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第 107 條:與《僱員關係條例》(公務員事務委員會)有關的規則

適用於大多數城市僱員

此規則影響被歸類為「雜項」僱員的城市工作人員。它不適用於警察和消防部門的穿制服的員工或「關鍵服務」MTA 工作人員。了解適用於「雜項」員工的其他規則。查看相關規則

第一條:權力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 107 條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07.1 權威

107.1.1 根據《邁耶斯-米利亞斯-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 3500 條等。 (MMBA) 和《舊金山憲章》、舊金山市和縣頒布了《行政法典》第 16 章第 XI.A 條《雇主與僱員關係條例》(條例)。該條例旨在促進 MMBA 和章程下雇主與員工關係的管理。它規定了僱員透過代表程序加入自己選擇的僱員組織的權利,以及僱員組織和市縣雙方有義務就代表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真誠的會面和協商。

107.1.2 加州已頒布 MMBA 修正案,將包括舊金山市和縣在內的當地機構置於加州公共就業關係委員會 (PERB) 的管轄之下。 MMBA 將管轄權委託給 PERB,以解決爭議並執行 MMBA 中規定的當地公共機構雇主和某些員工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當地機構根據 MMBA 採用的規則和法規。關於代表性問題,MMBA 允許地方機構制定自己的規則並與 PERB 共享共同管轄權。

107.1.3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依據《舊金山憲章》和《條例》賦予的權力,特此發布以下關於代理程序的規則。承認 PERB 具有調查和裁決不公平勞動行為指控的替代權力,治安官員和管理人員除外;公務員委員會遵守 PERB 的規則和法規來提交和處理此類費用。

107.1.4 這些規則旨在與《憲章》和《條例》一致,並應根據這些法律進行解釋和應用,並為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保留最廣泛的法律措施。這些規則不應與 MMBA 相衝突。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以實施本條例的政策。

107.1.5 本協議未明確規定的代表程序爭議應由公務員委員會或指定的選舉代理以與 MMBA 一致的方式解決。

107.1.6 如果 PERB 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確定本規則的某些條款與適用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不一致,則該條款應被分割,並且本規則的所有其餘部分應繼續完全有效。委員會保留修改這些規則或影響這些規則的法律解釋的權利,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該條例的目的。

第二條:員工代表訴訟

適用性:除非另有說明,第 107 條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別的員工;警察和消防部門的軍事等級以及 MTA 服務關鍵等級除外。

秒。 107.2 定義

如適用,本條例中使用的詞語和術語應具有與條例中相同的含義。凡在本規則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任何正式表格中使用“經認證”一詞的地方,均應視為該詞在條例中出現的意思並應被定義為“專有”。

秒。 107.3 認可

根據條例第 16.211 條和本規則,註冊僱員組織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認可請求,並附上本規則第 107.5 條規定的僱員支持的適當核實或證明。 (《舊金山行政法》第 16.211 條)此後,根據該條例第 16.211 條,其他僱員組織可以提交質疑請願書,並附上適當的核實或僱員支持證明。承認請求和質疑請願書應採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定的書面形式,並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一份正本和四 (4) 份副本。申請認可的單位有現任獨家代表的,應將認可請求通知該代表。

秒。 107.4 取消認證

根據該條例第 16.212 條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僱員或僱員組織可以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取消認證申請,並附上《條例》第 107.5 條規定的僱員支持的適當核實或證明。規則。 (《舊金山行政法》第 16.212 條)取消認證申請應採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定的書面形式,並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一份正本和四 (4) 份副本。

秒。 107.5 員工支持的證明與核實

107.5.1 支持證明應標明每位員工的正楷姓名、簽名、職務或類別以及獲得每個人簽名的日期。

107.5.2 任何支持證明必須在提交請願書之日之前的六 (6) 個月內有效獲得,並且應保持有效,並可用作有資格參加選舉的支持證明,前提是僱員的工作分類包含在將進行選舉的單位中,並且僱員的姓名出現在提交請願書之前的最後一份工資單上。

107.5.3 根據本文規定的要求,支持證明可由以下任何一份原始文件或其組合組成:

(a) 當前(自願)費用扣除授權表;

(b) 會員申請表或會員卡;

(c) 員工簽署的授權卡或請願書:請願書的目的應在每一頁上明確說明;

(d) 會員名單,附有每位會員在登記表、會員申請表或指定卡上簽名的日期,並附有一份聲明,證明僱員組織已存檔表明以下文件的文件,否則將受到偽證罪處罰:員工希望由員工組織代表的願望。

107.5.4 在收到附有僱員支持的請願書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其指定的選舉代理將安排一次由所有利益相關方參加的會議,包括受影響的僱員組織和人力資源部。

107.5.5 合格僱員應是提交請願書之前姓名出現在最後一份工資單上的人員。

107.5.6 為便於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核實,合格僱員名單應由財務主任薪資和人事服務部辦公室或指定人員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指定的選舉代理提供。此類清單應在提交請願書後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提供。

107.5.7 與政府一致。法典§3507.1(c) 如果沒有現有的獨家代表,並且如果經核實超過 50% 的合格僱員已提交支持所請求訴訟的證據,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證明代表的所有條件已經滿足了;除非另一個勞工組織先前已被承認為同一單位全部或部分的唯一代表或多數代表。

107.5.8 如果有現有的獨家代表,並且經核實至少有 30% 的合格僱員支持所請求的行動,公務員委員會或指定人員將進行選舉。

107.5.9 如果無法證實 30% 僱員支持率,公務員委員會將通知所有利益相關方,並且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107.5.10 此類核實或證據是否令人滿意的決定應由公務員委員會或指定的選舉代理以符合 MMBA、條例和本規則的方式進行行政決定,並且在訴訟程序的任何階段均不得受到質疑。

秒。 107.6 選舉代理人的指定

107.6.1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指定加州勞資關係部、州調停與調解服務處 (SMCS) 或繼任機構的選舉代理人,根據 MMBA、條例和本規則的規定進行選舉。

107.6.2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也可以指定此類代理人來執行這些規則,並嘗試以符合 MMBA 和條例規定的方式解決由此產生的任何爭議。

107.6.3 選舉程序應由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根據本規則以及 SMCS 或 PERB 的程序和慣例制定。經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受影響的員工組織、人力資源部和公務員委員會辦公室)的共同同意,可以修改選舉程序。

秒。 107.7 選舉前會議

107.7.1 每次選舉前,公務員委員會和/或選舉代理人應至少安排一次選前會議。應在本次會議召開前至少五 (5) 個日曆日通知各方。各方應定義為由人力資源總監或指定人員以及員工組織代表的舊金山市和縣。經公務員委員會和/或選舉代理人批准,合格選民、選舉日期、時間和地點應在會議上確定。

107.7.2 此時,基於正當理由,經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批准,各方應有機會制定進行上述選舉的附加規則和程序。這些附加規則和程序對上述選舉具有約束力和效力,如同公務員委員會選舉規則的一部分一樣。選舉前會議結束後,各方應簽署選舉協議,然後才能就該選舉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秒。 107.8 選舉

有權在任何選舉中投票的僱員應是該條例規定的代表單位內的僱員,包括因生病、休假或授權休假而在此期間沒有工作的僱員。享有此權利的僱員應是姓名出現在最後一份工資單上的僱員,該工資單的日期應早於選舉日期或公司自行決定的其他日期至少三十 (30) 個日曆日。具體情況下可行。

秒。 107.9 合格選民名單

為選舉目的,應在收到要求後二十 (20) 個日曆日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財務主任辦公室和人事服務部指定的選舉機構提供合格選民名單一式兩份。

秒。 107.10 列表的準確性

任何有資格參加投票的僱員組織都應有機會在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辦公室檢查該名單,並對當時該名單中的任何不准確之處提出抗議。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將努力尋求人類委員會之間就合格選民名單達成協議。
秒。 107.10 列表的準確性(續)

資源總監或指定人員以及有資格參與投票的組織。如果未達成一致,公務員委員會應確定合格選民,並立即將其決定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各方。該名單隨後將成為合格選民的正式名單。

秒。 107.11 投票內容

根據該條例,選舉中的每張選票除了公務員事務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指示在選票上註明的僱員組織名稱外,還應選擇「無組織」。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僱員組織名稱出現在選票上的順序。選票應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定的形式。

秒。 107.12 選票的修改

107.12.1 任何僱員組織均可要求將其名稱從選票中刪除,或根據其出現在選票上的情況進行修正或修改。此類請求應在選舉日期前至少十四 (14) 個日曆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務員委員會或指定的選舉代理提出。根據此類要求,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相應地更改選票。

107.12.2 如果程序涉及取消認證申請,則認證組織不得將其名稱從選票中刪除,除非其在預定選舉日期之前至少二十 (20) 個日曆日發出書面通知。此類通知應構成代表相關單位僱員的認證代表的利益免責聲明。

107.12.3 應要求,公務員委員會應相應地更改選票。

秒。 107.13 郵寄選票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以根據其酌情權認為需要,透過郵寄選票的方式下令進行全部或部分選舉。如果全部或部分要求透過郵寄選票進行選舉,或者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確定應使用缺席選票,則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將在選前會議上製定規則和程序。

秒。 107.14 選舉通知

在決定根據該條例舉行選舉後,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指定的選舉代理人將安排準備一份選舉通知,具體說明選舉的類型(郵寄投票或現場投票);進行選舉的單位;有關投票資格的規則;選票樣本;以及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資訊和指示。選舉通知的副本將發送給所有出現在選票上的員工組織和人力資源部門。

秒。 107.15 張貼選舉通知

任命官員和/或其指定人員應按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的指示,將選舉通知張貼在通常為單位僱員張貼通知的工作地點。此類通知應在選舉前至少五 (5) 個日曆日張貼,並應按照規定的表格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交張貼聲明。

秒。 107.16 選舉觀察員

107.16.1 參加投票的每個僱員組織可以指定不超過兩(2)名相關代表單位的僱員在每個投票地點擔任觀察員。人力資源部亦可指定不超過兩 (2) 位代表為每個投票地點的觀察員。觀察員應協助選舉代理人並觀察選票是否正確投出並正確計票。

107.16.2 觀察員不得:

1)職工代表監事表決;

2) 任何僱員組織的僱員;或者

3) 當時尚未受舊金山市縣僱用的人員。

秒。 107.17 受到質疑的選票

107.17.1 任何政黨、選舉代理人或授權觀察員均可出於正當理由質疑選民的資格。任何受到如此質疑的選票應由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扣押。經計票時雙方同意,經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批准,各方可以證明
秒。 107.17 質疑選票 質疑選票和此類選票的有效性隨後可被計數。

107.17.2 未解決的質疑選票應繼續由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扣押。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應確定此類質疑選票的數量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如果質疑選票數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則無需解決質疑選票。質疑方有責任在選舉之日起七 (7)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提出質疑的理由。參與選舉的任何其他方均有權在此後七 (7)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复。隨後,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應確定質疑的有效性,除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批准予以處理。此類處置應在公務員委員會或選舉代理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或不進行聽證會或調查。

秒。 107.18 質疑選票的保管與控制

因質疑而引起爭議的選票將繼續由公務員委員會保管和控制,直到此類異議得到確定或解決。

秒。 107.19 選舉結果報告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或選舉代理人應在選舉後立即向各方提供非正式計票結果。有關選舉的選舉資料,包括選票,應由公務員制度委員會保存自選舉之日起九十 (90) 個日曆日,或公務員制度委員會酌情認為必要的更長期限。

秒。 107.20 提出異議

在選舉之日後七 (7) 個日曆日內,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公務員委員會提交一份反對選舉的原件和四 (4) 份副本。此類反對意見應包含簡短的理由說明,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進行調查,以確定此類反對意見是否有足夠的理由採取行動。

秒。 107.21 認可

107.21.1 若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或被質疑的選票數量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不舉行第二輪選舉,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立即宣布正式選舉結果,並將結果通知受影響的僱員組織和人力資源部,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根據該條例頒發認可證書。人力資源部應將正式選舉結果通知適當的任命官員。

107.21.2 當專門代表組織不再代表市和縣僱員時,該組織有責任通知公務員委員會。

秒。 107.22 調查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可依該條例的規定,就與選舉或由此產生的任何事宜進行調查。

秒。 107.23 單位名稱

人力資源總監應按照 MMBA 和條例的方式指定新類別和重新分類到適當的單位。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為最終決定,除非相關方透過《單位變更條例》第 §16.210 條規定的程序提出質疑。

第三條:不公平勞動行為指控

適用性:第 III 條第 107 條僅適用於《刑法》第 830.1 條定義的治安官員和《條例》第 16.202.6 條定義的管理僱員及其專屬代表。

秒。 107.24定義

107.24.1 不公平做法:違反條例。

107.24.2 指控:違反條例行為的書面聲明。

107.24.3 答案:書面否認或承認發生了違反條例的行為。

107.24.4 指控方: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指控的個人、組織或其他實體。

107.24.5 被指控方:被指控方斷言違反了條例的個人、組織或實體。

107.24.6 送達:將任何文件實際送達本規則要求送達的當事人。

秒。 107.25 時間要求

應在發生或發現所指控的不公平勞工行為後六 (6) 個月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指控。

秒。 107.26 收費內容

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指控應依照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定的格式以書面提出。此類費用應:

1) 由認定違反本條例的人簽署;

2) 包含提出此類指控的人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446 條所做的聲明,如有偽證,願受處罰。 107.26 就指控方所知和所信而言,指控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宣誓的內容是真實且完整的;

3) 包含對所指控的違法行為的簡單、簡明的描述,如果可能的話,包括被指控違法的個人或組織的姓名和地址、特定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電話號碼以及據稱違反該條例的一個或多個分部;和

4) 包含指控方的全名、隸屬關係、地址和電話號碼,以及任何被認定為指控方或與指控方相關的代表的頭銜,以及指控方尋求的補救措施的聲明。

秒。 107.27 提出指控

六 (6) 份指控副本應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

秒。 107.28 費用處理

提出指控後,應指定公務員委員會指定人員處理。

該指定人員的權力和職責是:

1) 將指控方提出的指控告知被告或被告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方,並要求被告對指控作出回應,表明其對指控的立場;

2)回答各方當事人關於案件處理的程序問題;

3)促進各方之間的溝通與資訊交流;和

4) 在提出指控後三十 (30) 天內,安排行政法官對指控做出裁決。

第四條:行政法官的使用程序

適用性:第四條第 107 條僅適用於該條例中所述的所有可能或必須由行政法法官審理的訴訟。

秒。 107.29 投訴

所有可能或必須由行政法法官審理的訴訟均應透過提出申訴來啟動。上述申訴應提交給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執行官員,並應包含一份指控聲明,該聲明應以普通和簡潔的語言闡明被告被指控的行為或不行為,以便被告能夠準備辯護。投訴應具體說明被告被指控違反的法規、條例或規則,但不應僅包含以此類法規、條例或規則的語言表述的指控。投訴應得到核實,並且所述核實可以基於資訊和信念。

秒。 107.30 投訴通知

如果投訴提出的問題必須提交給行政法法官,公務員委員會應在收到投訴後十 (10) 個工作天內提供有關指定受訪者和人力資源部的投訴副本導演。

秒。 107.31 聽證會通知及投訴答复

107.31.1 送達的投訴應附有公務員委員會的通知,大意是將對投訴舉行聽證會,並在確定日期後通知答辯人。

107.31.2 有關聽證會時間和地點的通知應在聽證會前至少十 (10) 天親自送達或郵寄給當事人。

107.31.3 也應告知被告,他們可以在收到投訴後十五 (l5) 天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答复,承認或否認全部或部分投訴。

107.31.4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在審查任何特定爭議的事實後,可在將爭議問題提交給行政法法官之前嘗試獲得爭議問題相關各方的同意。

107.31.5 聽證會不得在被申請人有權提交答辯的期限屆滿之前安排。

107.31.6 被申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對投訴作出答复的,應視為承認本案事實的真實性,聽證會應據此進行。

秒。 107.32 投訴的修改

107.32.1 在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交答覆之前,投訴人可以隨時修改投訴一次。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應依照本規則,將修改後的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向被投訴人送達修訂後的投訴時,應附上這樣的資訊:被投訴人應有十 (10) 天的時間承認或否認修訂後的投訴中包含的指控。

107.32.2 行政法法官可以為了促進正義並按照適當的條件允許當事人在通知對方當事人後修改任何訴狀,也可以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允許作出答復在這些程序中規定的時限之後作出。

秒。 107.33 官方通知

在做出決定時,可以在案件提交決定之前或之後就本州法院可能在司法上註意到的任何事實發出正式通知。應告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應注意的事項,並將該事項記入筆錄、記載或附在筆錄中。任何該當事人都應有合理的機會,透過證據或書面或口頭授權的方式反駁正式通知的事項,反駁的方式由行政法法官決定。

秒。 107.34 行政法官的裁決

案件提交後,行政法法官應就案件製定書面決定,該決定應立即對聽證會的所有各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決定的副本應提供給各方、公務員委員會和人力資源總監。

秒。 107.35 繼續

行政法法官可以准予延續。當行政聽證辦公室的行政法官被指派參加此類聽證會時,除非該行政法官或負責加州行政聽證辦公室的行政法官有充分理由,否則不得批准繼續舉行聽證會。

秒。 107.36 可以提交給行政法官的事項

如果投訴提出的問題可以提交給行政法法官,公務員委員會應在收到投訴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內為上述聽證會做出一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