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語言多樣性政策
該市的文化和種族組成及其勞動力是全國最多元化的。因此,紐約市重申其語言多樣性政策,該政策促進接受並防止因在提供公共服務和僱用主要語言不是英語的個人時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而導致的群體間緊張關係。
紐約市認識到,講英語以外語言的勞動力可以透過向非英語社區提供高效且方便的公共服務來增強為該市文化多元化公眾提供的服務。
此外,《英語能力有限者平等獲得城市服務條例》規定,該市的政策是向所有舊金山人(包括英語能力有限的人)提供平等獲得城市服務的機會。
市政府所有員工都被告知,員工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不僅有助於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務,而且除少數例外情況外,這是一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紐約市也重申其平等就業機會政策,確保種族和文化多元化的勞動力有就業機會,其中個人應享有平等適用的就業條款和條件,包括使用其主要語言的權利。
法律要求
該市的政策符合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指導方針。這些指導方針指出,根據 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第七章,不允許員工在工作場所說母語可能會導致非法的國籍歧視。
要求員工在任何時候只說英語的規則可能會違反第七章,因為員工的主要語言往往是一個重要的國籍特徵,因此作為一種繁瑣的僱用條款和條件可能會違反第七章。因此,部門可能只制定一條規則,要求員工在某些時間只說英語,而雇主:
- 表明該規則因業務需要而合理
- 通知員工只說英語的規則以及只需要說英語的一般情況
和 - 通知員工違反規則的後果
在極少數情況下,保單能夠滿足「商業必要性」測試。諸如「主管聽不懂員工在說什麼」、「講英語的員工懷疑非英語員工在談論他們」、「該政策將提升公眾形象」等理由,不足以滿足「業務」的要求。要求。
各部門必須先與市檢察官協商,然後才能實施僅使用英語的規則。
雙重責任
主管和第一線員工有共同的責任,維護一個對每個人來說都舒適、有效率的工作環境。如果同事或客戶對員工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表示擔憂,主管應努力以建設性和敏感的方式非正式地解決這些人際困難。
為了確保緊急情況下的有效溝通以及對任務、工作績效和工作規則的建設性討論,主管和員工應期望任何直接溝通均以通用理解的語言進行。
政策落實
各部門的任命官員負責實施本語言多樣性政策。人力資源總監負責確保遵守本政策。
認為自己遭受違反本政策的非法行為的員工和求職者可以根據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向市府人力資源部 EEO 部門 (DHR EEO) 提出投訴。有關如何提出投訴的說明,請聯絡 DHR EEO 部門(地址:1 So.)。 Van Ness Ave., 4th Floor,致電 (415) 557-4900 或 (415) 557-4810 (TTY),或市 DHR 網站: www.sfdhr.org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DHR-EEO@sfgov.org 。您也可以向加州民權部 (CRD) 或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出申訴。
分發政策
任命官員或部門領導有責任確保所有員工都了解這項政策。
各部門必須將本政策分發給所有員工,並以顯眼的方式張貼在部門或員工公告牌上。
該政策也必須包含在部門的新員工入職培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