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試用期解除(公務員顧問6)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影響舊金山市和縣績效制度的重要就業問題和政策的資訊提供。
試用期滿後釋放
試用期解除的員工是否有回歸權?
問題:
如果員工從入學試用期中釋放出來,是否有返回(恢復)權利。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意圖: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意圖是,因非紀律原因而被解除代表晉昇機會的任命的僱員,有權返回該僱員之前永久擔任的級別(職位代碼)中的職位。 。
根據試用期規則,何時任命被視為升遷?
根據修訂後的(1998 年 3 月 16 日)試用期規則,當新任命是需要額外教育、最低資格或經驗的新級別,或者新任命伴隨著工資增加時,就會出現晉昇機會。
這些情況的具體例子可能包括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的僱員在另一個職業系列的某個類別中擔任職位;從鎖匠或木匠調到人事分析師;或從執業職業護士轉為註冊護士。這些類別的任命來自考試確定的合格名單,這些名單產生「入學」合格名單和「入學」任命。這些申請人一旦被任命,就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入門」僱員,因為他們不是市政府服務的「新」僱員。
這是什麼意思?
這意味著,即使從技術上講,該任命是來自符合進入資格的名單,該僱員也應恢復到該僱員在被解除任命之前在該級別中永久擔任的職位。任何服務中斷都會自動取消員工獲得返回權利的資格。
上訴權利:
在所有情況下,部門主管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的決定都是最終決定。因非紀律問題而被解除試用期的僱員擁有自動恢復權利,但沒有向公務員委員會上訴的權利。因紀律問題被釋放的員工沒有自動返回的權利。部門主管關於未來在市政府就業的建議可以向公務員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