任職。然而,一些集體談判協議有適用於某些臨時僱員的申訴/仲裁程序。該部門可能會向人力資源總監建議未來的就業限制。員工可以在決定通知的郵戳郵寄日期後 30 天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上訴人力資源決定(CSC 規則係列 05.12 其他事項)。
豁免:根據《城市憲章》第 10.104 條,被任命為「豁免」的員工被視為「隨意」任命(《憲章》第 10.104 條),並按照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的意願任職。未來的僱用限制可能會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建議。員工可以在決定通知的郵戳郵寄日期後 30 天內,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CSC 規則係列 05.12 其他事項)。
自動辭職:委員會對自動辭職的管轄權涵蓋員工未來在市政府就業的資格。對指定機構/部門負責人對未來就業的推薦提出的上訴必須在 15 天內提出。如果沒有透過集體談判協議提出申訴,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有權就自動辭職做出裁決。對任命機構/部門負責人提出自動辭職決定的上訴必須在 15 天內提出。 (詳情請參閱顧問編號16/2002)
不滿意的辭職:委員會對不滿意的辭職的管轄權涵蓋僱員未來在市政府就業的資格。對指定機構/部門負責人對未來就業的推薦提出的上訴必須在 20 天內提出。
取消就業限制:《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允許前員工在五 (5) 年後請求取消部門禁令。該請求將提交給人力資源總監,以向公務員委員會推薦,公務員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提出上訴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規則、政策和程序要求,向受影響的個人及其代表或辯護人(如適用)發出的通知中應包含有關如何提出上訴和提出上訴的截止日期的說明。
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地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