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9F 規避租戶保護。
(一個) 發現。 隨著舊金山市場租金持續上漲,租金管制單位的房東更有動力阻止長期租約。作為對第 37.9 條中正當理由保護的補充,第 37.9F 條解決了一些房東不斷努力誘使租戶相信他們必須在租約或協議中指定的特定時間搬出其單位的問題,儘管現有法律規定相反,或試圖完全避免某些房東與房客的義務。這種趨勢在企業租賃方面尤其常見,但不僅限於企業租賃。房東的這種策略破壞了租金管制,並挫敗了確保紐約市租金管制單位繼續作為紐約市租戶的長期住房選擇的目的。
(二) 禁止定期協議。 與第 37.9(a)(2) 條和第 37.9(e) 條一致,任何租賃或租賃協議中任何旨在要求租戶在規定期限屆滿時騰出租賃單位的條款,或旨在描述租客未能在規定期限結束時騰出出租單位作為驅逐的正當理由(兩者均稱為「固定期限協議」),應視為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房東不得試圖無正當理由收回該單位的所有權。如果第 37 章明確授權定期租賃(例如,第 37.2(a)(D) 節),或明確授權無正當理由驅逐租戶(例如,第 37.9(b) 節),則此項禁止不適用。
(三) 非租戶使用的限制。
(1) 當房東允許非第 37.2(t) 條定義的「租戶」的個人或實體佔用出租單位時,該單位被用於「非租戶用途」。將單位出租給公司實體或其他非自然人,或將單位用作員工、被許可人或獨立承包商而不是租戶的住房,都是非租戶使用的非排他性示例。本 (c) 款無意縮小第 37.2(t) 條中「租戶」的定義或限制第 37.9 條的正當理由保護;其唯一目的是防止房東規避或破壞第 37 章的租戶保護,方法是限制房東向個人或實體提供租賃單元的時間,前提是該個人或實體不符合“租戶”資格。
(2)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租賃單位或允許租賃單位用於非租戶用途均屬非法,但須遵守第 (c)(3) 款所列的豁免。 2020 年4 月1 日或之後簽訂的任何協議中任何旨在允許將單元用於未經授權的非租戶用途的條款均屬無效,因為違反公共政策,並且根據第37.2 條,居住者應被視為租戶(t)。
(3) 本(c)款不適用於下列任何情況:
(A) 租賃單位須遵守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前簽訂的授權非租戶使用協議,並在該協議的現有期限內。
(B) 根據《行政法》第 41A 章的規定,使用租賃單位作為合法的短期租賃。
(C) 房東向其員工提供租賃單位作為僱用條件,以協助維護或管理房東擁有或管理的建築物(例如,駐地經理)。
(D) 根據《美國法典》第26 條第501(c)(3) 條,具有免稅地位的組織正在提供進入該單位的機會,以促進其提供住房的主要使命,或透過以下方式促進其教育的主要使命:為教師提供住房。
(四) 所需披露。 自2020 年4 月1 日起,每個租賃單元的線上清單(不包括將與其租戶或分租戶居住在同一租賃單元的房東或主租戶的清單)必須包含至少12 號字體的清晰披露訊息,其中包括以下文字:「該單元是受《舊金山租金條例》管轄的出租單元,該條例限制無正當理由的驅逐,並規定租戶放棄其在《租金條例》下的權利的任何行為都是無效的,因為這違反了公共政策。如果可行的話,上述文字也應包含在印刷廣告中。
(五) 監督和執行。
(1) 委員會應收到有關不符合第 (d) 款規定的線上上市的轉介。收到轉介後,如果委員會確定該清單實質上不符合 (d) 款且缺陷尚未得到糾正,委員會應以書面通知房東。房東應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糾正違規行為。如果房東未在三個工作天內糾正違規行為,委員會可處以每天最高 100 美元的合理行政處罰(不包括三天的糾正期),但在任何情況下,單次行政處罰總額不得上市價格超過1,000美元。行政處罰的實施、執行、徵收和行政復議程序,適用《行政法》第一百章「行政罰款徵收程序」的規定,特此全文納入。根據本 (e)(1) 款收取的任何行政處罰應存入舊金山市和縣的普通基金,用於執行本第 37.9F 條。
(2) 市檢察官可向舊金山高等法院對未遵守第 37.9F 條規定的一方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美國法典》第 26 條第 501(c)(3) 或 501(c)(4) 條,具有免稅地位且其主要使命是保護舊金山租戶權利的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提起此類民事訴訟,但該組織應先提前30 天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其打算透過向市檢察官辦公室和受影響租戶的任何已知地址送達投訴草案來啟動民事訴訟,並且不得啟動民事訴訟訴訟程序直至這30 天的期限結束。違反第 37.9F 條的一方可能會承擔不超過非法活動期間使用租賃單位所支付或收到的金額兩倍的民事處罰,並且違反第 37.9 條使用的每個租賃單位F構成單獨的違規行為。在此類民事訴訟中獲得的任何金錢獎勵應存入舊金山市縣普通基金,用於執行本第 37.9F 條。法院還應向市檢察官或此類民事訴訟中的勝訴方非營利組織支付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
(3) 本(e)款規定的補救措施應是對任何其他現有補救措施的補充。
[由指令新增。第78-20號,2020年6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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