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租金委員會規則和條例:第十部分 - 租戶仲裁申請
第10.10節 服務減少
(1989年3月7日修訂;1995年2月7日透過(e)款;1995年4月25日修訂;1995年2月1日生效;1996年8月20日修訂)
(a) 如果房東在沒有相應減少租金的情況下 (1) 大幅減少住房服務,包括在租賃開始後增加的任何服務,並且在以下情況下支付了額外對價,則租戶可以申請減少基本租金:已提供,或(2) 未能提供在該情況下合理預期的住房服務,或(3) 未能提供房東在租賃開始前可驗證承諾的住房服務。
(b) 基於服務減少而提出的仲裁申請應採用委員會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請書應附有一份聲明,說明所尋求減少的服務的性質和價值,以及減少開始和結束的日期(如果適用)。
(c) 在提交請願書之前一年之前,不允許按照租戶請願書的要求減少租金,除非發現以下一項或多項:
(一)特殊情況;
(2) 租客透過大量證據證實,租客或其他可靠來源已就租客單元內部發生的這種減少情況發出了口頭或書面的長期通知,或者存在這種情況在租賃開始時位於單位內部,且房東已收到推定通知;或者
(3) 租戶透過大量證據證明,已從租戶或其他可靠來源發出實際長期口頭或書面通知,和/或關於任何公共區域發生的此類減少的推定通知。
(d) 就本節而言,通知定義如下:
(1) 實際通知:當房客或任何可靠的個人或實體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房東或房東的代理人《租金條例》第 37.2(g) 條中定義的房屋服務減少時,即發生實際通知。
(2) 推定通知:當住房服務存在減少且房東應該知道這種情況時,就會發生推定通知。 (例如,如果合理的檢查可以隨時發現公共區域或租賃開始前的單位的狀況,則可以發現推定通知。)
(e) 對於新覆蓋的單元,本第 10.10 條允許的任何租金減少的最早允許生效日期應為 1994 年 12 月 22 日;但《租金條例》第 37.12(a) 條所定義的初始基本租金應包括 1994 年 5 月 1 日或租賃開始時(以較晚者為準)提供或合理預期的所有住房服務。
(f) 除非因未修復和維護而導致住房服務大幅減少,否則委員會根據本節授予的任何救濟應排除下文第 10.11 條規定的救濟。本規定不應限制房客或房東原本可以獲得的任何民事補救措施。
第 10.11 條 未能進行普通維修和保養
(1989年3月7日修訂)
(a) 在租戶收到租金上漲通知後 60 天內,如果房東未能滿足以下條件,租戶可以申請拒絕任何上漲(經過認證的資本改善、修復和/或節能工作除外)根據州和地方法律的要求,執行所要求的維修、更換或維護。
(b) 基於上述理由的請願書必須附有租金上漲通知的副本、必要維修和/或維護的性質和範圍的聲明以及證明文件。
第 10.12 條 天然氣和電力增加的記錄
(2004年8月24日修訂)
以下規定適用於 2004 年 11 月 1 日或之前送達公用事業通行租金上漲通知的公用事業通行:
(a) 如果房東未能向房客提供關於加價的瓦斯費和電費的明確解釋,房客可以申請仲裁聽證會。
(b) 房東有責任證明增加費用所依據的計算結果。
(c) 依本節提出的請求應附上增加通知。
第 10.13 條 實用程式傳遞不當
(2004年8月24日新增;2008年12月16日修訂,2009年1月1日生效)
(一個) 以下規定適用於 2004 年 11 月 1 日之後送達公用事業通行租金上漲通知且需要根據本規則第 6.16 條提交公用事業通行批准申請的公用事業通行:
(i) 如果房東因公用事業費用增加而增加了租戶的租金,但 (1) 未根據本規則第 6.16 條提交批准公用事業轉嫁申請,則租戶可以申請仲裁聽證會,或(2) 十二個月後未能停止公用事業直通。
(ii) 房東有責任證明公用設施直通已根據本規則第 6.16 條獲得批准和/或實施。
(iii) 依本節提出的請求應附上增加通知。
(b) 以下規定適用於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後送達公用事業通行租金上漲通知且無需根據第 6.16 條提交公用事業通行批准申請的公用事業通行:
(i) 如果房東因公用事業費用增加而增加了租戶的租金,但 (1) 沒有根據本規則第 6.16 條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公用事業轉嫁計算工作表,租戶可以申請仲裁聽證會; (2) 未向租戶提供由租金委員會蓋上日期的公用事業轉嫁計算工作表副本以及公用事業轉嫁增加通知; (3) 沒有正確計算公用設施直通或使用了不正確的房間數; (4) 十二個月後未停止公用事業直通。
(ii) 房東有責任證明公用設施直通已根據本規則第 6.16 條獲得批准和/或實施。
(iii) 依本節提出的請求應附上增加通知。
第 10.14 條 不當的水收入債券傳遞
(2005 年 7 月 20 日生效)
(a) 在水收入保證金轉嫁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租戶可以基於以下理由申請仲裁聽證會;
(1)房東沒有正確計算透支;
(2) 使用不正確的單位計數計算直通;
(3)房東未對收費及轉嫁費的計算方式提供明確的書面說明;
(四)不遵守適用法律規定設置節水設施的;
(5) 房客要求提供適用的水費單副本,但房東未提供;
(6) 租賃在轉嫁計算中包含的計費週期期間或之後開始;
(七)全額付款後,房東未終止轉嫁的。
(b) 業主有責任證明作為水收入保證金轉嫁基礎的計算的準確性,並且該單位遵守要求節水裝置的適用法律。
(c) 依本節提出的申請應附有水收入保證金轉嫁通知。
第10.15節 租戶經濟困難申請
(2016年7月12日添加,2016年8月13日生效;2020年8月11日修訂;2024年8月13日修訂)
租戶可以透過向董事會提交租戶財務困難申請,以經濟困難為由尋求免除以下類型的租金上漲或轉嫁: 資本改善轉嫁;水收入債券傳遞;實用程式直通;一般義務債券傳遞;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租金委員會應準備一份困難申請表並以多種語言提供。
(一個) 適用範圍和提交時間
(1) 對於根據該條例第 37.7 條認證的任何資本改善通行證,租戶可以在收到租金上漲通知或行政法法官的決定後隨時向委員會提交租戶經濟困難申請,以較早者為準。困難申請中規定的資本改善轉嫁金的支付應自提交之日起暫停,直至對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做出決定為止。
(2) 對於水收入債券轉嫁、一般債務債券轉嫁或基於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的公用事業轉嫁計算工作表的公用事業轉嫁,租戶可以在一年內向委員會提交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困難申請中規定的此類轉嫁金的支付應自提交之日起暫停,直至對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做出決定為止。
(3) 對於基於公用事業轉嫁申請的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或公用事業轉嫁,租戶可以在增加或轉嫁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向委員會提交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在租戶收到租金上漲通知或行政法法官的決定(以較早者為準)之前,不能提交困難申請。困難申請中規定的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或公用事業轉嫁費的支付應自提交之日起暫停支付,直至對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做出決定為止。
(二) 租戶經濟困難申請標準和流程
(1) 確定財務困難的標準。如果租戶證明有以下財務困難情況之一,則租戶將有資格根據第10.15 條獲得經認證的資本改善通證、水收入債券通證、公用事業通證、一般義務債券通證和/或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的付款減免適用:
(A) 租戶是經過經濟狀況調查的公共援助的接受者,例如社會安全補充保障收入 (SSI)、一般援助 (GA)、貧困家庭臨時援助 (TANF)、CalFresh(SNAP/食品券) 或加州工作機會和對兒童的責任 (CalWORKS);或者,
(B) 家庭總收入低於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公佈的包括舊金山在內的「Metro Fair Market Rent Area」目前未調整地區中位數收入 (AMI) 的 80%;且收取的租金高於家庭總收入的33%;資產(不包括非流動資產和退休帳戶)不超過市長住房辦公室在確定低於市場價格 (BMR) 住房所有權的資格時允許的資產金額;或者,
(三)存在醫療費用過高等特殊狀況的。
(2) 備案程序。必須提交租戶經濟困難申請:
(A) 由任何單位內年滿 18 歲或以上的住戶負責,向主租戶支付租金的任何分租戶除外(主租戶的總收入必須包括分租戶支付的租金金額);
(B) 聲明租戶符合第 10.15(b)(1)(A)、(B) 或 (C) 條的標準之一,否則將受偽證罪處罰;
(C) 具有證明承租人資格的文件;和,
(D) 確認租賃委員會將向房東提供租戶經濟困難申請表的副本。
(3) 聽證會選項、決定。
(A) 除非房東在租賃委員會將填妥的租戶經濟困難申請表郵寄給房東之日起十五天內要求舉行聽證會,否則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將就申請作出行政決定,或者除非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另有決定需要舉行聽證會。
(二) 房東要求聽證會、程序。
(i) 房東就申請舉行聽證會的請求應具體說明申請中房東有爭議的索賠,並附上任何相關文件。
(ii) 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將審查房東的任何聽證請求,以確定是否有必要舉行聽證會來解決有爭議的事實。
(iii) 如果房東的聽證會請求獲得批准,則房東有責任證明租戶符合第 10.15(b)(1) 條標準(如申請中所述)的經濟困難資格尚未成立。
(iv) 如果確定不需要按照房東的要求舉行聽證會來確定事實,則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將就申請作出行政決定。
(4) 救濟期限。經認證的資本改善轉嫁、水收入債券轉嫁、公用事業轉嫁、一般義務債券轉嫁和/或運營和維護費用增加的付款減免可能是無限期的,或在有限的時間內,所有這些都受如果房東有資訊顯示房客不再符合資格,房東可以要求重新審理此案。
(5) 租戶資格狀態的變化。 如果租戶根據第 10.15 條獲得了經認證的資本改善轉嫁、水收入債券轉嫁、公用事業轉嫁和/或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的減免,並且隨後租戶不再有資格獲得此類減免:
(A) 租戶應在 60 天內以書面通知租賃委員會此變更的資格狀態,並向房東副本副本。
(B) 無論房客是否按照第 10.15(b)(5)(A) 條的規定通知租賃委員會和房東,如果房東有資訊表明租戶不再符合資格,則房東可以通知租賃委員會,並且給租戶一份副本。
(C) 在收到第 10.15(b)(5)(A) 或 (B) 條規定的通知後,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應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先前批准的救濟。該決定可以由租賃委員會行政法法官在不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做出行政決定,除非行政法法官確定需要舉行聽證會,或者除非房東或租戶要求舉行聽證會。任何此類聽證會應立即安排。
(6) 任何批准或拒絕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的決定,或針對先前批准的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的任何後續決定,均可向租金委員會提出上訴。 租戶困難申請決定的上訴應受條例第 37.8(f) 條管轄。 租金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將接受舊金山高等法院行政強制令的司法審查。
(三) 關於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的租戶通知
租金委員會應以多種語言向每個受影響的單位提供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程序的書面通知,並附上房東的資本改善申請、公用事業轉嫁申請、一般債務債券轉嫁以及營運和維護申請的副本。租金委員會應在公用事業轉遞工作表和水收入保證金轉遞工作表上納入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程序的通知。租金委員會還應以多種語言向每個受影響單位提供有關租戶經濟困難申請程序的書面通知,以及行政法法官關於資本改善通行證、公用事業通行證以及運營和維護租金上漲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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