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13 條:資格證明(公務員委員會)

適用於大多數市政府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一條:總則

適用範圍:第一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第二條:定義

適用範圍:第二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第三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範圍:第四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範圍:第五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第六條:認證機構的選擇性認證

臨時工

適用範圍:第六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一條:總則

適用範圍:第一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秒113.1一般政策

113.1.1公務員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合格名單合格人員認證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將增加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位職責的員工的機會,並為最大限度地提高舊金山市和縣勞動力的多元文化多樣性提供更多機會。

113.1.2從合格名單中選拔員工應基於優點和適合性,而不考慮關係、種族、宗教、性別、國籍、民族、年齡、殘疾、性別認同、政治派別、性取向、血統、婚姻狀況、膚色、醫療狀況或其他非優點因素或其他被禁止的裙帶關係或偏袒。任命官員及其指定人員應負責建立非歧視性的選拔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安排每個有興趣的候選人參加面試、審查申請材料、由多元化小組進行面試以及詢問與工作相關的問題。公務員委員會贊同並支持在選出符合面試資格的人員之前進行篩選確定時,對姓名、地址和其他個人資訊進行去識別化的努力。任命官員/指定人員還應負責維護選擇標準的文件,包括努力去除合格人員資訊的身份識別資訊。各部門應依照公務員委員會的要求,報告招聘、考試、認證和選拔程序等擇優制度問題。人力資源總監應在兩年內每年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去識別化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持續測試和入門級認證擴展以及使用靈活人員配置、僅限晉升、臨時轉永久、豁免轉永久和豁免 P103 每日護士轉永久 2320 註冊護士合格名單的情況,報告時間由公務員委員會確定。

秒113.1一般政策

113.1.3人力資源總監執行規則

實施本規則時,人力資源總監應:

1)遵守公務員​​委員會的所有規則、政策、程序和指令以及舊金山市和縣的所有相關憲章規定,並且

2)確保人力資源總監授權的所有部門遵守這些規則、政策、程序、指示和章程規定,並且

3)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律、法令或法規。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二條:定義

適用範圍:第二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113.2認證規則

113.2.1三分規則

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任命的職位資格名單中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候選人的姓名。

113.2.2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獲得指定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其中至少具有三 (3) 分的合格人員的姓名應獲得每個空缺職位的認證。

113.2.3列表規則

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均應經過認證,符合每個空缺職位的要求。

秒113.3認證日期

認證日期是指人力資源部依本第二條規定的認證規則向任用官員認證可任用資格的日期。

秒113.4認證通知

人力資源部每次向本第二條規定的職位任命官員核證姓名時,應同時通知符合資格名單上的人員。

秒113.5調查通知

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收到可供任命的經保密認證的合格人員名單後,任命官員可以出於以下目的向這些合格人員發出詢問通知:

秒113.5調查通知(續)

1)評估應徵人員對該部門具體職位的興趣;和/或

2)作為選拔過程的一部分,要求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提供更多資訊或意見。

秒113.6清單的窮盡

113.6.1三分規則

當符合資格的球員得分少於三 (3) 分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2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根據「三個或更多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當可用的分數少於三個(3)時,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3列表規則

根據名單規則通過的合格名單,當剩餘的合格人數少於原名單的三分之一時,即為名單用盡;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人員,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合格人員可供選擇;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名字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條件的名單。如果使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的結果是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6.4人力資源總監權限

若合格人員少於班級職缺,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宣布合格名單已用盡。應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合格名單已用完。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三條:認證規則的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第三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秒113.7適用於所有

113.7.1三分規則

1)對於僅限晉升 (P) 和綜合晉升與入門 (CPE) 合格名單,除非代表該類別的員工組織與人力資源總監雙方同意使用更廣泛的認證規則,否則除僅限入門 (E) 和“連續名單類別”外,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

2)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名單上得分最高的三 (3) 名可擔任該職位的候選人的保密名單。除非法律要求,合格人員的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姓名)不得公開。

3)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已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兩個分數。當符合資格的球員得分少於三 (3) 分時,根據三分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均放棄任命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复,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人員提供補充證明。

113.7.2認證規則的擴展

1)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入職(E)和持續測試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應為名單規則。

2)儘管本規則有其他規定,人力資源總監仍有權與員工組織代表會面並協商,就適用於本節涵蓋的每個類別的認證規則達成一致意見,除非

秒113.7適用於所有類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113.7.2認證規則的擴展(續)

2)繼續

人力資源部另行指示將符合資格的名單列入指定入門(E)類別,並由人力資源總監進行持續測試。如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採用三分規則。

3)商定的認證規則應作為考試公告的條款予以公佈,且商定的認證規則不得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

113.7.3三分或三分以上規則

1)單一(1)職位

應向每個可用職位提供一份保密名單,其中列出所有達到指定分數的合格人員,其中至少有達到三 (3) 分的合格人員。除非法律要求,合格人員的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姓名)不得公開。

2)當有多個職位空缺時

除另有規定外,當同一類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批准的人員申請時,認證的分數應等於擬填補的職位數加上適用於該職位的認證規則中的分數。名單減一。

3)當符合資格的名單用盡時

根據「三個或更多分數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在任何情況下,當可用的分數少於三個(3)時,均應被用盡。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是否使用合格名單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4)補充認證

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均放棄任命或未能在本規則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回應,任命官員可以要求下一個最高分數的人員提供補充證明。

秒113.7適用於所有類別員工的認證規則(續)

113.7.4列表規則

1)合格名單上所有合格人員的保密名單應向每個可用職位證明。

2)當符合資格的名單已用盡時

根據名單規則採用的合格名單,當剩餘的合格人數少於原始名單上的三分之一時,即為用盡名單,但是,如果原始名單上有九 (9) 名或更少的合格人數,則必須至少有三 (3) 名合格人數可用;對於包含四十五 (45) 個或更多名字的原始名單,必須至少有十五 (15) 個符合條件的名單。如果使用上述三分之一公式得出的結果是分數,則應使用下一個最大的數字。當可用的認證數量少於最低要求時,名單的使用應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113.7.5認證規則的製定

1)人力資源總監應在本節通過後,在針對每個類別的第一次考試公告中指定用於管理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從而為每個類別制定認證規則。

2)一旦建立,認證規則將用於管理該類別中所有未來的合格名單,除非人力資源總監另有指示。

3)在製定認證規則時,人力資源總監可以諮詢任命官員、員工組織代表和其他相關方。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四條:人員需求

適用範圍:第四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秒113.8人員申請

113.8.1人員申請要求

每當需要填補職位時,任命官員應依照規定的形式發出人事申請書。完全批准的人員申請應立即按照人力資源部收到的順序蓋上時間戳記。

113.8.2單獨或集體人事申請

每一個需要填補的永久職位都應單獨提出人員需求。團體人員申請僅可針對臨時職位提出。

113.8.3取消人事申請

根據任命官員提出的書面請求並表明正當理由,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允許取消人事申請。

113.8.4人員申請的優先級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依人力資源部審核人員申請的優先順序或到崗日期(以較晚者為準)進行認證。

113.8.5臨時任命的任期

1)臨時就業的徵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12)個月。

2)原人員請求期限少於十二 (12) 個月的,可以從任命之日起延長,但不得超過人員請求期限的最長允許時間。在完成允許的最長時間後,當資金充足且員工繼續在該類別的合格名單上時,可以延長臨時任命。

秒113.8人員申請(續)

113.8.5臨時任命的任期(續)

3)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人力資源部應記錄依本規則規定延長的臨時就業人數。 1977 年 7 月 30 日以及此後每年的 7 月 30 日,應公佈上一財政年度延長的臨時就業清單,供公眾查閱。

113.8.6彈性用工人員申請

根據《工資條例》的靈活人員配置權限,由被任命者填補的永久空缺的人事申請也適用於隨後對同一合格人員(如果合格)任命到人事申請上指定的級別的認證。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五條認證管理

適用範圍:第五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級別以及市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級別除外。

秒113.9認證通知

對於每個空缺職位,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既定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一份可供任命的所有合格人員的姓名保密名單。除非法律要求,合格人員的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姓名)不得公開。

人力資源部應同時將此項證明通知每個符合資格的人員至招聘部門。本認證通知僅供參考,不需符合資格的人員回應。

秒113.10調查通知

113.10.1根據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任命官員可以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符合任命條件的人員發出調查通知,以評估對部門特定職位的興趣,和/或作為選拔過程的一部分獲取更多信息或意見。

113.10.2合格人員必須在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最短期限內回覆詢問通知,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3)個工作天。人力資源總監可能會延長回覆期限。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回應技術的可用性、符合條件的人數、發送和接收通知的訊息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及時通知的途徑的程度以及選拔程序的複雜性。

113.10.3如果某一分數的所有合格人員都放棄機會或未能在回复期限內回复詢問通知,則招聘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從下一個最高分數中考慮合格人員。

秒113.11認證結果

各部門必須在認證通知之日起二十(20)個工作天內將認證結果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可能會延長此期限。在選出合格候選人後,人力資源總監應在合格名單上公佈候選人的姓名、部門、分類和級別。 DHR 將定期向 CSC 報告部門回應時間以及延遲回應轉介的原因。

秒113.12豁免

113.12.1一般豁免

合格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可能會被置於不活躍狀態,且一般放棄認證,具體如下:

1)根據合格者的書面請求。此類豁免應於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獲得永久職位任命的人員,對於同一類別的所有合格名單上的所有任命,應享有普遍豁免。被任命擔任臨時職位的人員應享有同一類別所有合格名單上的臨時任命的普遍豁免。除非人力資源總監下令,否則不得撤回此類豁免。

3)本規則其他規定的原因。

4)符合一般豁免條件的人員不得被認證為符合資格名單上的任何職位,除非符合資格的人員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撤回此類豁免。除非公務員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下令,否則不得取消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實施的一般豁免。

113.12.2兼職工作豁免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宣布任何兼職職位有條件豁免,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放棄認證,而不會因被任命為全職職位而受到處罰。接受該任命的合格人員仍保留擔任全職職位的資格。

秒113.12豁免(續)

113.12.3有條件豁免

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對於具有特殊就業情況或特殊就業條件的職位,可能會免除認證:

1)有資格在下一個工作天生效;

2)公務員委員會;或者

3)人力資源總監。

合格者對合格名單施加的有條件豁免應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規則撤銷。

113.12.4豁免的效果

1)對於在同一類別中同時出現在多個名單上的合格人員,其一般或有條件的認證豁免應適用於同一類別的任何現有名單。

2)符合資格的人員如果放棄對有條件豁免的職位的認證,則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取消此類豁免之前,不得再獲得需要該列表中那些條件的職位的認證。

3)除考試公告另有規定外,符合資格的人員可以拒絕兩份因不符合資格名單而產生的錄用通知。拒絕第三次工作邀請將導致符合條件的人員的姓名從該合格名單以及該類別的所有其他名單中被刪除。

113.12.5撤回豁免

1)撤回符合條件者所施加的一般或有條件的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出。

2)此類請求必須在每月第三個星期五下班前送達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並於下個月第一個工作天生效。如果第三個星期五是法定假日,則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下班前收到此類請求。

秒113.12豁免(續)

113.12.5撤回豁免(續)

3)委員會或人力資源總監所施加的豁免可隨時被授權撤銷,並於下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生效,除非另有明確命令。

4)撤銷豁免不得乾擾或影響已向任命官員核實姓名的合格人員的權利。

5)如果確定立即撤回豁免符合服務的最佳利益,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立即撤回豁免。

秒113.13地址變更

符合資格的人員有責任將任何地址變更通知人力資源部。

規則113

資格認證

第六條:已認證臨時僱員的選擇性認證

適用範圍:第六條第113條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製服等級以及市府交通局 (MTA) 的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113.14對已認證臨時僱員的選擇性認證

113.14.1無論本規則的本節或任何其他節中是否有相反規定,從定期採用的合格名單中被任命到非常任職位的員工,在獲得合格名單中排名更高的人員的認證之前,有權被任命到同一類別的永久職位,但須在該類別中服務六(6)個月,或以任何身份在工作人員的情況下在工作期間被任命為令人滿意的官員服務。

113.14.2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採取不與這些規則相衝突的行政措施,以使本節生效,包括實施和取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