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任命(公務員顧問13)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重要就業問題和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政策的訊息傳遞, 舊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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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顧問》涵蓋了《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和《章程》中定義的各種任命類型。

 

常任公務員

因合格名單的認證/推薦而任命為永久職位或宣佈為永久職位的任命。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的僱員必須經歷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正式員工將獲得績效制度下的某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務員委員會規則中關於身分、就業和離職的權利。

試用期

試用期描述了公務員在正式任命後的試用期內的狀態。這是選擇過程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階段。長期公務員的試用期從符合資格名單中選出的人員作為長期公務員開始在工資單上工作時開始。處於試用期的員工被視為“隨意”,並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

臨時公務員

因符合資格名單的臨時資助職位認證而做出的任命。臨時任命的期限有限。臨時公務員僱員可能享有一些出於裁員目的而要求「正當理由」(參見適用的 CBA)和資歷的權利。臨時任命者可能有資格獲得公務員顧問第 11/2000 號所述的選擇性認證。

臨時

臨時是在沒有可用的合格或合格名單或在緊急情況下對永久、宣布的永久或臨時職位進行任命時使用的術語,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時間限制為憲章最多三(3)人年,但監事會另有核准的除外。除市交通局 (MTA) 的關鍵服務類別外,所有臨時任命均由人力資源總監 (HRD) 批准。根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 (CSC) 規則,臨時任命(包括 MTA 的臨時任命)是在綜合考慮績效因素、平等就業機會以及績效評估評級和經驗(如果有晉升)的基礎上做出的。 臨時僱員可能享有出於裁員目的的「正當理由」和資歷的某些權利(請參閱適用的 CBA),但不會獲得任何永久就業的優先權或權利。

豁免

 

該憲章規定了排除在公務員任免程序之外的職位和任命。這些職位和任命被定義為「豁免」。豁免僱員被視為“隨意”,並由任命官員自行決定任職。部門負責人可以但不要求使用績效制度標準作為豁免選拔、任命和僱用的指導方針。然而,聯邦、州和地方反歧視法繼續適用於豁免選拔、就業和解僱決定。

豁免職位/任命的類別和限制

1996 年,選民批准了《1996 年憲章》,其中定義了豁免就業的使用。該憲章規定了 19 類不屬於公務員的就業類別:

這 19 個類別一般分為三組: 第一組,受憲章規定的 1994 年 7 月 1 日全職豁免僱員佔總僱員的百分比“上限”的約束,由各種職位,包括但不限於部門副主任、行政助理、機要秘書、立法分析員/助理。根據《章程》,CSC 將「上限」設定為 2%,並通過了規則和政策,要求超過「上限」的豁免頭寸請求須經 CSC 批准。第二組繼續實施 1932 年憲章豁免任命。第三組包括臨時和季節性任命,不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的一半時間;替換休假的公務員(期限為2年);有限期限資助的特殊項目和專業服務;市重度殘障人士就業計劃。根據章程,CSC 通過了規則和政策,允許人力資源部 (DHR) 批准第 III 組中的豁免職位,但須向 CSC 提出上訴。 CSC 也要求 HRD 定期報告這些立場。

根據章程第 10.104 條提出的每項豁免職位申請均由 DHR 績效制度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擬議職位是否符合使用豁免任命的既定標準。

額外的豁免預約

1999 年 11 月,選民還批准了 E 提案,該提案創建了 MTA,並增加了 MTA 管理職位專屬的豁免任命類別。根據章程第 8A.104 條,MTA 每年向 CSC 報告其分類計劃和豁免任命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