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4 條:任命(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大多數城市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114

預約

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 IV 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 114 條第六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五條: 8304/8504類副警長和8302類警長I的就業

適用性:第七條第 114 條僅適用於 8304/8504 類副警長和 8302 類副警長 I 的員工。

第六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八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七條:選舉主任

適用性:第九條第 114 條應適用於章程第 13.104 條規定的選舉主任。


規則114

預約

第一條:一般規定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4.1 任命 - 一般規定

114.1.1 任命報告

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許可,所有任命應由任命官員在被任命者開始任職之前以規定的表格向人力資源部報告。

114.1.2 預約的驗證

除非獲得人力資源總監的許可,否則在任命官員收到人力資源部發出的任命生效的正式通知之前,任何被任命者都不得開始工作。

114.1.3 任命官員決定的最終性

除非本規則、條例或章程另有規定,任命官員對所有有關任命事宜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秒。 114.2 永久任命-定義

永久任命是指透過合格名單獲得永久職位的認證而做出的任命。

秒。 114.3 任命方法-永久任命

長期任命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114.3.1永久保留人員返回崗位; 

114.3.2根據適用於此類僱員的恢復規則的規定,恢復試用期僱員的職位; 


秒。 114.3 任命方法 - 永久任命(續)

114.3.3由指定官員透過使用以下任一選項: 

1)根據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要求,將兼職或學期僱員晉升為全職狀態;或者 

2)轉移;或者 

3)復職請求,但根據適用於此類員工的復職規則規定,對晉升試用期員工的複職除外;或者

4)辭職後重新任命;或者 

5)由人力資源部對常規名單或再就業登記冊中的合格人員進行認證。 

114.3.4行使一項選擇權將排除使用任何其他指定方法,除非上訴或其他訴訟後達成任何和解。部門也可以根據部門程序透過內部重新分配長期員工來填補長期空缺。除非本規則另有明確規定,此類調動不屬於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人力資源部的管轄範圍。

秒。 114.4 臨時任命

114.4.1臨時任命應為下列情形之一:

1)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臨時職位。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安排,此類任命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每小時 130 個工作日,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1040 小時;或者

2)從合格名單中任命到為執行特殊專案或調查而設立的臨時職位。該職位的設立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明確批准。必須易於預見,根據員工的日常工作時間表,必須在最多相當於每小時 260 個工作日的時限內完成職責和責任,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 2080 個工作日小時。

第 114.4 節 臨時任命(續)

114.4.1(續)

3)當不存在合格名單或現有合格名單上沒有符合任命官員要求的職位的資格時,任命官員要求立即擔任該職位,並且存在另一個合格名單,該名單被認為是如果人力資源總監適合臨時提供所需的服務,人力資源總監應證明公務員臨時任命符合資格名單中的資格。

114.4.2 臨時任用期滿

1)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臨時任命人員任期屆滿時,臨時任用人員應按列規定離職。

2)如此離職的臨時任命者,如果名單尚未過期,應返回原來任命的合格名單中。

3)返回合格名單或保留名冊的臨時任命人員應立即獲得臨時職位的認證: 

- 由另一位任命官員領導;或者 

- 經人力資源總監明確批准,將同一任命官員調任另一職位。 

對於有代表的班級,人力資源總監應事先通知適當的談判代表,表示授權立即進行認證的意圖,並應根據要求,就擬議的認證進行會面和協商。

4)對於以運輸工人工會、Locals 200 和 250A 為代表的臨時任命者,除了從「近名單」任命的人員外,其名單已過期的,應排在該類別的保留名冊上。

114.4.3因缺乏工作或缺乏資金而裁員或解僱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


秒。 114.5 臨時任命

114.5.1臨時任命是指在沒有符合資格的情況下對永久或臨時職位的任命。

1)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否則當合格名單被採納時,受影響類別的所有臨時任命均應到期。

2)除非得到人力資源總監的明確批准,否則當合格名單被採納時,受影響類別的所有臨時任命均應到期。

114.5.2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臨時任用可延長一段時間,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時間限制。

114.5.3臨時任命者的任職由任命官員酌情決定。

114.5.4臨時任命者應在最長允許時間屆滿或臨時職位屆滿時依下列規定離職。

114.5.5人力資源總監應頒布臨時任命的政策和程序,其中應包括規定,任命應綜合考慮績效因素、平等就業機會,並考慮績效評估評級和資歷(如果有促進作用)。

114.5.6因缺乏工作、缺乏資金或終止合約而解僱臨時任命人員的,應依本規則其他規定執行。

114.5.7公務員受聘人員被解僱、終止聘任或辭去臨時聘任的,應恢復受聘人員的長期職務。

114.5.8臨時任命人員辭職,應填寫規定的辭職表。

114.5.9臨時任命者不應因臨時任命而獲得長期任命的任何權利或優先權。


秒。 114.5 臨時任命(續)

114.5.10臨時任命的限制

根據章程第 10.105 和 18.110 條的規定:

1)沒有符合資格名單的公務員職位的臨時任命不得超過三(3)年。

2)經監事會批准,並經人力資源總監證明,由於其無法控制的原因,人力資源部無法對臨時任命進行審查,臨時任命只能在三(3)年之後續簽。

3)除非臨時任命依照本節的規定更新或通過競爭性考試程序或章程第18.110 條的規定過渡為常規公務員任命,否則1996 年7 月1 日之前任命的臨時僱員應在6 月30 日之前被解僱, 1999 年。

114.5.11 臨時任命者

臨時任命者不應因臨時任命而獲得長期任命的任何權利或優先權。

秒。 114.6從兼職或學期職位晉升為全職

在兼職或僅限學期的職位上連續提供一 (1) 年令人滿意的服務後,部門中某個級別的高級被任命者可以由任命官員晉升為全職職位。從僅限學期的職位晉升不應要求新的試用期。從兼職職位晉升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114.7臨時和臨時任命人員在僱用期滿後離職

114.7.1臨時或臨時任命不得超過本細則規定的最長允許期限,期限屆滿後,被任命者應離職。

114.7.2被任命者的離職應依最長允許期限屆滿或被任命者的臨時職位屆滿而定。此類離職不應參考本規則的裁員或終止條款。應書面通知指定人:

  1. 在任命時確定該任命的期限;和 

  1. 最終日期前至少十 (10) 個工作天。

第 114 條 任命

第二條:恢復任命

適用性:第四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階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4.8恢復

114.8.1接受長期任命擔任另一級別職位的長期僱員應與任何以前的職位永久分離,但以下情況除外:該僱員可以恢復到試用期已滿的任何先前級別的空缺職位。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現任部門和前任部門或要求復職的部門的任命官員批准而填寫。批准表格的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114.8.2經歷過晉升試用期的員工應根據員工在規定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恢復試用期已結束的任何原級別的空缺職位。

  1. 依本節提出的複職請求不得延長試用期或侵犯任命官員解僱僱員的權力。

  1. 經批准的復職請求應一直有效,直至員工復職、離職、拒絕復職要約或人力資源總監取消此類請求。

  1. 員工離職後,所有根據本節批准的複職請求均無效。

  1. 員工應收到一 (1) 份復職要約。不接受恢復要約將喪失本節規定的所有恢復權利。

  1. 本條規定的復職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所採用的「一規則」程序進行。

6)如果依本條規定有不只一 (1) 份恢復職位請求,則應先恢復請求恢復職位等級中資歷較高的人員。


秒。 114.8 恢復(續)

114.8.3恢復原職級、原部門職務,應具備該部門原公務員資歷,無試用期。

114.8.4恢復到其他部門的原職級職位,應要求從恢復之日起計算該部門新的公務員資歷日期,並要求新的試用期。

秒。 114.9轉移後的恢復

調任的,取消原調服務的一切權利,但試用期結束前,受調任者可以按照調任的規定,請求恢復調任的同職級、同部門的職位空缺。

秒。 114.10恢復的限制

恢復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第 114 條 任命

第三條:重新任命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4.11辭職後重新任命

114.11.1已完成試用期辭職的長期任命人員,其服務已被任命官員證明為令人滿意,或者除非委員會在服務證明為不滿意的情況下另有命令,否則應永久脫離該任命但以下情況除外:

114.11.2在辭職生效之日起四 (4) 年內,根據規定表格提出要求,經任命官員批准,辭職者可在有資格獲得該類別永久職位空缺之前被任命從任何部門辭職。

114.11.3必須向需要重新任命的每個部門提出單獨的請求。經批准的重新任命表格副本必須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114.11.4如果從市縣政府辭職的班級不存在空缺,或者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可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辭職者可以重新進入服務經任用官員批准,在任何部門已完成試用期的任何前職類的空缺。

114.11.5當重新任命時,辭職者應作為新任命者進入服務,不享有基於先前服務的任何權利,除非本規則、假期、病假和任何其他條例(視情況而定)中明確規定的其他權利,以及有關先前市縣服務信用的審查程序。

秒。 114.12重新任命的限制

重新任命須遵守本規則其他地方的任命規定。

第 114 條 任命

第四條:調任

適用性:第六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階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4.13轉移 - 一般

114.13.1已完成試用期的長期任用人員應依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申請調任另一任用官員領導的同級職位。

114.13.2經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批准的正確填寫的調動表格應提交至被請求部門。批准表格的副本應在批准後兩 (2) 個工作天內提交給人力資源部和員工目前的部門。

114.13.3透過調動接受新任命的被任命者應在離開當前部門之前至少發出十五 (15) 個工作日的通知,除非當前部門批准更短的通知期。

114.13.4調任任命須遵守本規則的任命和試用規定。

114.13.5調任任命將取消所有已提交的其他調任請求。

秒。 114.14從非全職職位調動

每年擔任兼職職位或非全職職位的永久任命者,在該任命下連續任職一(1)年,可以根據本規定要求轉為正式全職職位規則。


秒。 114.15 由於技術進步、自動化或新設備安裝而減少力量而發生的轉移

已完成試用期並因技術進步、自動化、安裝新設備或將職能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而受到裁員的長期公務員僱員可以向人力資源總監提交請求,要求將其轉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在他們的能力範圍內擔任職位,無論是否屬於他們有資格任命的類別。此類轉讓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114.15.1調動請求應依照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提交,並應得到請求調動部門的任命官員或指定人員的批准。

114.15.2請求調動的職位不得調至薪資增幅超過百分之五(5%)的等級。

114.15.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進行任何根據人力資源總監的判斷認為適當的考試,以測試員工在請求調動的職位上履行職責的能力,除非調動是為了同一階級或密切相關的階級中的職位。

114.154.調動後的員工,對不適合該職位的,可給予調動至其能力範圍內其他職位的機會。

114.15.5依本條規定對因調任而擔任職務的被任命者進行裁員的,應當依照《裁員規則》的適用規定執行。工齡由本細則規定的轉出班級的全市工齡之日起計算。

114.15.6根據本節規定調動的僱員可以根據恢復規則請求恢復到原級別。

114.15.7如果人力資源部備案有超過一 (1) 名經批准轉入同一級別的人員,則應優先考慮自該級別中在公務員長期任用中服務時間最長的被任命者。裁員。

114.15.8 依本節規定調動的被任命者應在新等級中試用一段時間。


秒。 114.16職能從一個部門轉移到另一個部門時發生的轉移

114.16.1依章程規定,部門的部分職能和職責轉移到其他部門時,履行該職能和職責的人員也應隨之轉移。

114.16.2此類僱員在新部門應保留與原部門相同的工資和公務員資歷。

114.16.3依本規則調動的員工,不再要求試用期。

秒。 114.17限期轉讓

114.17.1 定義

將長期任命人員調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級別空缺職位一段特定期限,可由兩個部門的任命官員和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稱為“限期調任” ”。

114.17.2 目的

限期調動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利用和交流市、縣各部門之間的人力資源;允許員工在其他部門接觸和訓練;並提供一種機制,在經濟低迷時期或財政緊急時期減少人員配備,並在工作高峰期間暫時增加人員配備。

114.17.3 限期轉讓的類型

1) 自願:根據員工在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表格上提出的書面請求,可以啟動有限期限的調動。在收到員​​工的書面請求後,並在實施前至少十五 (15) 個工作天,應向員工指定的工會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工會應有五 (5) 個工作日的時間請求與指定官員/指定人員會面。自工會請求之日起五 (5) 個工作天內,應召開會議。如果工會在提出會面請求後的五 (5) 個工作天內未能出席會議,則工會未能出席會議即構成放棄會面權利。指定官員/指定人員缺席將構成時限的延長。時間表也可以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延長。

秒。 114.17限期轉會(續)

2) 強制性:在任何日曆年中,永久僱員或試用僱員可由僱員的任命官員在最多六 (6) 個月的指定期限內調動至另一任命官員領導下的同一級別的職位。此類調動應在對班級中所有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進行調查,並通知所有高級員工並放棄要求自願有限期限的權利後,按照部門中該班級資歷的相反順序進行。員工應在調動生效日期之前至少收到五 (5) 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並應根據要求有機會與任命官員/指定人員和指定工會代表會面並進行協商。若調動來源部門中存在同一級別的臨時或臨時僱員,則不得對永久僱員進行強制限期調動。

114.17.4 到期和延期

1)有限期調動將在指定期限內持續有效,除非雙方任命官員都批准了精簡。

2)經員工、任命官員和人力資源總監批准,自願限期調動可以延長一段時間。

3)調動期限屆滿後,受調者自動恢復原所在班級、部門的固定職位。

114.17.5 試用

1)限期調任者不得再繼續試用期;然而,儘管本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經調任部門任命官員批准,在有限期限調任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可以計入試用期的完成,如果受調動者請求並獲得永久調動,並在新部門開始試用期。

(二)依本規則規定調動的人員,在調出的部門試用期內,試用期滿,恢復原部門工作;然而,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任命官員仍可將有限期調動期間的服務時間或其一部分計入原部門試用期的完成。

秒。 114.17限期轉會(續)

114.17.6 紀律處分

限期調動人員是指在調動期間因紀律處分而在調動部門中任命的人員。

114.17.7 臨時職位

不向長期職位進行的限期調動可以調至臨時資助的職位,但須經財務主任證明,調動部門有用於支付強制性附加福利的資金。如此調動的被任命者保留永久被任命者的所有權利和福利。

114.17.8 資歷

任期有限後返回原部門的被任命者將恢復其全部資歷。限期調動期間不得扣除原部門資歷。

114.17.9 裁員

在有限期限調動期間被解僱的被任命者應自動恢復到調動部門所屬類別的永久職位。


第 114 條 任命

第五條:8304/8504類警長和8302類警長I的就業

適用性:第七條第 114 條僅適用於 8304/8504 類副警長和 8302 類副警長 I 的員工。

秒。 114.18某些公務員委員會規則的​​優先權

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8302 級副警長 I 和 8304/8504 級副警長的聘用應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管理。

秒。 114. 19一級警長試用期(職位代碼8302)

114.19.1一級副警長(職務代碼 8302)的任命者應有一段試用期,試用期應符合任何有效的諒解備忘錄和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

114. 19.2根據涵蓋該級別的任何有效諒解備忘錄,8302 級副警長 I 的任命者可在試用期內隨時被警長釋放。治安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14. 19.3 8302 副警長 I 的任命者的試用期僅在無薪授權或未經授權缺勤、因紀律原因缺勤、病假或傷殘假的情況下才可延長。

秒。 114.20從 8302 級副警長 I 晉升為 8304/8504 級副警長

114.20.1在成功完成試用期以及治安官要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其他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治安官有權將 8302 級副治安官 I 的任命者晉升為永久入口任命為8304/8504級副警長。

114.20.2本規則規定的晉升不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114.20從 8302 級警長 I晉升8304/8504 級副警長(續)

114.20.3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8302 級副警長 I 的任命者,由警長自行決定,成功履行了成功完成試用期所需的每一項要求,但無過失被任命者,在成功完成和平官員標準和培訓委員會(POST) 規定的所有州認證要求之前完成試用期,可晉升為8304/8504 副警長,但試用期應從被任命為8304/8504 副警長級別的日期到POST 證明被任命者已成功完成所有州規定的要求之日。

114.20.4為了人力資源總監根據本節批准晉升,「被任命者無過失」的結論應包括但不限於警長部門的行政拖延、缺乏可用的培訓資金或其他此類情況。範圍的情況,但與被任命者的表現沒有任何關係。

114.20.5除上述情況外,8302 級副警長 I 的任命者在試用期內未能成功完成每項 POST 認證要求以及警長要求並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的其他條款和條件,應被視為未能具備並保持該職位的所有必要資格,並應立即被解僱。

秒。 114.21 8304/8504副警長晉升後任命者的資歷

8304/8504 級副警長的資歷應根據從 8304/8504 合格名單獲得相應級別永久職位認證後的任命日期確定。應根據 8302 級副警長 I 的合格名單上的排名以及本規則中另有規定的方式來打破平局。

秒。 114.22 8302 級警長 I 和8304/8305 級警長裁員

8302 級副警長I 和8304/8504 級副警長的裁員應按照本規則其他部分的規定執行,但8302 級副警長I 的所有任命人員應先於8304/8504 級副警長的任何任命人員被解僱。

秒。 114.23恢復

除非通過新考試或本條其他規定,從 8302 級副警長中離職或晉升的被任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復或重新擔任 8302 級副警長職位。

秒。 114.24離職僱員的重新任命

114.24.1經警長批准,第 8302 類副警長 I 中長期公務員任命的前僱員因未能成功完成所需的治安官員培訓而在試用期內離職,隨後在其所在的地方完成了該培訓經書面請求並自離職之日起18 個月內,自費可被重新任命為8302 級副警長I 的空缺職位。

114.24.2重新任命時,僱員應作為新任命者進入服務,不享有基於先前服務的任何權利,除非本規則或法令明確規定的權利。

114.24.3重新任命時,僱員應完成新的試用期,除非治安官允許對先前的服務給予全部或部分積分。

114.24.4警長對根據本條授權的所有事項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得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或通過任何其他爭議解決程序進行審查。

114.24.5人力資源總監應提供實施本節的程序。


第 114 條 任命

第六條:豁免任命

適用性:第八條第 114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14.25公務員任命的排除

市和縣的所有長期僱員應通過競爭性考試通過公務員程序任命,除非根據章程規定免於公務員考試和選拔程序。根據章程排除在競爭性公務員考試和選拔過程之外的任命應稱為豁免任命。任何擔任免除職務的人員,不受公務員選拔、任免程序的限制,並依任命官員的意願任職。

秒。 114.26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

114.26.1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規定的豁免類別中的全職僱員佔市縣公務員總數的比例不得大於 7 月 1 日的比例, 1994 年,本條授權的除外。經公務員委員會1996年11月18日會議證實,1994年7月1日全職免稅僱員佔市縣全職勞動力總數的比例為百分之二(2%)。

114.26.2根據章程第 10.104 條,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經明確批准,授權符合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規定類別中符合本節規定標準的全職職位憲章限制的內容不包括在公務員選拔和罷免程序中,並透過豁免任命來填補。

114.26.3根據本節提出的豁免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豁免的職位必須屬於章程第 10.104-1 至 10.104-12 條中定義的類別之一。

秒。 114.26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114.26.3根據本節提出的豁免請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2)豁免特定職位的行為不應直接影響長期擔任該職位的現任人員的公務員權利。

3)人力資源總監建議豁免,並證明豁免行動不會直接影響現任公務員任命的職位。

4)豁免請求由任命官員或民選官員提出並批准;市行政長官下屬部門的請求必須得到市行政長官的批准。

5)提出請求的官員提供該職位應豁免的書面理由。

114.26.4任命官員或民選官員可以透過人力資源總監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豁免本節規定的職位的請求。如果主任建議批准,則該請求應轉交公務員委員會審查並採取行動;如果主任拒絕請求,則應以書面通知指定官員拒絕的情況以及採取該行動的理由。

114.26.5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可在拒絕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14.26.6本條經公務員委員會1996年11月18日會議通過,並於1997年1月3日經監事會批准(第222-96-4號決議)。

114.26.7類別 16、17 和 18 的包機限制

1) 包機第 10.104-16 條規定的臨時和季節性豁免

一個。臨時和季節性任命應為 TEX,有全職、兼職或根據需要的時間表。

b.任何人,無論工作安排如何,在任何財政年度的工作時間均不得超過 1040 小時。

秒。 114.26章程對某些類別的豁免任命的限制(續)

114.26.7類別 16、17 和 18 的包機限制

2) 章程第 10.104-17 條規定的臨時替代/回填豁免

一個。根據《章程》第 10.104-17 條提議豁免的任命應是臨時替代或補充正在授權休假的公務員僱員(*例如,正在懷孕或其他病假的僱員等)

b.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最​​多 1040 小時(六個月)的任命;但是,任命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4160 小時(根據章程要求不得超過兩年,或總共四個六個月的增量)。

3) 章程第 10.104-18 條規定的特殊項目豁免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豁免的任命必須是為或致力於特殊專案或專業服務而創建的職位,根據《章程》要求,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為執行專業服務的任命提供的資金應有期限(例如,針對特定或特殊目的的贈款或「一次性」撥款)。部門對此類任命的請求必須證明資金有限,確定資金來源並預計資金來源的持續時間,並充分描述要提供的專業服務。

  1. 根據章程第 10.104-18 條授權,部門對特殊項目的任命請求必須充分定義要提供的特殊項目或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目標、工作範圍和具體預期持續時間的描述)項目)。


第 114 條 任命

第七條:選舉主任

適用性:第九條第 114 條應適用於章程第 13.104 條規定的選舉主任。

秒。 114.27目的

第九條第 114 條的目的是反映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權力以及《城市憲章》第 13.104 條和第十條規定的選舉主任的就業權利和舊金山縣。由於《章程》規定的選舉主任職位的獨特性,因此制定關於選舉主任職位的規則是合理的。

秒。 114.28人員申請和職位公告的要求

114.28.1每當選舉主任職位需要填補時,選舉委員會應依規定格式發出人事申請,註明該職位的任命應符合章程第 13.104 條及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第 114 條第 IX 條的規定。

114.28.2人力資源部應發布招聘公告,該公告應發布至少十 (10) 天,並應包括職位描述、資格、接受申請的日期、章程第 13.104 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內容。資訊.

秒。 114.29 合格申請人名單

114.29.1符合招募公告要求的應徵人員名單,依成績順序列入合格應徵人員名單。必須有至少三 (3) 位合格的申請人可供選擇。若合格申請人數少於三 (3) 人,則需要公務員委員會的批准才能進行。

114.29.2如果選舉主任職位在任命後二十四 (24) 個月內出現空缺,選舉委員會可以從當前合格申請人名單中選擇任命一名繼任者,前提是至少有三 (3) 人可以在名單,但如果可用人員少於三(3) 人,則可從公務員委員會獲得批准從該名單中進行任命。

秒。 114.30選舉選舉主任

114.30.1依據章程第 13.104 條,選舉委員會應在主任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十 (30) 天選出下一任期的主任。任命應根據《細則》第 114.51 條「任命日期」生效。

114.30.2從合格申請人名單中選舉選舉主任應基於優點和適合性,不考慮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派別、性取向、血統、婚姻狀況、膚色、健康狀況或其他非優點因素或其他禁止的裙帶關係或偏袒。

114.30.3選舉委員會應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其中可能包括安排合格申請人名單中的每個有興趣的人參加面試、由多元化的小組進行面試、提出與工作相關的問題以及保存選拔標準的文件。

114.30.4選舉委員會應利用適當的與工作相關的非歧視性篩選手段,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履歷、更新的申請表、技能清單、寫作練習、工作樣本和績效評估。

114.30.5選舉委員會應將空缺職位和選拔過程通知合格申請人名單上的人員。該通知應包括最短五 (5) 個工作日的回覆期,如果需要補充訊息,則應包括十 (10) 個工作天。

秒。 114.31任命選舉主任

114.31.1選舉主任職位的任命應僅根據《章程》第 13.104 條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第 114 條第 IX 條的規定進行。適用於同一或不同類別其他職位的公務員委員會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身分和裁員的規則,不適用於選舉主任職位的任命。因此,舉例而言(但不限於此),資歷較高的長期公務員無權或優先被任命為空缺的選舉主任職位,也無權取代資歷較低的現任選舉主任。

秒。 114.31任命選舉主任(續)

114.31.2選舉主任應由選舉委員會從合格申請人名單中任命為長期公務員,任期五 (5) 年。任期自所選人員任命之日起開始。

114.31.3任命記錄應採用規定的表格,註明任命是根據章程第 13.104 條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 114 第 IX 條作出的。

114.31.4在任命選舉主任之前,選舉委員會可以進行臨時課外分配或臨時任命。臨時課外分配或臨時任命不得繞過本規則規定的既定選拔程序。當透過常規程序進行的任命尚未確定時,臨時課外分配或臨時任命可能會獲得批准,且期限不得超過九十 (90) 天。任何超過九十 (90) 天的延期都必須得到公務員委員會的批准,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十 (60) 天。本規則規定的遴選程序應迅速完成。

秒。 114.32預約日期

114.32.1依據章程第 13.104 條,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主任五 (5) 年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十 (30) 天任命下一屆選舉主任。在這種情況下,任命日期應為該人以選舉主任的長期公務員身份開始工作的日期,該日期不得早於即將屆滿的任期最後一天的第一天。

114.32.2除第 114.51.4 條規定外,如果選舉主任的任命是在選舉主任五 (5) 年任期即將結束之外的其他情況下進行的,則任命日期應為此人開始以選舉主任的永久公務員身分工作。

114.32.3選舉委員會和人力資源部應加快完成選舉主任任命所需的任命程序。

114.32.4對於 2003 年 11 月 3 日就任的選舉主任,任命日期應為選舉委員會任命的日期。

秒。 114.32任命日期(續)

114.32.4 (續)

採取行動選擇以永久公務員身分擔任選舉主任的人。

秒。 114.33試用期

114.33.1選拔過程的最後階段應包括符合第 117 條-試用期要求的試用期,但《自願恢復試用期的規則》(第 117.8 條)不適用。選舉委員會可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選舉主任的職務。選舉委員會在試用期內釋放選舉主任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114.33.2根據本細則第 114.53.4 條,任命現任者新任期不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114.34任期的更新

114.34.1依據章程第 13.104 條,選舉委員會應在主任任期屆滿前至少三十 (30) 天選出下一任期的主任。選舉委員會可以任命現任選舉主任,任期另外五 (5) 年。

114.34.2選舉委員會可酌情延長現任者的任期,而無需參與本規則規定的競爭性選拔程序。

114.34.3或者,選舉委員會可酌情再次參與本規則規定的競爭性選拔程序,並在現任者成功參與該程序的情況下延長現任者的任期。

114.34.4根據本細則第 114.52.2 條,任職者任期的續任不需要新的試用期。

秒。 114.35就業權利

114.35.1儘管選舉主任被指定為長期公務員任命,並且儘管這種任命通常伴隨著權利,但在細則 114.58.1 規定的主任任期結束時,不應有任何累積權利返回。

秒。 114.35就業權(續)

114.35.1(續)

擔任該職位或因該職位而受到特殊考慮或聲稱獲得該職位。因此,前任董事沒有特別要求重返該職位,也沒有權利獲得該職位的特別考慮。本規定不應妨礙前任董事申請該職位,也不排除在評估該職位候選人時考慮作為董事的經驗。

114.35.2除本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 114 第九條無意幹擾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主任之間的持續關係或破壞《城市憲章》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獨立性。除本文所述外,如果對主任適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會嚴重損害選舉委員會對主任的權力,則該規則不適用。舉例來說,但不限於此,儘管選舉主任被指定為長期公務員任命,但就規則 120(請假)而言,選舉主任應僅擁有通常賦予部門領導的休假權利。

114.35.3選舉主任既是官員又是僱員,應遵守規則 118(利益衝突)中有關官員或僱員的規定。此外,董事應遵守規則 118.2 中關於兼職就業的規定。然而,就主任而言,依據規則 118.2 賦予人力資源主任的權力應專屬於選舉委員會,無權向人力資源主任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4.35.4本規則第 114 條第九條不應廢除聯邦、州和地方法律通常賦予部門負責人的就業權利。

秒。 114.36解除定期任命

如果選舉委員會決定不再延長現任者的任期,則應釋放選舉主任。選舉委員會延長或不延長任期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秒。 114.37因故移除

114.37.1依據章程第 13.104 條,在成功完成試用期和任期期間,選舉委員會可在書面指控和聽證會後以理由罷免選舉主任。選舉委員會應在預定聽證會之前至少三十 (30) 天向選舉主任提交書面指控。聽證會應在指控通知後至少三十 (30) 天舉行,除非選舉主任要求提前舉行聽證會並且選舉委員會同意該請求。

114.37.2聽證會應在指控通知後四十五 (45) 天內舉行,除非選舉主任和選舉委員會同意延期,或者在沒有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尋求並獲得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批准延期。選舉委員會應在聽證會結束後十 (10) 天內做出決定。

114.37.3在選舉委員會舉行聽證會並決定罷免選舉主任時,其行為涉及挪用公共資金或財產、濫用或破壞公共財產、吸毒或習慣性酗酒、虐待他人、不道德、構成涉及道德敗壞的重罪或輕罪,或對公眾健康和安全構成直接危險的行為,選舉委員會可以讓選舉主任休無薪行政假。在選舉委員會就選舉主任的免職舉行聽證會並作出決定之前,選舉委員會可以進行臨時課外分配或臨時任命。

114.37.4如果因第 114.56.3 條所列指控以外的指控而被免職,現任者應繼續擔任選舉主任一職,直至選舉委員會完成聽證會並做出決定。

秒。 114.38因故免職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114.38.1如果因本規則和章程第 13.104 條規定的原因而被免職,選舉主任有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4.38.2選舉委員會向選舉主任發出的終止通知,詳細說明終止的具體原因,應作為終止的正式通知。

秒。 114.38因故免職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4.38.3終止通知必須包括以下資訊:

  1. 選舉主任有權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前提是聽證會請求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執行官在從任期任命或解除任命之日起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收到。郵寄日期,以較晚者為準。如果發生 20th 遇非營業日,截止時間順延至第一天(1英石) 20 號之後的工作日th 天。

  1. 必須列舉所聲明的終止原因。必須附上警告、譴責和先前停職記錄(如果適用)。

  1. 選舉委員會關於未來就業限制的建議。

114.38.4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上訴後,執行官員應根據適用的公眾會議法將此事列入下一次定期或特別會議議程,以確定審理上訴的時間範圍。

114.38.5上訴聽證必須安排在收到上訴之日起六十 (60) 天內。延長超過六十 (60) 天應由公務員委員會根據上訴人和選舉委員會是否同意延長等因素酌情決定;延期是否符合憲章第 13.104 條和相關憲章條款的目的;以及延期是否有利於司法利益。

114.38.6除非上訴另有明確規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將其視為對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和選舉委員會關於未來就業限制的建議的上訴。

如果上訴明確且明確僅限於選舉委員會關於未來就業限制的建議,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1)取消任何目前的考試和資格狀態;

秒。 114.39因故免職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
(續)

114.38.6(續)

2)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未來的就業;

3)將人員恢復到接受選舉主任職位之前的永久公務員類別。如有必要,受影響班級將被裁員。

114.38.7依章程第 13.104 條,在對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時,公務員委員會應僅限於審議選舉委員會的記錄;但是,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獨立評估和權衡證據,並可以酌情考慮向選舉委員會提供但選舉委員會排除的證據,並可以酌情排除選舉委員會考慮過的證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酌情考慮選舉委員會是否提供支持因故被免職的事實的同期文件,和/或是否存在此類文件董事定期績效評估中的事實,作為因故免職的有效性的證明。

114.38.8對於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

  1. 批准上訴,撤銷選舉委員會的決定,並命令立即恢復該人的選舉主任職位。在恢復該人的職務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命令向該人支付被解除職務期間的工資;或者。

  1. 駁回上訴,維持選舉委員會的決定,並宣布解除該人的選舉主任職務。在駁回上訴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將該人恢復為在接受選舉主任職位之前立即持有的永久公務員類別。如有必要,受影響班級將被裁員。

a)如果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維持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上訴人可以選擇撤回對未來就業限制的上訴。

秒。 114.38因故免職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4.38.8(續)

b)如果上訴人不撤回對未來就業限制的上訴,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採納選舉委員會關於未來就業限制的建議,取消任何當前的考試和資格狀態,或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限制未來的就業。

114.38.9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對上訴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秒。 114.39 學期結束

114.39.1選舉主任的任期應在試用期內被釋放、因故被免職、死亡、被任命到市政府部門的其他職位(包括舊金山社區學院區或舊金山社區學院的機密部門的職位)時結束。舊金山聯合學區,辭職或完成五(5) 年任期而無需續簽另一任期。若因故而被驅逐,該期限應終止:

  1. 如果沒有對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則在本規則規定的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期限結束後;或者,

  1. 如果在上訴期限內就選舉委員會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則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對上訴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後,如果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有理由維持罷免。

114.39.2在此期間,在選舉委員會因故罷免選舉主任的決定和罷免選舉主任決定的上訴程序結束之間,選舉委員會可作出臨時的課外指派或臨時任命,而上訴程序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