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頁面

實質康復請願書

由於對建築物進行大規模翻修,房東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租金條例》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 「大規模修繕」是指對已使用 50 年或以上且基本上無法居住的住宅出租單元進行翻新、改建或改造,這些單元需要進行大規模修繕才能符合當代體面、安全和衛生的住房標準。大規模修復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從拆除和大規模重建到解決大規模延期維護的大規模改進。僅進行外觀改善,例如粉刷、裝飾和小修小補,或其他無需騰空房屋即可安全進行的工作,不屬於大規模修繕。

除非業主未獲得保險金補償的工程成本等於或超過相同單元數和建築類型的新建住宅建築成本的 75%(不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築/工程費用),否則改進將不被視為重大改進。新建住宅建築的成本確定應依據舊金山建築規範第 107A.2 節要求的建築檢查部門為確定許可費用而製定的成本表。應適用改善完成通知之日有效的時間表。

房東必須提供實質康復請願書的具體證據,包括:房客歷史記錄和發給以前房客的驅逐通知的副本;所執行工作的詳細描述和成本明細;證明該建築物已有50年以上歷史;判定該建築物為譴責建築物和/或建築檢查部門認定該建築物不符合獲得居住許可證的條件和/或其他證據表明該建築物基本上不適合居住;所有權摘要;修復工作開始前由建築檢查局簽發的完整檢查報告;購買價格證明;建築檢查部門發出的最終完工通知,或建築檢查員最終批准已完成改進的日期的其他證據;發票、投標書和作廢支票的副本,以證明房東尚未得到保險賠償的費用;目前評估的副本;以及任何無償勞動索賠的工作日誌。

一般來說,基於實質修復的請願書可以在工作完成後隨時提出。然而,根據條例第37.9(a)(12) 條恢復對出租單元的佔有以進行實質性修復的房東必須在恢復對出租單元的佔有後兩年內或一年後提交請願書,以較早者為準。房東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請願書,並在之後獲得租賃委員會關於該財產已進行實質性修復的決定,則應被推定為違反該條例,錯誤地收回了對租戶出租單元的佔有。

租戶可以基於以下任何原因對實質修復申請提出異議: 工程尚未完成;這項工作是由於當前房東推遲維護而導致違反規範而必須進行的;費用不合理;和/或該工作主要不是針對程式碼合規性。

經過實質修復的房產以前有資格完全豁免《租金條例》,這意味著它們不受租金上漲限制(租金管制)或《租金條例》中包含的有關驅逐的法律的保護。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租金條例》經過修訂,將驅逐管制和其他租戶保護範圍擴大到這些建築物,但它們仍然不受《租金條例》的租金上漲限制。因此,如果實質復墾申請獲得批准,房東必須遵守《租金條例》和《規則與條例》的通知和程序要求,才能驅逐房客。這包括要求房東必須有允許的「正當理由」理由之一來終止租約。此外,雖然經過大規模修復的建築物中的單位不受當地租金管制,但它們可能受到2019 年《加州租戶保護法》(AB 1482)的保護,該法案將年租金漲幅限制為不超過5%加上當地 CPI 上漲百分比。

要獲得實質康復請願表的副本,請按此處或訪問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您也可以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取得表格。

標籤: 主題 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