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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因財務困難而提出不當公用事業通行證和推遲公用事業通行證的請願書

如果房東以瓦斯和電費上漲為由提高了租客的租金,但卻沒有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批准公用事業轉嫁政策,或者沒有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公用事業轉嫁政策計算工作表,則租客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請,對公用事業轉嫁政策的實施提出質疑。房東必須先向委員會提交公用設施轉接申請工作表,然後才能通知房客因公用設施轉接而增加租金。租戶對不當公用設施轉接提出質疑的申請必須在轉接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房東已提交公用設施通行申請,以批准公用設施通行,則租金委員會將在提交申請後不久將申請副本郵寄給租戶。租戶將有機會對該請願書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該請願書將由行政法官審查,並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作出決定,除非行政法官確定需要舉行聽證會。如果申請在未經聽證的情況下獲得批准,房東和房客將透過郵件收到批准公用設施通行的書面決定。如果需要舉行聽證會,雙方將收到聽證會日期和時間的書面通知。租戶也可以在聽證會上對公用事業轉接提出異議,聽證會後將會做出決定。

如果房東已經提交了公用設施轉嫁計算工作表而不是申請書(在某些情況下是允許的),則房東必須向租戶提供一份由租金委員會蓋章的工作表副本,以及公用設施轉嫁費用增加的通知。租金委員會將審查向委員會提交的所有工作表的 10%,以確定轉嫁金額是否計算正確。如果委員會確定需要舉行聽證會,各方將收到聽證會日期和時間的書面通知。如果房東未能向房客提供工作表的副本,或者房客認為房東沒有正確計算公用設施轉嫁費用或使用了錯誤的房間數量,則房客可以在公用設施轉嫁費用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向租金委員會提交請願書,以質疑公用設施轉嫁費用的實施。將會安排一次聽證會,並且房東將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公用事業轉嫁是根據租金委員會的規定實施的。

公用事業直通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如果 12 個月後仍未停止公用設施轉接,租戶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申訴,指控公用設施轉接不當,並要求退還多付的款項。提交此類請願書沒有時間限制。

如果支付公用事業費用會給租戶帶來經濟困難,則租戶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租戶經濟困難申請》 ,以尋求減免支付公用事業費用。租戶財務困難申請必須在公用事業轉接生效日後一年內提交。租戶必須等到收到租金上漲通知、公用事業直通計算工作表或租金委員會的決定後才能提交困難申請。一旦租戶提交了困難申請,租戶無需支付公用事業費用,除非租金委員會發布拒絕困難申請的最終決定。如果困難申請被拒絕,租戶將必須追溯到租金上漲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支付公用事業費用。如果困難申請獲得批准,則公用事業費用的減免可能是無限期的,也可能是有限期的,具體取決於租戶財務困難的性質。

若要取得《租戶申請表》的副本,請按此處或造訪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您也可以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取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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