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特別助理(公務員顧問14)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重要就業問題和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政策的訊息傳遞,
特別助理
為什麼設立特別助理級別?
公務員委員會於 1993 年設立了特別助理類別,以解決新設立的獨特職位問題,提供一個通用框架來對員工進行分類和補償,並減少全市範圍內的分類總數。委員會也開始聘用特別助理系列,以減少單人「A」級的使用。
該系列旨在用於為市長、監事會和首席行政官辦公室以及所有營運部門履行各種專業決策職責,為特殊項目或未反映在其中的獨特職能配備人員。
招募靈活性被認為對於創建新的計劃和營運至關重要,並且具有多個級別的廣泛系列預計將滿足營運部門多樣化和流動的需求,並響應營運部門提出的優先事項。
合併三十三班和消除一人班
特別助理的設立將 33 個現有類別(市長助理、首席行政官助理、工作人員助理/工作人員助理、特別項目等)合併為一系列廣泛的類別,從而促進分類和管理招聘流程。
特別助理的利用也透過將現任人員轉變為 18 個特別助理類別,糾正了 183 個單人「A」類別中存在的薪資、等級和福利不平等現象。
使用特別助理需要審查和批准
特別助理職位必須有正當理由。各部門提供有關要履行職責的範圍和複雜性的資訊;組織影響;執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和能力;以及專案的持續時間。對工作進行評估以確定適當的等級和類別。
經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各部門必須符合本市的招聘政策。
特別助理和豁免任命
《城市憲章》規定了不屬於競爭性公務員考績制度的職位的考試、選拔、任免。這些職位稱為豁免職位。擔任豁免職位的人員應符合每個任命或僱用機構的意願。大多數特別助理都與豁免任命有關。
豁免任命的類別和限制
選民批准了 1996 年憲章,擴大了豁免就業的使用範圍。該憲章規定了 19 類豁免就業。豁免任命的類別包括對部門運作至關重要的各種在職職位,例如部門副主管、行政助理、機要秘書、立法分析師/助理。該憲章規定了豁免任命的限製或“上限”,即 2% 的全職城市勞動力總數。
該憲章還允許繼續保留根據 1932 年憲章批准的豁免任命;不超過兼職的臨時和季節性任命;替換休假的公務員(期限為2年);特別項目(限 3 年)和有限期限資助的專業服務。人力資源部不需要獲得公務員委員會的批准,但每月向公務員委員會報告這些任命。這些豁免任命不受 2% 的「上限」限制。
有關任命的更詳細說明,請參閱公務員顧問編號 01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