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8 租金上漲調整仲裁。
(一個) 委員會和行政法法官的權力。根據委員會應制定的指導方針,委員會和指定的行政法法官有權對租金上漲調整進行仲裁,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32 章的規定,管理與 RAP 租賃單位有關的租金上漲抗議程序。科行政法典。
(二) 仲裁請求。
(1) 房東。尋求超出上述第 37.3(a) 條規定限制的租金上漲的房東必須請求本條規定的仲裁聽證會。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第 37.8(b)(1) 條適用但不限於增加基本租金的營運和維護費用申請。
(A) 如果根據 2003 年 10 月 28 日或之後提交的待決申請或針對擁有 6 個或以上住宅單元的房產提出的提高基本租金的房東運營和維護費用申請獲得批准,同一房東不得徵收超過由於營運和維護成本的增加,任何單位在任何五(5) 年內總共增加百分之七(7%) 的基本租金。
(2) 租戶。
(A) 儘管有第 37.3 條的規定,如果房東大幅減少服務但沒有相應減少租金和/或未能根據州或當地法律進行普通維修和保養,和/或未能向租戶提供明確的解釋,說明目前轉嫁給租戶的燃氣費和電費,和/或實施不符合規定的租金上漲,而該上漲是無效的和無效。舉證責任由房客承擔。
(B) 1977 年 7 月 1 日之前指定區域內的 RAP 出租單位的租戶,如果房東發現租金上漲超過《舊金山行政法》第 32.73 條規定的限制,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在上述地區的 RAP 出租單位出現空置後,如果房東要求和/或收到該單位的租金超過第 32.73 條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則該單位的新租戶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
(三) 房東申請人的程序。
(1) 歸檔。仲裁請求必須透過董事會規定的申請表提出,並應附上董事會規定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擬議增加租金的理由。
(2) 申請日期。必須在向租戶郵寄或遞送有關租金上漲超過第 37.3 條定義的限制的法律通知之前提交請願書。
(3) 及時提交請願書的效果。如果及時提交完整的請願書,則所請求的租金上漲超出第 37.3 條規定的限制且未根據第 37.7 條被證明為合理上漲的部分在行政法法官做出調查結果之前無效仲裁聽證會結束時的事實。
(4) 致各方的通知。委員會應安排在指定的行政法法官面前舉行聽證會,並應在聽證會前至少十 (10) 天向各方書面通知日期。
(四) 租戶申請者的程序。
(1) 歸檔;限制。仲裁請求必須透過委員會規定的申請表提出,並附有委員會規定的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房東的租金上漲通知副本。如果租戶申請人已根據第 37.7 條收到有關其租賃單位的證明結果,則此類結果必須附在請願書上。如果租戶請願人已收到首席行政官關於基本租金和 RAP 貸款攤銷的通知,則該通知必須附有請願書。天然氣和電力轉嫁的租戶請願書必須在轉嫁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或根據委員會頒布的規則和條例要求重新計算轉嫁之日起一年內提交。根據第 37.3(a)(5)(B) 節,有關水收入保證金轉嫁的租戶請願書必須在轉嫁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交。有關第 37.3(a)(6) 條規定的一般義務保證金費用轉嫁的租戶請願書必須在轉嫁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交。
(2) 致各方的通知。委員會應安排在指定的行政法法官面前舉行聽證會,並應在聽證會前至少十 (10) 天向各方書面通知日期。聽證會申請的答覆可以書面形式提交。
(五) 聽證會。
(1) 聽證會時間。聽證會必須在提交請願書後四十五 (45) 天內舉行。在提交請願書至聽證會結束期間,不得降低向租戶的租賃單位提供的住房服務水準。
(2) 合併。應盡可能合併針對特定建築物的聽證會。
(3) 舉行聽證會。聽證會應由委員會指定的行政法法官主持。雙方均可提供與訴訟程序相關的文件、證詞、書面聲明或其他證據。必須保留訴訟紀錄以供上訴之用。
(4) 行政法法官的裁決:租賃單位。根據聽證會上提供的證據以及委員會應確定的相關因素,行政法法官應就房東提出的超出第 37.3 條規定的限制的租金上漲提議是否合理或房東是否已實施做出調查結果。增加租金或未能依照州或當地法律的要求進行普通維修和保養;並進一步規定,如果房東根據本第 37 章實施了轉嫁,則相同的費用不應包含在根據本第 (4) 款增加的營運和維護費用的計算中。在做出此類裁決時,行政法法官應考慮以下因素:
(A) 營運和維護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包括但不限於供水和污水處理服務費;清潔服務;垃圾清除;電梯服務;安全系統;財產保險; (i) 及 (ii) 款規定的償債稅和房地產稅; (iii)款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管理費用;以及第(iv)款中規定的日常維修和保養。
(i) 對於 2017 年 12 月 11 日之前提交的請願書,租金委員會可能會考慮增加償債和增加房地產稅;但是,如果該財產是在上次購買之日起兩 (2) 年內購買的,則不應考慮因出售價格超過賣方購買價格而增加的償債部分超過上次購買日期與當前銷售日期之間“美國勞工部舊金山-奧克蘭大都會區所有城市消費者消費物價指數」的百分比增幅,加上資本改善成本或由賣方進行或執行的修復工作。
(ii) 對於 2017 年 12 月 11 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租金委員會不應考慮因所有權變更而增加的評估增加所導致的任何增加的償債部分或增加的房地產稅部分;但是,租金委員會可以考慮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或之後提交的任何請願書中因完成所需維修或資本改進而增加的房地產稅部分;此外,如果房東在2017 年12 月11 日或之後根據第37.8(e)(4)(A)(i) 節提交的請願書中,租金委員會可以考慮增加債務還本付息和增加房地產稅,如果房東證明其在 2018 年 4 月 3 日或之前購買了該房產,並且合理地依賴其在購買時承擔這些費用的能力。
(iii) 對於 2018 年 7 月 15 日或之後提交的申請,租金委員會僅可根據建築物日常管理的需要等因素,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考慮管理費用;建築物先前所需的管理服務水準;公平交易中服務的合理成本;是否有租戶提出異議,認為服務的成本和品質不符合建築物現有租戶的社會經濟地位;以及其他特殊情況。
(iv) 術語「例行維修和保養」不包括因房東遵守建築官員根據《消防生命安全通知》和《消防生命安全通知》發布的命令而產生的安裝或升級消防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警報和/或探測系統的任何費用。建築規範或消防規範第 109.3 條及以下條款規定的官員。消防法規。
(B) 該單位租金過去上漲的歷史,以及該單位的租金與同一區域內可比較單位的租金的比較。
(C) 根據第 37.7 條對該單位所做的任何調查結果。
(D) 未依照適用的州和當地法律進行普通維修、更換和維護。
(E) 董事會在規則和條例中規定的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5) 行政法法官的裁決:RAP 租賃單位。
(一個) 1977 年 7 月 1 日之前指定的 RAP 區域內的 Rap 租賃單位。行政法法官應確定通知或提議的租金上漲是否超出《舊金山行政法》第 32.73 條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在做出此類裁決時,行政法法官應適用《舊金山行政法》第 32 章以及據此頒布的所有規則和條例中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行政法法官應考慮聽證會上提出的證據。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
(二)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指定的 RAP 地區的饒舌租賃單位。行政法法官應對租金上漲超過本章第 37.3 節規定的限製作出裁決。在做出此類結論時,行政法法官應考慮上文第 (4) 款所規定的因素,並應考慮聽證會上提出的證據。舉證責任由房東負擔。
(6) 事實調查結果。行政法法官應做出書面事實調查結果,其副本應在聽證會後 30 天內郵寄給當事人。
(7) 支付或退還租金以執行仲裁決定。一旦發現全部或部分租金上漲合理或不合理,或任何不符合規定的租金上漲無效,行政法法官可下令在十五(15)天內支付或退還全部或部分累計金額。或可命令增加或抵銷未來租金的金額;但是,如果受害方及時提出上訴,則任何此類命令均應暫緩執行。行政法法官可以下令退還因租金上漲而多付的租金,這些租金在房東或租客提出請願書月份之前的三年內無效,加上提出申請的月份和行政法法官做出決定的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多付租金的計算和合法基本租金的重新設定應根據第 37.3(b)(5) 和 37.3 條確定自 198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的所有租金上漲的有效性。文(a)(2)。
(8) 行政法法官判決的終局性。除非委員會在上訴中撤銷其決定,否則行政法法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六) 上訴。
(1) 時間和方式。對行政法法官的裁決向委員會提出的任何上訴必須在事實調查結果郵寄後十五 (15) 個日曆日內提出,除非委員會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延長了該期限。第十五日如遇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日,可於下一工作日向理事會提出申訴。上訴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必須說明上訴人為何認為行政法法官有錯誤或濫用自由裁量權。提出上訴將僅保留行政法法官判決中允許付款、退款、抵銷或增加租金的部分。
(2) 上訴記錄。收到上訴後,該事項的全部行政記錄(包括上訴)應提交給委員會。
(3) 上訴。委員會應酌情審理上訴。在決定是否聽取特定上訴時,除了行政部門提交的任何書面意見外,委員會還應考慮對各方的公平性、對任何一方的困難以及促進本章的政策和宗旨等因素。 。委員會也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審查該事項行政記錄中的其他資料。上訴需要三 (3) 名成員投票才能聽取。
(4) 不經上訴聽證而發回行政法法官。如果委員會能夠根據收到的文件確定行政法官有錯誤,則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指示將案件發回進一步聽證,而不進行上訴聽證會。應通知雙方重新聽證的時間,重新聽證應在委員會發回重審後三十 (30) 天內進行。如果委員會能夠根據收到的文件確定行政法法官的調查結果包含數字或文字錯誤,或需要澄清,則委員會可以繼續聽證會,以便將案件重新提交給上述法官。
(5) 上訴聽證會時間;致各方的通知。委員會接受的上訴應在提出上訴後四十五 (45) 天內進行審理。在提出上訴後三十 (30) 天內,應書面通知雙方上訴是否已被接受。如果上訴已被接受,通知應說明聽證會的時間和聽證會的性質。此類通知必須在聽證會前至少十 (10) 天郵寄。
(6) 上訴聽證會;董事會的決定。在上訴聽證會上,上訴人和被申請人均應有機會提供口頭證詞和書面文件以支持其立場。在聽證會以及委員會認為必要的進一步調查之後,委員會可以在聽取上訴後確認、推翻或修改行政法法官的決定,或者可以根據其調查結果將案件發回進一步聽證。委員會必須在聽證會後四十五 (45) 天內做出決定,並且必須將該決定通知各方。
(7) 各方通知。根據上述第(6)項,當事人應收到該決定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聲明該決定是最終決定。
(8) 上訴決定的生效日期。上訴決定自郵寄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但是,任何決定中命令付款、退款、抵銷或增加租金的部分應在郵寄給雙方後三十 (30) 個日曆日後生效,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準許暫緩執行。
(9) 行動限制。對委員會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的房東或房客必須在決定郵寄之日起九十 (90) 個日曆日內尋求司法審查。
[由命令修訂。第 295-79 號,1979 年 6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358-80 號,1980 年 8 月 24 日生效;訂單。第 77-82 號,1982 年 4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268-82 號,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111-83 號,1983 年 4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438-83 號,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訂單。第 435-86 號,1986 年 12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278-89 號,1989 年 9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127-91 號,1991 年 5 月 2 日生效;訂單。第 132-92 號,1992 年 6 月 20 日生效;訂單。第 179-92 號,1992 年 7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162-93 號,1993 年 6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363-93 號,1993 年 12 月 18 日生效;訂單。第 179-98 號,1998 年 6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347-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107-03 號,2003 年 6 月 22 日生效;訂單。第 5-04 號,2004 年 2 月 15 日生效;訂單。第 132-18 號,2018 年 7 月 15 日生效;訂單。第267-18號,2018年12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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