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3 條:資格證明(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一:一般原則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第二條:定義
適用性:第 II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性:第 IV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第六條:已獲認證的選擇性認證
臨時工
適用性:第 113 條第六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一:一般原則
適用性:第一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1 一般政策
113.1.1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資格名單中資格認證的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增加了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僱員的機會提供更多機會,最大限度地提高舊金山市縣勞動力的多元文化多樣性。
113.1.2從合格名單中甄選員工應基於優點和健康狀況,不考慮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傾向、性取向、血統、婚姻狀況、膚色、健康狀況或其他非優點因素或其他禁止的裙帶關係或偏袒。任命官員及其指定人員應負責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安排每個有興趣參加面試的人、審查申請材料、由不同的小組進行面試以及提出與工作相關的問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認可並支持在選擇經過認證的面試資格之前進行篩選決定時對姓名、地址和其他個人資訊進行去識別化的努力。任命官員/指定人員也應負責維護選擇標準的文件,包括對合格者資訊進行去識別化的工作。各部門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要求,就招聘、考試、認證和選拔程序等擇優制度問題提出報告。人力資源總監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去身分化實施進度 以及持續測試和入門認證 每年擴展兩 (2) 年,此後按計劃擴展。
秒。 113.1 一般政策
113.1.3 人力資源總監執行規則
實施本規則時,人力資源總監應:
1)遵守公務員委員會的所有規則、政策、程序和指令以及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相關憲章條款,並且
2)確保人力資源總監授權的所有部門遵守這些規則、政策、程序、指示和章程規定,以及
3)採取任何必要行動,確保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律、法令或法規。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二條:定義
適用性:第 II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2 認證規則
113.2.1 三分法
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任命的職位資格名單中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候選人的姓名。
113.2.2 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獲得指定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其中至少具有三 (3) 分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獲得每個空缺職位的認證。
113.2.3 清單規則
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均應經過認證,符合每個空缺職位的要求。
秒。 113.3 認證日期
認證日期是指人力資源部依本第二條規定的認證規則向任用官員認證可任用資格的日期。
秒。 113.4 認證通知
人力資源部每次向本第二條規定的職位任命官員核證姓名時,應同時通知符合資格名單上的人員。
秒。 113.5 查詢通知書
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收到可供任命的經保密認證的合格人員名單後,任命官員可以出於以下目的向這些合格人員發出詢問通知:
秒。 113.5 查詢通知(續)
- 評估合格人員對部門特定職位的興趣;和/或
- 作為選擇過程的一部分,要求合格者提供更多資訊或提交資料。
秒。 113.6 清單用盡
113.6.1 三分規則
在所有情況下,當得分少於三 (3) 分的合格者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2 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在所有情況下,當可用分數少於三 (3) 個時,根據三分或以上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3 列表規則
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合格名單,當剩餘合格人數不足原名單三分之一時,該名單即告失效;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中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人員,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合格人員;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姓名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資格的人。如果應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數字。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該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4 人力資源總監權限
若合格人員少於班級職缺,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宣布合格名單已用盡。應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合格名單已用完。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7 認證規則適用於所有員工
113.7.1三分規則
1)僅適用於促銷 (P) 以及促銷與入門組合 (CPE) 除非代表該類別的員工組織與人力資源總監共同同意使用更廣泛的認證規則,否則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但僅限入門 (E) 和「連續清單類別」除外。
2)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名單上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候選人名單,可任命該職位。除非法律要求,否則不得公開符合資格的信息,包括符合資格名單上的姓名。
3)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2)份或以上經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分數應等於應徵職位數加上兩(2)份分數。在所有情況下,當得分少於三 (3) 分的合格者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如果所有符合免分預約資格的人員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答复,指定官員可以要求從次高分開始提供補充證明。
1) 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進入(E)和持續測試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應為 列表規則。
2)儘管本規則有任何其他規定,人力資源總監仍有權與員工組織的代表會面並進行協商,以就適用於本節涵蓋的每個類別的認證規則達成共識 除非除非
秒。 113.7 適用於所有級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113.7.2 認證規則的擴展(續)
2) 續。
人力資源部另有指示,那些符合資格的名單被指定為進入(E)類別並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持續測試 資源總監。 雙方協商不成的,適用三分規則。
3)商定的認證規則應作為考試公告的條款予以公佈,且商定的認證規則不得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上訴。
113.7.3 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 對於單一 (1) 位置
每個空缺職位應獲得一份機密名單,其中列出了所有符合指定分數的合格人員名單,其中至少有三 (3) 分的合格人員。除非法律要求,否則不得公開符合資格的信息,包括符合資格名單上的姓名。
2) 當有多個職位空缺時
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擬填補的職位數加上適用於該職位的認證規則中的分數。名單減一。
3) 當合格名單用盡時
在所有情況下,當可用分數少於三 (3) 個時,根據三分或以上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合格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補充認證
如果所有符合分數豁免任命資格的人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做出答复,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補充證明。
秒。 113.7 適用於所有級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113.7.4 列表規則
1)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名單的保密名單應針對每個空缺職位進行認證。
2) 資格名單用完時
當原始名單上仍然可用的合格人數少於三分之一時,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合格名單應被用盡,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9)名或更少的合格名單,則至少必須有三(3) 名合格人員;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姓名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資格的人。如果應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數字。當可用認證數量少於最低限度時,該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7.5 認證規則的製定
1)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每個類別的認證規則,並在本節通過後的該類別的第一次考試公告中指定用於管理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
2)一旦建立,認證規則將用於管理該類別中所有未來的合格名單,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命令。
3)在製定認證規則時,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與任命官員、僱員組織代表和其他相關方進行協商。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性:第 IV 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8 人員需求
113.8.1 人員請購要求
每當需要填補職位時,任命官員應按照規定的格式發出人事申請。完全批准的人事申請應立即按人力資源部收到的順序加蓋時間戳。
113.8.2 單獨或團體人員申請
對於每個待填補的永久職位,應單獨提出人員申請。集團人員申請只能用於臨時職位。
113.8.3 取消人員請購
根據任命官員提出的書面請求並表明正當理由,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取消人事申請。
113.8.4 人員申請的優先級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依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員申請的優先順序或到崗日期(以較晚者為準)進行認證。
113.8.5 臨時任命的任期
1)臨時僱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 (12) 個月。
2)原始人員請購時間少於十二(12)個月的,可以自任命之日起延長,但不得超過允許的最長人員請購時間。在允許的最長時間結束後,如果資金可用且員工繼續處於該類別的合格名單上,則可以延長臨時任命。
秒。 113.8 人員需求(續)
113.8.5 臨時任命的任期(續)
3)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人力資源部應保存本規則規定的臨時聘用人數記錄。在
113.8.6 彈性用工人員需求
根據《工資條例》的靈活人員配置權限,由被任命者填補的永久空缺的人事申請也適用於隨後對同一合格人員(如果合格)任命到人事申請上指定的級別的認證。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性:第五條第 113 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9 認證通知
對於每個空缺職位,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既定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核證一份所有符合任命資格的人員名單。除非法律要求,否則不得公開符合資格的信息,包括符合資格名單上的姓名。
人力資源部應將符合資格的證明同時通知雇主。本認證通知僅供參考,不需要合格者的回應。
秒。 113.10 查詢通知書
113.10.1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任命官員可以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可供任命的合格人員發出詢問通知,以評估對部門特定職位的興趣,和/或作為選擇過程的一部分,獲取更多資訊或意見。
113.10.2 符合資格的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不得少於三 (3) 個工作日的最短期限內回覆詢問通知。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延長回覆期限。在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 響應技術的可用性、合格人數、訊息平台發送和接收通知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有資格獲得及時通知的手段的存取程度,以及 選擇程序的複雜性。
113.10.3凡符合某一分數的應徵者均放棄機會或未在答复期限內答复問詢通知的,用人部門可以按照本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從次高分中考慮符合資格的人員。
秒。 113.11 認證結果
各部門必須在認證通知之日起二十 (20) 個工作天內將認證結果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延長此期限。人力資源總監收到選定合格人員的通知後,應將被任命者的姓名、部門、類別和級別公佈在合格名單上。 DHR 將定期向 CSC 報告部門回應時間以及延遲回應轉介的原因。
秒。 113.12 豁免
113.12.1 一般豁免
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可能會被置於不活躍狀態,且一般放棄認證,具體如下:
1)應符合資格者的書面要求。此類豁免應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被任命為永久職位的人員應普遍放棄對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被任命為臨時職位的人員應在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獲得臨時任命的一般豁免。除非人力資源總監下令,否則不得撤銷此類棄權。
3)因本規則其他規定的原因。
4)符合一般豁免資格的人員不得被認證擔任合格名單上的任何職位,除非符合資格的人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撤回此類豁免。除非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下令,否則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施加的一般豁免不得取消。
113.12.2 放棄兼職工作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宣布任何兼職職位有條件豁免,然後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放棄認證,而不會因任命為全職職位而受到處罰。接受此類任命的合格人員應保留擔任全職職位的資格。
秒。 113.12 豁免(續)
113.12.3 有條件豁免
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對於具有異常就業情況或特殊就業條件的職位,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放棄認證:
- 有資格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者
3)人力資源總監。
合格者對合格名單施加的有條件豁免應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
113.12.4 豁免的影響
1)擁有一 (1) 個以上相同類別名單的合格人員的一般或有條件放棄認證應適用於同一類別的任何現有名單。
2)放棄獲得有條件豁免所涵蓋職位認證的合格人員,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取消此類豁免之前,不得獲得該清單中要求滿足這些條件的職位的認證。
3)除非考試公告另有規定,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拒絕兩(2)份因不符合資格名單而獲得的聘用機會。拒絕第三個(3RD) 提供就業機會將導致合格者的姓名從該合格名單和該類別的所有其他名單中刪除。
1)撤銷合格人員施加的一般或有條件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交。
2)此類請求必須在第三(3)日下班前送達人力資源部辦公室。RD) 該月第一個星期五生效 (1英石) 下個月的工作日。如果發生第三次(3RD) 週五為法定假日,此類請求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營業結束前收到。
秒。 113.12 豁免(續)
113.12.5 撤銷豁免(續)
3)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隨時授權撤銷已施加的豁免,並在第一個(1英石) 下個月的工作日,除非另有特別規定。
4)撤銷豁免不得乾擾或影響其姓名已向任命官員核證的合格人員的權利。
5)如果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立即撤銷棄權符合服務部門的最佳利益,則可以授權立即撤銷棄權。
秒。 113.13 地址變更
符合資格的人有責任將任何地址變更通知人力資源部。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六條:認證臨時工的選擇性認證
適用性:第 113 條第六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僱員;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等級除外。
秒。 113.14 認證臨時工的選擇性認證
113.14.1儘管本規則或本規則任何其他部分有任何相反規定,從定期採用的合格名單中被任命為非永久職位的僱員應有權在資格名單中排名靠前的人員的證明,須在該類別中服務六(6) 個月或在考試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內處於任何狀態,並由指定官員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明所需服務期間的工作表現,以人力資源總監規定的形式和方式進行。
113.14.2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採取與本規則不衝突的行政措施,以使本節生效,包括實施和取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