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試用期(公務顧問22)
公務員委員會設立了公務員顧問,以加強有關重要就業問題和影響本市績效制度的政策的訊息傳遞,
試用期
市立憲章(第 10.101 條)規定,公務員委員會應制定關於績效制度的規則、政策和程序,包括試用期(期限除外)。
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包含有關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在管理試用期時,各部門必須協調規則和適用的集體談判協議的要求。
定義
《公務員委員會規則》將試用期定義為選拔過程的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階段。在長期公務員任命後的試用期內,僱員是「隨意」的,可以隨時被釋放。
《公務員委員會規則》中的定義也規定,試用期是指正常工作時間的期間,不包括休假、休假、其他類型的休假(不含法定假日)和加班。
試用期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可在集體談判協議中找到,該協議涵蓋了僱員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的分類。
融合定義和持續時間
在任命時,正在試用期的員工將被告知試用期的持續時間和暫定結束日期。試用期結束的例外情況反映了「彌補」休假的要求。例如,一名僱員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
什麼時候需要試用期?
一般來說,每當僱員被任命為新級別或新部門的長期公務員時,都需要一段試用期。
具體來說,長期公務員任命需要一段試用期:
1) 來自合格名單(規則係列 017);
2) 調任同一級別但新部門的職位時(規則係列 014 和 017);
3)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規則(規則係列 015 和 017)進行轉移;
4) 透過技術轉移(規則係列 014 和 017);
5) 裁員後,班級和部門之前未曾經歷過試用期(規則係列 012、017 和 021);
6) 恢復或恢復到先前未經歷過試用期的班級和部門的職位後(規則係列 017);
7) 透過地位授予另一個部門的職位(規則係列 009);
8) 在完全辭職且信譽良好後重新任命時(參見顧問 007/2000);
9)從兼職晉升為全職職位。
什麼情況下不需要試用期?
當僱員透過「職能轉移」(規則係列 014)被任命為長期公務員時,在同一部門透過地位授予任命後,或在僱員返回同一級別時裁員、復職或復職後,不需要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已順利結束的部門。被解僱、恢復或復職的員工,試用期未滿的,必須完成試用期。
協調公務員規則和集體談判協議
重要的是要記住,在管理試用期時,請檢查《公務員制度委員會規則》,了解有關試用期何時適用的信息,以及有關從試用期釋放的信息以及向公務員制度委員會提出任何上訴的權利。集體談判協議將註明試用期的長度(持續時間),以及適用時的臨時任命或員工申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