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ADA 對建築物和設施的要求概述


2010 年 ADA 標準第二章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實體確保專案的無障礙性,並使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符合 2010 年 ADA 標準無障礙指南(以及 2012 年之前的 ADAAG)。

現有設施和計劃訪問


2010 年 ADA 標準第 35 節對現有建築物和設施中的計劃訪問提出了以下要求:
a) 一般。公共實體應運作每項服務、計劃或活動,以便殘障人士輕鬆存取和使用該服務、計劃或活動的整體。本段不——

(1) 必須要求公共實體使其現有的每項設施都可供殘疾人無障礙和使用;
(2) 要求公共實體採取任何可能威脅或破壞歷史遺產歷史意義的行動;或者
(3) 要求公共實體採取任何行動,證明會導致服務、計畫或活動的性質發生根本性改變,或造成不當的財務和行政負擔。

(b) (1) 方法。公共實體可以透過重新設計設備、將服務重新分配到無障礙建築物、向受益人分配助手、家訪、在替代無障礙地點提供服務、改造現有設施和建設等方式來遵守本節的要求新設施、使用無障礙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或任何其他使其服務、計劃或活動易於殘疾人士獲得和使用的方法。如果其他方法可以有效地實現本節規定,則公共實體無需對現有設施進行結構性變更。在對現有建築物進行改建時,公共實體應符合{35.151.在選擇滿足本節要求的可用方法時,公共實體應優先考慮在最適當的綜合環境中向合格的殘疾人提供服務、計劃和活動的方法。
(b) (2) (i)安全港。 201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後現有設施中未進行更改的元素,並且符合 1991 年標準或統一聯邦無障礙標準 (UFAS) 附錄 A 至 41 中這些元素的相應技術和範圍規範CFR 第101–19.6部分(2002 年7 月1 日編輯),49 FR 31528,應用程式。 A(1984 年 8 月 7 日)無需修改即可符合 2010 年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ii)第35.150(b)(2)(i) 條中規定的安全港不適用於現有設施中需要滿足補充要求的要素(即1991 年標準中既沒有技術規範也沒有範圍規範的要素) 。 2010 年標準中不符合逐項安全港條件的要素確定如下—
(一)居住設施住宅單位。
(二)遊樂設施。
(C) 休閒划船設施。
(D) 鍛鍊機器和設備。
(E) 釣魚碼頭和平台。
(F) 高爾夫設施。
(G) 迷你高爾夫球設施。
(H) 遊樂區。
(一)三溫暖、蒸氣室。
(J) 游泳池、淺水池和水療中心。
(K) 有射擊陣地的射擊設施。
(L) 雜項。
(1) 球隊或球員座位。
(2) 保齡球道的無障礙通道。
(三)球場運動設施內的無障礙通道。

(b) (3) 歷史保護計畫。為了滿足歷史保護計畫中第 {35.150(a) 條的要求,公共實體應優先考慮為殘疾人提供實際通道的方法。如果由於本節 (a)(2) 或 (a)(3) 段而無需對歷史遺產進行物理改造,則實現項目無障礙的替代方法包括:

(i) 使用視聽資料和設備來描繪歷史遺產中無法以其他方式存取的部分;
(ii) 指派人員引導身心障礙者進入或經由其他無法進入的歷史遺產部分;或者
(iii) 採用其他創新方法。

新建或改建


2010 年 ADA 標準第 35.15 節對新建和改建建築物和設施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設計與施工。由公共實體、代表公共實體或供公共實體使用而建造的每個設施或設施的一部分,其設計和建造方式應確保殘疾人可以輕鬆進入和使用該設施或設施的一部分,如果1992年1月26日後開工。
(b)變更。 (1) 由公共實體、代表公共實體或為公共實體的使用而改變的每項設施或設施的一部分,如果影響或可能影響設施或設施的一部分的可用性,則應在最大可行範圍內,如果改造是在1992 年1 月26 日之後開始的,則應以設施的改造部分易於殘疾人士進入和使用的方式進行改造。
2) § 35.151(b)(4) 的行進路徑要求僅適用於僅出於滿足 § 35.150 的計劃無障礙要求以外的目的而進行的變更。
(3) 歷史建築的改造應在最大可行範圍內遵守第 35.151(c) 條設計標準中適用於歷史建築的規定。如果無法以不威脅或破壞建築物或設施的歷史意義的方式提供對歷史遺產的實體訪問,則應根據第 35.150 條的要求提供替代訪問方法。
(4)行進路線。影響或可能影響包含主要功能的設施區域的可用性或進入的變更,應在最大可行範圍內確保通往變更區域和衛生間的行進路徑,為改造區域提供服務的電話和飲水機可供殘疾人(包括使用輪椅的個人)輕鬆使用和使用,除非此類改造的成本和範圍與整體改造的成本不成比例。
 

無障礙標準


2010 年 ADA 標準第 35.515 節對新建和改建建築物和設施的適用無障礙標準提出了以下要求:

「如果實體建造或改建在2010 年9 月15 日或之後、2012 年3 月15 日之前開始,則受本節約束的新建和改建可符合以下其中一項:2010 年標準、UFAS 或1991 年標準,但除外1991 年標準第 4.1.3(5) 節和第 4.1.6(1)(k) 節中包含的電梯豁免不適用。當明顯可以提供對設施或部分設施的同等訪問時,應允許使用其他方法背離任一標準的特定要求。
“如果實體建設或改建在 201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後開始,則本節規定的新建和改建應符合 2010 年標準。”

司法部對美國無障礙委員會2004 年《美國殘疾人法案》的無障礙性進行了具體修訂和補充,涉及社會服務機構、教育場所住房、集會區、醫療保健設施、路緣坡道、出售給個人業主的住宅單元設施以及拘留和懲戒設施
 

租賃建築物


司法部的 ADA 第二章技術援助為租賃建築物或設施的第二章實體提供以下技術援助:

「II-6.4000 鼓勵但不要求公共實體租賃無障礙空間。隨著第三章對新建和改建的要求的生效,無障礙私人商業空間的可用性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穩步增加。儘管公共實體不需要租賃無障礙空間,但一旦佔用設施,它就必須提供在該空間內進行的所有項目的存取權(參見 II-5.0000)。因此,一開始的空間越容易接近,以後向殘疾人提供項目並為可能需要的員工提供合理的住宿就會越容易、成本也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