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分類概覽(公務員顧問27)
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提供有關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重要就業問題和政策的資訊。
分類 – 概述
本顧問是關於分類、地位和地位補助金的公務員顧問系列中的第一篇。
權威
《舊金山憲章》第十條概述了公務員委員會和人力資源總監的職責:公務員委員會負責制定規則並聽取有關分類問題的上訴。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申訴,有責任和權力建立職位分類制度,並根據所分配職責的級別、範圍和類型將每個職位分配到職位類別。 人力資源總監有權創建新班級、廢除、合併或修改班級。
分類方案
在城市績效體系的歷史上,曾出現多種分類方案。目前的分類系統是基於反映工作水平和類型的明顯差異的工作分析。當職責具有相同的責任和權限等級時,職位組就形成一個類別。執行相同類型工作但職責範圍不同的班級被組織成班級系列。儘管每個班級的工作水平和類型不同,但有時,班級系列內或班級之間可能存在重疊的職責。每個分類都在類別規範中進行了描述。班級規範是班級的“官方描述”,提供班級的廣泛描述,但不提供分配給班級的每個單獨職位的具體職責和責任。類別規格還可以給出重要和典型職責、最低要求和特殊要求的範例。類別規範與考試公告的不同之處在於,考試公告對於待填補的職位更為具體,特別是對於基於職位的測試或適用特殊條件時。
修改分類計劃
人力資源總監有權並負責對分類計畫進行更改,包括創建新類別、廢除、合併或修改類別,包括確定員工或員工群體的身份,並可提出上訴
到公務員制度委員會。如果受影響班級的薪資差異不超過 7.5%,人力資源總監可以透過行政方式授予其地位。如果薪資差異超過 7.5%,公務員委員會可能會授予其身分。
分類計畫的修正案已發布,並向員工組織通報擬議的變更。抗議必須在發布通知後七 (7) 天內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人力資源總監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在決定後三十 (30) 天內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地位
在考慮更改敘級計畫時,人力資源總監須遵守《章程》的要求,即職位的分配或重新分配不得對現任任職者的公務員權利產生不利影響。具體來說,長期服務僱員在市和縣服務中具有“地位”,可以履行特定類別的某些職責。這項權利源自於員工資格和/或任命的審查,以及正式記錄中所履行的職責。人力資源總監負責確定員工的身份和/或資格,並可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上訴。
員工在某個類別中具有地位,但在該類別中沒有特定的職位。部門主管在將員工從一個職位重新分配到同一級別的另一個職位方面擁有非常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並且有權分配員工執行與員工所在級別的職責類型和責任級別一致的工作。
課外作業
《城市憲章》第 10.103 條還規定,任何人不得擔任其被任命類別之外的職位,前提是「…任何部門或辦公室的每名員工均應履行與該部門或辦公室相關的任何職責」員工的部門主管可以臨時將員工分配到的辦公室。 《公務員顧問》第 26-2006 號「課外作業」涵蓋了更多有關此主題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