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9B 第 37.9(a)(8) 條規定的驅逐中的租戶權利。
(a) 租戶根據第 37.9(a)(8) 條收到退出通知後搬出的任何出租單元,並且隨後不再由房東或房東的祖父母、父母、子女佔用作為主要住所,孫子、兄弟、姐妹、房東的配偶或此類關係的配偶,如果在根據第37.9(a)(8) 條發出辭職通知後的五年內提供出租,則必須以良好狀態出租相信租金不高於被要求搬出的租戶繼續佔用且出租單位仍受第37 章管轄的情況下的租金。租金的責任。如果聲稱漲價全部或部分基於第 37.3(a)(1) 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理由,房東必須根據本章的程序向租金委員會提出申請。流離失所的租戶有權參加針對此類請願舉行的任何聽證會並提供證據。依第 37.9(a)(8) 條而搬遷的租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向租賃委員會通報其目前地址。租金委員會應按照租戶提供的最後地址向流離失所的租戶提供有關租金委員會進行的任何訴訟的通知。不得因租戶搬遷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增加。
(b) (1) 對於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送達的搬出通知,任何房東在搬出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出租或租賃根據以下規定收回佔有權的任何單元:第37.9( a)(8) 條應先以第37.9A(c) 及(d) 條規定的相同方式向搬遷租戶提供出租或租賃單位。
(2)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送達的搬離通知,任何房東在搬離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出租或租賃依第 1 條收回佔有權的任何單位。 a)(8) 條應先將書面報價郵寄至租戶向房東提供的地址,向搬遷的租戶提供出租或租賃單位。如果房客沒有向房東提供郵寄地址,房東應將要約郵寄至租賃委員會存檔的地址,如果租賃委員會沒有存檔的地址,則郵寄至租客所在的單位流離失所以及房東實際了解的租戶的任何其他實際或電子位址。房東應在報價後 15 天內向租賃委員會提交報價副本。承租人應在收到要約後 30 天內通知房東接受或拒絕要約,如果接受,應在收到要約後 45 天內重新入住該單位。
(c) 除了遵守第 37.9(a)(8) 條的要求外,根據第 37.9(a)(8) 條努力恢復佔有權的業主還應以書面通知租戶以下資訊並提交一份副本在送達搬離通知後10 天內,連同搬離通知副本和向租戶送達的證明,向租賃委員會提交;
(1) 對該財產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的所有人的身分和所有權比例;
(2) 股權比例的記錄日期;
(3) 試圖收回佔有的房東的姓名,以及(如果適用)尋求佔有的親屬的姓名和關係,以及房東當前住所的描述,或親屬);
(4) 房東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的描述,以及房東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全部或部分擁有的所有住宅房產(如適用)的描述,正在尋求佔有的兄弟或姐妹;
(5) 該單元的當前租金以及租戶有權以相同租金重新出租該單元的聲明(經上述第 37.9B(a) 條調整);
(6) 第 37.9B 條的內容,並提供其副本;和
(7) 租戶可能擁有的搬遷費用權利以及搬遷費用的金額。
(d) 房東應依照第 37.9C 條的規定支付搬遷費用。
(e) 在根據第 37.9B(c) 條向租賃委員會提交的書面搬出通知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租賃委員會應向縣記錄員記錄一份限制通知,明確該房產上的每個單元:是第37.9B(c) 條騰出通知的主題,說明第37.9(a)(8) 條和37.9B 條規定的適用限制的性質和日期。對於在2018 年1 月1 日或之後根據第37.9B(c) 條提交的搬出通知,租金委員會還應向該單位發送通知,說明該單位根據第37.9(a)(8) 和37.9 條規定的最高租金B、並應在其後12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及60個月內或自該日期起30天內向單位發送更新通知。如果記錄了限制通知,但房客沒有搬離單位,房東可以向租賃委員會申請撤銷記錄的限制通知。如果取消對該單元的限制,則不應要求租賃委員會根據本(e)款向該單元發送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由指令新增。第 293-98 號,1998 年 11 月 1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不。 57-02,2002 年 6 月 2 日生效;經提案 H 修訂,於 12 月 22 日生效, 2006年;經法令修改。第160-17號,2017年8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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