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305:會議和聽證會(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305
公務員事務委員會 - 會議和聽證會
適用性:第 30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第一條:會議
秒。 305.1 定期會議
秒。 305.2 延期例會
秒。 305.3 特別會議
秒。 305.4 委員會會議 - 公開
秒。 305.5 執行會議
秒。 305.6 分鐘
第二條:聽證會和聽證程序
秒。 305.7 通訊
秒。 305.8 法定人數
秒。 305.9 運動需要第二個
秒。 305.10 點名投票
秒。 305.11 平票
秒。 305.12 對人力資源總監的行為提出上訴
秒。 305.13 委員會行動的重新考慮
秒。 305.14 實際問題
秒。 305.15 議事規則
秒。 305.16 聽說項目出現故障
秒。 305.17 延後的日曆事項
秒。 305.18 委員會聽取的事項
秒。 305.19 委員會聽證會程序
秒。 305.20 書面報告的要求
秒。 305.21 投票要求
秒。 305.22 書面資料的提交
規則305
公務員事務委員會 - 會議和聽證會
第一條:會議
適用性:第 30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秒。 305.1 定期會議
305.1.1 定期會議應於每月的第一和第三個星期一舉行,地址:
305.1.2 會議時間或地點的任何變更應予以公佈。
305.1.3 當例行會議日適逢假期時,委員會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舉行會議,除非在先前的例行會議上指定了其他日期舉行會議。
305.1.4 定期會議不得在以下時間之前休會:
秒。 305.2 延期例會
委員會可以將任何例行會議推遲到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延期會議是例會的一部分。
秒。 305.3 特別會議
305.3.1 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委員會多數成員根據適用的地方和州法律召開。
305.3.2 執行官員應向所有在特別會議議程上有事項的有關各方發出通知。此類通知必須在通知中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前至少七十二 (72) 小時親自或透過郵件送達。副本還應張貼在官方公告板上、公務員網站上並轉發至舊金山公共圖書館。通知應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擬處理的事項。除會議指定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
秒。 305.4 委員會會議 - 公開
除非法律另有授權,委員會的所有會議均應向公眾開放。
秒。 305.5 執行會議
委員會可召開執行會議,審議受委員會管轄的官員或僱員的僱用或解僱;聽取針對該官員或僱員的投訴或指控,除非該官員或僱員要求舉行公開聽證會;或根據適用的當地和州法律用於其他目的。
秒。 305.6 分鐘
執行官員應在會議記錄中記錄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出席委員的姓名、委員會的所有正式行為以及委員的投票。如有要求,專員的反對或批准及其理由應予以記錄。會議記錄應寫成並提交下次例會更正並批准。
規則305
公務員事務委員會 - 會議和聽證會
第二條:聽證會和聽證程序
適用性:第 305 條規則適用於舊金山消防局所有級別的消防隊。
秒。 305.7 通訊
305.7.1 要求委員會採取行動的通訊必須以書面向公務員部門提交。執行官應保存收到的通信登記冊並記錄處理情況。此登記冊應於正常營業時間內開放供民眾查閱。
305.7.2 根據本規則不需要委員會採取行動的通信應由執行官員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應在相關記錄上進行適當的註釋。
305.7.3 專員可以要求將任何事項列入日程。所有聽證請求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安排。
秒。 305.8 法定人數
委員會所有成員的多數構成法定人數,任何行動都需要多數人的同意。
秒。 305.9 運動需要第二個
任何委員提出的動議均須有第二個動議。
秒。 305.10 點名投票
委員可以要求對委員會審議的任何事項進行唱名表決。
秒。 305.11 平票
如果只有四 (4) 名專員出席,並且顯然他們對向委員會提出的事項或請求不一致,則任何專員或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要求推遲行動。
秒。 305.12 對人力資源總監和執行官的行為提出上訴
305.12.1 考試事項
人力資源總監就審查事項採取的行動可以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前提是執行官在審查結果後第五 (5) 個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假日)下班前收到此類上訴。人發出通知的郵戳日期。如果僅透過掛號信向上訴人發送通知,並要求回執,則上訴期限應額外延長五 (5) 個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假日)。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305.12.2 員工薪資事宜
人力資源總監就工資和薪資問題採取的行動可以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前提是執行官在第七 (7) 個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節假日)下班前收到此類上訴在向上訴人發出通知的郵戳日期之後。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305.12.3 個人服務合約
人力資源總監就個人服務合約採取的行動可以提出上訴,前提是執行官員在委員會個人服務合約程序規定的任職期內收到此類上訴。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在規定的發布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個人服務合約應安排委員會批准。委員會的批准行動應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重新審議請求。
305.12.4其他事項
人力資源總監就其他事項採取的行動或執行官就執行官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採取的行動可以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前提是執行官在郵戳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收到此類上訴向上訴人郵寄通知的日期。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秒。 305.13 委員會行動的重新考慮
305.13.1 重新考慮未列為對人力資源總監或執行官決定上訴的委員會行動的請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不遲於該決定之日後三十(30) 個日曆日內由執行官收到。三十 (30) 天後收到的請求將不會被處理並被拒絕。
305.13.2 複議請求必須簡潔地說明請求的理由,並應在收到書面請求後儘快予以安排。委員會可允許請求者或代表提供最多三 (3) 分鐘的口頭證詞。如果委員會同意批准重新審議請求,該事項應在隨後的委員會會議上安排。
305.13.3 委員會拒絕複議請求的行動或委員會在複議聽證會後所做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不再考慮任何進一步的複議請求。
秒。 305.14 實際問題
對有爭議或假設問題的裁決請求將不予考慮。
秒。 305.15 議事規則
除非本文另有規定,最新修訂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應指導委員會的訴訟程序。
秒。 305.16 聽說項目出現故障
不按順序聽取日曆項目的請求應在會議開始時向主席提出,並說明請求的理由。總統應決定是否批准該請求。
秒。 305.17 延後的日曆事項
所有延遲的日程事項應由執行官在會議開始時宣布。
秒。 305.18 委員會聽取的事項
委員會在任何會議上只會聽取已列入日程的事項。口頭裁決請求將不予考慮。委員會行動的通知應在行動後的第二 (2) 個工作天內郵寄。
秒。 305.19 委員會聽證會程序
所有爭議事項的委員會聽證會應遵循以下程序:
305.19.1 批准和同意議程
對手的陳述時間最長為五 (5) 分鐘;部門代表的答覆時間最長為五 (5) 分鐘。
305.19.2 常規議程
工作人員或部門代表的演示時間最長為五 (5) 分鐘;對手或上訴人的答覆時間最長為五 (5) 分鐘。
305.19.3 分居聽證會
1) 部門陳述的最長時限為十 (10) 分鐘,除非委員會延長如下:案件開庭摘要(簡要概述);證據討論;如有必要,證實證人;和結束語。
2) 僱員或僱員代表的陳述時間最長為十 (10) 分鐘,除非委員會延長如下:案件開庭摘要(簡要概述);證據討論;如有必要,證實證人;和結束語。
3) 委員會可以為每一方分配五 (5) 分鐘的時間來反駁另一方提出的證據。
305.19.4 委員會權限
委員會保留在陳述期間向各方提問的權利,並酌情修改上述時間分配和要求。
秒。 305.20 書面報告的要求
除在執行會議上適當聽取的事項外,提交給委員會的所有事項均應有根據執行官確定的程序準備的完整書面報告的支持,並應與在聽證會上提交的所有書面文件一起,不遲於會議日前第二個(2nd) 個工作天下午4:00 交付給每位委員。根據任何專員的要求,委員會收到的任何不符合本規則的事項均應被視為無序,並應繼續進行到下一次預定會議。
秒。 305.21 投票要求
出席會議的每位委員會成員必須對某一特定議題投贊成票或反對票,除非出席會議的多數成員透過動議而免除投票。
秒。 305.22 書面資料的提交
委員會審議的所有支持議程項目的書面資料應在委員會例行會議前的第四 (4) 個工作日之前或根據執行官制定的上訴程序提交給執行官。應提供原件以及執行官要求的其他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