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規則 111A:基於職位的測試(公務員委員會)
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適用性:規則 111A 應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應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相關政策
基於位置的測試
秒。 111A.1 目的
秒。 111A.2 擇優考試
秒。 111A.3 勞動力的多樣性
第二條:考試規定
秒。 111A.4 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秒。 111A.5 公務員委員會基於職位的測試規則
秒。 111A.6 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
第三條:考試公告
秒。 111A.7 考試公告
秒。 111A.8 重新發出考試公告
秒。 111A.9 考試公告的更正
第四條:考試申請人與申請
秒。 111A.10 申請人的定義
秒。 111A.11 申請人的資格
秒。 111A.12 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秒。 111A.13 促銷申請人
秒。 111A.14 退伍軍人在考試中的偏好
秒。 111A.15 地址變更
秒。 111A.16 考試申請的保管
秒。 111A.17 申請人資訊的保密性
第五條:考試
秒。 111A.18 考試的充分性
秒。 111A.19 考試評級小組
秒。 111A.20 確定截止分數和合格人數
秒。 111A.21 禁止考試作弊
秒。 111A.22 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第六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秒。 111A.23 僅用於認證目的的合格列表
秒。 111A.24 張貼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
秒。 111A.25 資格的維持
秒。 111A.26 合格名單的管理
秒。 111A.27 其他當局製定的資格名冊
第七條:資格認定
秒。 111A.28 認證
秒。 111A.29 資格認證-最低允許認證規則
秒。 111A.30 建立基於位置的測試認證規則
第八條:審查程序上訴
秒。 111A.31 上訴的實質內容
秒。 111A.32 上訴的及時性
秒。 111A.33 上訴未決時繼續進行考試
秒。 111A.34 上訴裁決權
秒。 111A.35 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秒。 111A.36 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上訴
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一:公務員委員會政策
與基於位置的測試相關
適用性:第 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1 目的
111A.1.1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認識到減少長期公務員任命所需時間以及減少對臨時和其他形式臨時僱用的依賴的重要性。因此,正在製定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目標是在考試公告發布後六十 (60) 天內採用透過擇優考試流程產生的合格名單。
111A.1.2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政策是,舊金山市和縣根據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以高效和公平的方式進行考試程序,以確保選擇最合格的人員來執行任務。
秒。 111A.2 擇優考試
111A.2.1舊金山市縣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是,所有人應享有平等就業機會,如規則 103 平等就業機會所述。
111A2.2所有涉密部門職位的申請者應根據適當測試所顯示的優點和適合性,接受可驗證的競爭性考試。應在考試和員工選拔過程的所有階段採用與工作相關的標準,不考慮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政治派別、年齡、宗教、信仰、國籍、殘疾、血統、婚姻狀況、父母身份、家庭伴侶身分、膚色、種族、 醫療狀況(癌症相關)、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愛滋病毒和愛滋病相關狀況、其他非優點因素或法令規定的任何其他類別。
111A.2.3禁止一切形式的欺騙、不當幫助或阻礙。
秒。 111A.3 勞動力的多樣性
111A.3.1根據現行法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政策是建立一支充分反映舊金山市和縣多樣性的勞動力隊伍。
111A.3.2當某個種族或性別群體在特定類別或職業類別中代表性不足時,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來糾正或減輕代表性不足的情況。
111A.3.3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贊同並支持擴大公務員資格名單中合格人員認證的規則,並認為這種擴大增加了任命官員選擇最適合履行特定職責的僱員的機會。實現勞動力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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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二條:考試規定
適用性:第 I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4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應用
本規則中使用的術語「基於職位的測試」應適用於人力資源總監指定包含在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中的任何考試。將課程納入計劃可能基於:學科類別中的職位數量、職位的職能、部門的招聘需求以及人力資源總監可能確定的其他相關標準。
秒。 111A.5公務員委員會基於職位的測試規則
111A.5.1規則 111A 規定了基於位置的測試的所有考試規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 105.12.1、105.12.4 和 105.20 中規定的規定不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公務員委員會規則第110 條、第111 條第一及第二條、第112 條第一至第四條及第113 條第二及第六條所訂明的考試規定,不適用於按職考試計劃。
111A.5.2根據其章程權力,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獨立調查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運作情況,以確定其規則、條例、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並響應監察局的請求。
Sec.111A.6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
111A.6.1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程序、要求和標準,以實施公務員委員會關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規則和政策,並提高本市及時聘用最合格申請人的能力。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無意賦予人力資源總監更改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政策或導致或允許人力資源總監採取任何不符合法律的行動的權力。
Sec.111A.6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續)
111A.6.2人力資源總監應管理和裁決與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有關的所有事項。人力資源總監根據本規則就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事宜作出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本規則明確規定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1A.6.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啟動對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的審計或調查,以確保其符合公務員委員會的政策和規則、人力資源部的政策和程序,或出於其他業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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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三條:考試公告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7考試公告
111A.7.1考試公告應為考試的正式通知,並應提供資格、日期和有關選拔程序的其他細節。申請人必須僅遵循考試公告的條款。
111A.7.2舊金山市和縣的考試公告應在人力資源部正式張貼。
秒。 111A.8重新發出考試公告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重新發布考試公告以延長申請期限或回應上訴。當因這些原因重新發佈時,審查公告不得上訴。
秒。 111A.9考試公告的更正
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透過發布更正通知來糾正考試公告中的筆誤、印刷錯誤和不正確的措辭。對原審查公告中的實質條款提出上訴的,不得給予額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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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考試申請人與申請
適用性:第 IV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10申請人的定義
申請人是指依照審查公告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提出審查申請的人。
秒。 111A.11申請人的資格
111A.11.1每個考試申請人必須具備並維持法律和考試公告所要求的資格。
111A.11.2市和縣僱員僅應根據指定或指派的類別的職責獲得學分,除非提供足夠且可信的文件來驗證其他職責的履行情況。如果員工的員工檔案包含分配和履行職責的同期文件,則員工可能會因某類現任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而獲得積分。基於非同期文件的類別中的現任人員通常不履行的職責的積分應需要人力資源總監的批准。
秒。 111A.12申請人的虛假陳述
任何申請人在申請中或在考試或聘用過程的任何階段做出或允許的相關虛假陳述,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均應成為將該人排除在任何考試之外或從申請人姓名中刪除的充分理由。
Sec.111A.13促銷申請人
申請單獨升學考試或升學與入學合併考試的申請人應符合其申請的考試公告的要求。如果有其他資格,則具有以下資格的員工 連續六 (6) 個月(1040 小時)可驗證 在任何任命類型的任何工作分類中的經驗都有資格成為晉升申請人。
Sec.111A.14退伍軍人考試偏好
111A.14.1人力資源總監應根據適用法律制定在考試中優先考慮退伍軍人的程序。人力資源總監應根據適用法律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確定退伍軍人優先的定義以及在考試中有權享受退伍軍人優先的申請人。
111A.14.2任何在舊金山市和縣申請入學就業並希望獲得公務員委員會規則規定的退伍軍人優惠信貸的個人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時通知人力資源部其退伍軍人身份最初的工作申請或考試公告中指定的內容。
秒。 111A.15地址變更
如果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發生任何變更,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通知人力資源部。僅向郵局和/或員工目前部門發出變更通知不符合通知要求。
秒。 111A.16考試申請的保管
考試申請表和證明文件一經收到即成為人力資源部的財產。此類文件的返還須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
秒。 111A.17申請人資料的保密性
除非法律要求,否則申請人資訊,包括合格名單上的申請人姓名,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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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五條:考試
適用性:第 V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畫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制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18考試的充分性
人力資源總監應批准考試的充分性,以評估申請人執行工作的能力。考試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一種或多種測試手段,例如筆試、口試、表現練習、評估中心、成功完成其他當局為授予認證、執照、學術認可(例如學位、課程完成),按照第2 節中的規定列入名冊。 111A.27,或任何其他確定測試職位的優點和適合度的裝置或方法。
秒。 111A.19考試評級小組
人力資源總監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合格評估者的多樣性。
秒。 111A.20確定截止分數和合格人數
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截止分數或及格分數,並決定構成合格名單的人數。
秒。 111A.21 禁止考試作弊
111A.21.1禁止在考試過程的任何部分出現作弊、不當協助、妨礙、欺詐或共謀的行為。以下是一些明確禁止的具體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或遴選過程中作出相關虛假陳述;使用或試圖使用未經考生報考安排通知授權的資料;擊敗、欺騙或阻礙任何人行使考試權利;對根據本協議接受檢查的任何人的檢查或適當資格進行錯誤標記、評分、估計或報告,或協助這樣做;對檢查或受檢查人作出任何虛假陳述;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特殊或秘密訊息,以改善或損害任何人被任命、僱用或晉升的前景或機會。
秒。 111A.21 禁止考試作弊(續)
111A.21.2任何在考試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弊、試圖作弊或協助作弊或妨礙他人的人均應根據章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受到起訴。應採取的行動包括從考試過程中剔除、解僱和取消未來就業資格以及人力資源總監可能建議的其他適當行動。
秒。 111A.22考試參與者的評級審查
111A.22.1考試參與者應有由人力資源總監確定的不少於三 (3) 個工作日的最短期限來審查自己的考試評級,以確認其分數和/或排名計算的準確性。在確定最短期限時,人力資源總監應考慮以下因素:促進評級審查的技術的可用性、用於評分的技術或方法、考試類型、合格人數、訊息傳遞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考生獲得及時通知的方式的程度以及考試評分的複雜性。給予任何分數或等級的考官的身份不得公開。
111A.22.2人力資源總監應制定評級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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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合格名單的管理
適用性:第 V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23僅用於認證目的的合格列表
111A.23.1通過考試公告的條款和條件所描述的所有考試階段的考試參加者的姓名應列入合格名單。除非法律要求,否則不得公開合格信息,包括合格名單上的姓名;然而,一旦合格名單用盡或過期並且移交得到解決,則應根據要求提供合格名單供公眾查閱。
111A.23.2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合格名單的期限和/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合格者將被告知合格名單的期限和/或個人資格的期限。
秒。 111A.24張貼暫定合格名單考試成績報告
111A.24.1在檢查期間開始時,應張貼暫定合格名單分數報告,供公眾檢查。
111A.24.2由於文書或計算錯誤而導致合格名單發生變化,不應改變合格名單的通過日期。
111A.24.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在任何申訴得到解決之前採用合格名單,並可以根據既定的認證規則向任命官員證明可供任命的合格人員名單。上訴的解決不應影響合格名單中較早聘用的人員。
秒。 111A.25資格的維持
未能具備或維持法律和/或參加考試公告條款所要求的資格的資格者將喪失其資格。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將未能保持資格的合格人員從合格名單中刪除,和/或可以根據資格或遵守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政策和/或行動將合格人員恢復到合格名單中。
秒。 111A.26合格名單的管理
111A.26.1人力資源總監有權根據上訴結果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或其他法律要求,更正合格名單上的錯誤或修改合格名單。合格名單的更正和/或修訂不應影響合格名單中較早聘用的人員。
111A.26.2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根據城市的需要或績效因素延長合格名單的期限或合格名單上個人的資格期限。資格名單或資格期限的任何延期應在到期日期之前進行,更正錯誤的情況除外。合格名單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八 (48) 個月。受影響的合格人員將收到合格名單或資格期限延長的通知。
111A.26.3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授權合併同一類別或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受影響的合格者將收到合格名單合併的通知。
111A.26.4人力資源總監可以取消合格名單,或根據城市的需要或績效因素(例如合格人員無法滿足工作特定資格或要求)選擇使用合格名單。受影響的合格者將收到取消合格名單的通知。
111A.26.5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批准使用符合資格的名單來任命長期公務員擔任相同或類似類別的其他職位。
秒。 111A.27其他當局製定的資格名冊
111A.27.1透過與受影響的僱員組織達成共同協議,其他公認當局(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建立的適當資格名冊可用於填補職位,或作為建立合格名單的基礎。
111A.27.2人力資源總監應確定批准使用其他當局製定的名冊的準則和標準。在評估適當性時,人力資源總監應確保列入名冊不需要組織成員。
111A.27.3此類名冊的使用應在考試公告中註明,並且不得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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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資格認定
適用性:第 VI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28認證
人力資源部依照規定的核證規則,向聘任人員核證符合聘任資格的人員名單。除人力資源部無法控制的情況外,向合格人員發出的初次認證通知應在合格名單通過之日起十五 (15) 個工作天內發出。
秒。 111A.29資格認證-最低允許認證規則
111A.29.1最低(即最嚴格)認證規則應為三分規則。
111A.29.2三分規則的應用最嚴格的公式應為:
1)當一個班級有一(1)份核准的人員申請備案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任命官員證明分數數量等於認證規則的數量。例如,採用三分認證規則的職位將獲得三 (3) 分認證。
- 當同一類別有兩(2)個或以上經批准的人員申請備案時,認證分數應等於待填補的職位數加上認證規則中的分數減1。例如,如果要根據三分規則填寫十二 (12) 份申請,則認證的分數數量為 12 + 3 – 1 = 14。
秒。 111A.30建立基於位置的測試認證規則
111A.30.1人力資源總監和/或代表有權就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中的考試產生的合格名單的認證規則與員工組織討論並達成一致,但前提是最低規則不能小於三分法則。
本節的任何內容均無意改變章程或適用法律規定的談判範圍。
111A.30.2除非代表班級的僱員組織和人力資源總監同意,否則應專門使用三分規則,規則 113 第 III 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111A.30.3認證規則應作為審查公告的條款予以明確。不允許對認證規則提出上訴。
規則111A
基於位置的測試
第八條:審查程序上訴
適用性:第 VIII 條第 111A 條適用於基於職位的測試計劃指定的考試,並適用於除警察和消防部門製服級別以及 MTA 服務關鍵職位或類別之外的所有類別的員工。
秒。 111A.31上訴的實質內容
111A.31.1人力資源部根據第 111A 條採取的行動,如本第 VIII 條規定,指控該行動造成傷害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訴。對於每次上訴,上訴人必須說明上訴所依據的具體理由,引用上訴人認為上訴所涉及的行為違反了具體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或人力資源部政策,並提供以下事實:提供支持上訴的文件,並證明上訴人因上訴行為而遭受的所謂傷害與所稱違反規則或政策之間的合理關係。未能滿足上述所有支持上訴的要求可能成為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拒絕上訴的充分理由。
111A.31.2僅基於候選人相信他或她有權獲得更高分數或及格分數而反對評級或排名的上訴不應被考慮。人力資源總監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均不得以自己的判斷取代合格評估員的判斷。
秒。 111A.32上訴的及時性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抗議和申訴,不予受理。
秒。 111A.33上訴未決時繼續進行考試
在上訴期間,人力資源總監可以繼續進行基於職位的測試流程的任何和所有階段。
秒。 111A.34上訴裁決權
111A.34.1公務員委員會
考試過程中的三 (3) 個時間點可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申訴:(1) 考試公告發布後,(2) 考試實施後且公佈暫定合格分數線之前(3)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後進行報告。對考試公告的上訴可能僅基於對職位描述和/或最低資格的質疑。考試管理後的上訴可能僅基於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者偏見和/或評分者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主張。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的上訴可能僅基於履行職位基本職能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存在重大差異的主張。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對這些考試事項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
111A.34.2人力資源總監
所有其他上訴均可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秒。 111A.35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111A.35.1對審查公告的上訴
1)當認證規則未與代表測試類別的僱員組織達成一致時,本節規定的上訴審查標準應為在製定職位描述、最低資格和/或認證規則時濫用自由裁量權。在決定濫用自由裁量權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必須發現人力資源總監所做的決定超出了他/她的權限,或他/她的決定沒有合理的依據。
2)根據本節提出的上訴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執行官,並且必須在 5 日(5 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th)考試公告發布日後的工作日。
3)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並應包括對考試公告中受到爭議的具體組成部分或項目的陳述,以及採用考試公告中引用的部分構成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原因由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在可能的情況下,所有支持文件必須與書面上訴一起提交。
秒。 111A.35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5.1對審查公告的上訴(續)
4)收到申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員應立即將申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執行長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將上訴列入下次例行委員會會議的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議程 符合《布朗法案》、《陽光條例》和其他適用法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與總統協商後,可以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定期會議之前召開特別會議提出上訴。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制定的程序將聽證會的詳情通知上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5)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可以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解決上訴人的上訴,並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轉發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該決議。
6)公務員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之日考慮未解決的上訴,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和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111A.35.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者偏見和/或評分者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
1)上訴應僅基於以下主張:考試管理的不一致、評分者的偏見和/或評分者未能採用統一標準損害了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上訴應包括對具體事實的陳述,證明考試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受到損害,並引用所違反的具體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或人力資源部政策。就本節規定的上訴而言,有效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其他選擇程序與工作績效之間關係的建立;可靠性通常定義為測試設備或選擇程序的測量的一致性。
秒。 111A.35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5.2對考試管理不一致、評分者偏見和/或評分者未能應用統一標準的申訴(續)
2)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執行官。上訴必須在考試結果書面通知的郵戳日期(或電子郵件日期)後第五 (5) 個工作日下班前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申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應立即將申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下一次定期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符合《布朗法案》、《陽光條例》和其他適用法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與總統協商後,可以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定期會議之前召開特別會議提出上訴。 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制定的程序通知上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4)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可以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解決上訴人的上訴,並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轉發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該決議。
5)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之日考慮未解決的上訴,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並且經上訴人和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為了使根據本節提出的上訴獲勝,上訴人必須通過大量證據(即更有可能)證明所涉規則或政策已被違反,並且該違規行為導致了有效性或可靠性的損害。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秒。 111A.35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續)
111A.35.3不同類別合格名單合併的上訴
1)本條規定的申訴的審查標準應為濫用裁量權合併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上訴應包括具體事實的陳述,證明不同類別的合格名單的合併不受工作分析的支持,而工作分析表明履行職位的基本職能需要相同或相似的知識、技能和能力。
2)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且必須直接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執行官。上訴必須在合格名單合併書面通知的郵戳日期(或電子郵件日期)起第五 (5) 個工作日結束後送達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
3)收到申訴後,公務員委員會執行官員應立即將申訴副本轉發給人力資源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將上訴列入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下一次例行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符合《布朗法案》、《陽光條例》和其他適用法律。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與總統協商後,可以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定期會議之前召開特別會議提出上訴。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制定的程序通知上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4)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可以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採取行動解決上訴人的上訴,並在預定的委員會聽證日期之前將書面解決方案轉發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應在預定的聽證會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報告該決議。
5)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之日考慮未解決的上訴,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且經上訴人和人力資源部雙方同意。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在聽證會上對上訴作出裁決。委員會對上訴的行動為最終決定,不得提出複議請求。
秒。 111A.36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申訴
111A.36.1考試現場的抗議
1)考試參與者可以基於評估者無法勝任或無偏見地對考試參與者進行評級的主張,對將評估者分配給其董事會或小組提出抗議。評分者的抗議必須在參加此階段的考試之前向出席考試的人力資源總監的指定代表提出。如果沒有提出抗議,則不允許對評分者的分配提出上訴。
2)考試參加者可以對考試現場發生的問題提出抗議,例如但不限於設備故障或考試過程受到干擾,幹擾考試參加者的考試表現。此類抗議必須在遇到或經歷問題後以及離開考試地點之前立即向在考試地點的人力資源總監指定代表提出。如果沒有提出抗議,人力資源總監可以拒絕對考試現場發生的問題提出的申訴。
3)針對考試現場抗議的決定或行動可向人力資源總監提出上訴。上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且必須在不遲於第五(5th) 考生考試日期後的工作日。
111A.36.2考試分數和/或排名計算準確性的訴求
考試分數和/或排名計算準確性的申訴必須在指定的評級審查期限內直接提交給人力資源總監或代表(請參閱第 111A.22 節)。人力資源總監有關考試分數和排名計算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111A.36.3其他考試事項的上訴
任何其他考試事項的上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在上訴問題發生或收到通知後第五 (5) 個工作天內送交人力資源總監。人力資源總監對所有這些事項的決定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