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3 租金限制。
(一個) 對入住租戶的租金上漲限制。房東只能按照以下規定以及第 37.3(d) 和 37.3(g) 款的規定向佔用的租戶增加租金:
(1) 每年租金上漲。每年 3 月 1 日,委員會應公佈美國勞工部公佈的前 12 個月 CPI 漲幅。已依照第 37.15 條的規定向租金委員會報告有關其租賃單位的所需資訊的房東應獲得每年增加租金的許可,該增加不得超過租戶基本租金的 60% 以上。但在任何情況下,允許的年增長率均不得超過 7%。
(2) 銀行業。不每年或部分加租的房東可以累積上述加租,並根據第 37.15 條的規定,在租戶隨後的加租週年日加收該金額。在1982 年4 月1 日至1984 年2 月29 日期間,已存入每年7% 租金上漲(或租金上漲)或其任何部分的房東可以在租戶隨後的租金上漲週年日強制徵收累計上漲的租金。
(3) 資本改善、修復、節能改善和再生能源改進。房東可以根據資本改善、修復、節能改善或再生能源改進的成本增加租金,前提是此類成本根據下文第 37.7 和 37.8B 節進行認證;進一步規定,如果房東已按照《建築規範》第16B 章和第16C 章進行了抗震加固,則在任何十二(12) 個月期間,資本改進(包括但不限於抗震加固)的增加不得超過房屋建築面積的10%。房東可以累積任何超過此金額的經認證的增加額,並在隨後的幾年中強制增加,但須遵守 10% 的限制。本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代任何關於基於資本改進的增加限制的委員會規則或條例,無論是根據建築規範第 16B 章和第 16C 章單獨進行還是與抗震加固改進一起進行。
(4) 公用事業。房東可以根據上文第 37.2(q) 條規定的公用事業成本加價。
(5) 水:與過量用水相關的費用,以及因 2002 年 11 月選舉授權發行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的 50% 水費轉嫁。
(一個) 與過量用水相關的費用。在下列情況下,如果建築物的用水量超過水務局的撥款,房東可以增加不超過舊金山水務局徵收的超額使用費(罰款)百分之五十的費用:
(i) 房東向房客提供書面證明,證明所有單位均已安裝以下設施: (1) 永久安裝的改造裝置,旨在減少每次沖水或低流量廁所的用水量(每次沖水1.6 加侖) ; (2) 低流量淋浴噴頭,流量不超過每分鐘 2.5 加侖; (3) 水龍頭起泡器(在現有水龍頭上安裝在物理上可行的情況下);和
(ii) 房東向租戶提供書面證明,證明建築物內目前不存在已知的管道洩漏,並且將來租戶報告的任何洩漏都會立即修復;和
(iii) 房東提供租戶收取罰款期間的水費單副本。只有在該法令生效日期 [1991 年 4 月 20 日]之後開始的服務期內收取的罰款才可以轉嫁給租戶。如果處罰是由於分配未反映 1991 年 3 月 1 日之後發生的佔用情況變化而產生的,則房東必須在租戶書面要求的情況下,真誠地努力對分配提出上訴。如果在產生罰款期間存在租賃,則基於罰款的增加應按每個房間的比例計算。此類費用不應成為租戶基本租金的一部分。如果任何給定計費週期內的罰款反映出消費量比前一個計費週期增加了25% 或更多,而這種增長似乎不是由於入住率增加或任何其他已知用途造成的,則房東不得根據以下情況強加任何費用:除非有執照的水管工或水務部門檢查員的檢查未能發現管道或其他洩漏,否則將受到此類處罰。如果檢查確實發現洩漏,在未修復洩漏期間,任何時間都不得增加處罰。
(二) 百分之五十 (50%) 的水費費用因 2002 年 11 月選舉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益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房東可以將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提案 A)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入債券所導致的水費上漲所產生的水費的百分之五十 (50%) 轉嫁給任何遵守規定的單位任何要求節水裝置的適用法律。房東無需向委員會提交申請以批准此類費用轉嫁。此類成本轉嫁須遵守以下規定:
(i) 應向受影響的租戶發出有關本章第 37 章適用的租金上漲通知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第 37.3(b)(3) 條)規定的任何此類轉移的通知。
(ii) 租戶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困難申請,並獲得全部或部分費用轉嫁的減免;
(iii) 如果租戶的困難申請獲得批准,租戶的房東可以根據該租戶的困難狀況,利用任何可用的公用事業委員會低收入折扣計劃或類似的水費減免計劃;
(iv) 如果房東已根據第 37.8(e)(4) 條申請或獲得董事會批准增加租金以增加營運和運營,則房東不得根據第 37.3(a)(5)(B) 條強行轉讓。中,由於2002 年11 月5 日選舉授權發行任何水收入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導致水費的增加也包含在比較年成本總額中。
(v) 如果租戶聲稱房東徵收的水費保證金轉嫁不符合第 37.3(a)(5)(B) 條的規定,則租戶可以根據第 37.8 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聽證會。在此類聽證會上,房東有責任證明作為加價基礎的計算的準確性。任何質疑此類轉遞的租戶請願書必須在轉遞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交。
(vi) 已收到轉交通知或本第 37.3(a)(5)(B) 條規定的轉交通知的租戶有權根據要求從房東處獲得適用水費單的副本。
(vii) 本第 37.3(a)(5)(B) 條規定的每單位允許通過量應按下式確定:
(1) 舊金山公用事業委員會將確定因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入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的每單位水的收費(如果有)。
(2) 第 37.3(a)(5)(B)(vii)(1) 節所規定的費用應乘以每份水費單中每位顧客所使用的總水量單位。結果是由於 2002 年 11 月 5 日選舉授權發行供水系統改善收入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的水費總額。此費用應作為每個客戶水費單上的單獨項目。
(3) 根據第 37.3(a)(5)(B)(vii)(2) 條計算的美元金額應除以二(因為允許 50% 的傳遞),然後除以涵蓋的單位總數按水費單計算,包括商業單位。由此產生的美元數字應除以水費週期涵蓋的月數(大多數是兩個月的帳單週期),以確定水費週期涵蓋的每個月可轉嫁給每個住宅單元的水費金額。那個帳單。
(4) 這些轉嫁可以按月徵收。這些轉折不得成為租戶基本租金的一部分。每次轉嫁金額可能每月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根據第 37.3(a)(5)(B)(vii)(1) 至 (3) 條計算的金額。
(viii)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修改其規則和條例,以實施本第 37.3(a)(5)(B) 條。
(6) 財產稅。
(A)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房東可以根據 11 月間選民批准的舊金山市和縣償還一般義務債券而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化 100% 轉嫁而徵收增加稅1996年1月1日和1998年11月30日; 2002 年 11 月 14 日後選民批准的舊金山市縣一般義務債券償還所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動的 50% 轉嫁; 2006 年 11 月 1 日後選民批准的舊金山聯合學區或舊金山社區學院區一般義務債券的償還所導致的房東財產稅變化的 50% 轉嫁。 「合格債券」;但是,2000 年 12 月 20 日之後批准的一般義務債券只有在傳遞過程被披露並獲得選民批准的情況下才有資格成為合格債券。舊金山市和縣、舊金山聯合學區和舊金山社區學院區統稱為「發行實體」。
為了轉嫁因償還合格債券而產生的財產稅變化,房東應根據自每次租賃開始或 2005 年(以較晚者為準)以來因償還合格債券而增加的財產稅稅率增加的金額來計算上述變化(「基準年」),如(a)(6)(B) 小節所述。
(B) 財務總監將首先確定每個納稅年度可歸因於任何發行實體的一般義務債券的財產稅率(如有)百分比(「一般義務債券係數」)。個人租戶的轉嫁率(「租戶轉嫁率」)應基於自租戶基準年以來當年一般債務債券係數增加的金額;上述成長(如有)歸因於合格債券的程度,以合格債券的償債額與發行實體一般責任債券的償債總額的比率來衡量。然後,所得數字應進行折現,以反映 (A) 款中規定的每種合格債券的具體轉嫁百分比。控制者應準備並每年更新一份表格,以幫助房東和房客計算房客通過率。財務主任解釋和管理該計算的權力應自由解釋,以促進本節 (a)(6) 的目的。
(C) 為了計算房東在任何特定年份可以轉嫁給租戶的增加的財產稅金額,房東應將適用納稅年度 11 月 1 日的應稅淨值總額除以總數該物業的所有單位,包括商業單位;並將所得數字乘以適用的租戶通過率。結果是特定財產在該納稅年度因償還房東可能轉嫁給租戶的合格債券而增加的財產稅金額。
(D) 然後,根據 (a)(6)(C) 款計算的金額除以根據 (a)(6)(E)(i) 款可適用轉嫁的總月數,以確定該納稅年度償還一般義務債券的每月單位成本。
(E) 房東可以依照本 (a)(6)(E) 小節的規定,將根據 (a)(6)(A)-(D) 小節計算的美元金額轉嫁給特定財產中的每個單位。
(i) 所有轉嫁應適用於轉嫁計算中使用的財產稅單所涵蓋的相同月份數,且計算不得基於實施轉嫁當年之前三年以上簽發的稅單。
(ii) 房東應依照本章第 37 章適用的租金上漲通知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 37.3(b)(3) 條)的規定,向受影響的租戶發出過渡通知。轉嫁可以在日曆年的任何時間實施,前提是房東發出轉嫁通知,並在每個租戶佔用房產的周年日生效。轉租不得成為租戶基本租金的一部分。根據 (a)(6) 款徵收的每次轉嫁金額可能每年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控制者計算的金額。房東可以僅針對在適用納稅年度 11 月 1 日屬於特定房產居民的租戶,針對特定納稅年度徵收本節 (a)(6) 中所述的轉嫁稅。如果房東已根據第 37.8(e)(4) 條申請增加租金或獲得董事會批准,以增加營運和維護費用,且該費用增加,則房東不得根據本 (a)(6) 款強行轉嫁。一般義務債券而增加的財產稅已包含在比較年成本總額中。
(F) 依本款 (a)(6) 獲得轉嫁權的租戶可以向委員會提交經濟困難申請,委員會可以授予租戶全部或部分轉嫁權減免。經濟困難申請的標準和程序應依第 37.7(h)-(i) 節規定。
(G) 董事會應提供一份表格來解釋如何計算轉嫁。房東必須在向租戶送達本 (a)(6) 小節允許的通行通知之日或之前,向租戶提供已填妥的表格副本。除第 37.3(b) 條要求的租金上漲通知外,房東還應向租戶提供填妥的表格。如果房客聲稱房東收取的費用超出了本節 (a)(6) 規定的限制,則房客可以根據第 37.8 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聽證會。在此類聽證會上,房東有責任證明作為加價基礎的計算的準確性。任何質疑此類轉遞的租戶請願書必須在轉遞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提交。
(H) 董事會和財務總監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其規則和條例,以實施本 (a)(6) 小節。
(7) 移民安置計劃貸款。根據《舊金山行政法》第 32 章,在 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指定的區域,房東可以因首席行政官攤銷 RAP 貸款而提高租金。
(8) 額外增加。尋求超出上述允許範圍的租金上漲的房東應根據本章第 37.8 節申請租金仲裁聽證會。
(9) 房東可以提高租金,以彌補《舊金山健康法典》第 11 條或第 26 條所定義的鉛危害修復費用。的成本佔舊金山健康法典第11 條或第26 條所定義的減少或補救鉛危害工作的很大一部分,並且此類成本經批准可用於運營維護費用根據第37.8(e)(4)(A)節增加,並根據下文第37.7 節認證為資本改善。
當本第 37.3(a)(9) 款批准租金上漲時,營運和維護費用以及資本改良的租金上漲總額在任何十二 (12) 個月期間不得超過 10%。如果在任何12 個月期間,由於鉛修復和減排工作的成本導致的允許租金上漲超過10%,則行政法法官應將超出部分的一部分用於鉛修復工作的批准運營和維護費用,以及餘額,如果任何經過認證的資本改進,但前提是這種增加不得超過 10%。房東可以累積任何經批准或認證的超過此金額的增加額,但須遵守 10% 的限額。
(10) 以租戶為基礎的租金援助接受者所佔用的單位:
(A) 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不是按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的,例如在住房選擇券計劃和 Over-FMR 租賃計劃中,或者如果租戶正在根據 HOPWA 租金接受援助補貼計劃,則:
(i) 如果基本租金等於或高於付款標準,第 37.3(a)(1) 和 (2) 條中的租金上漲限制應適用於全部基本租金,並且規定了這些上漲的仲裁程序第37.8 條和第37.8A 條的規定適用。
(二)基本租金低於繳費標準的,不適用本章的租金上漲限制;但是,任何導致基本租金等於或高於付款標準的租金上漲不得導致新的基本租金超過付款標準加上第 37.3(a)(1) 條允許的上漲額。
(B) 如果租戶的基本租金份額是根據租戶收入的固定百分比計算,例如在第 8 條證書計劃中,則第 37.3(a)(1) 和 (2) 條中的租金上漲限制不應受到限制。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租金調整應僅根據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的要求進行。
(11) 額外的居住者。
(A) 除第 37.3(a)(11)(B) 條規定外,房東不得僅因租戶在現有租賃中增加了額外的居住者(包括但不限於新生兒或《住房法》第401 條中定義的家庭成員。儘管租賃協議或租約明確允許增加額外租戶的租金,但本 (A) 款規定的禁止增加的規定仍適用。
(B) 房東可以根據第 37.3(a)(8) 條向委員會請求增加租金,以支付與根據第 37.9(a)(2)(C) 條授權增加居住者相關的費用。
(C) 《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加州民法典》第 1950 條及以下條款允許的租金上漲。 (因為它可能會不時修訂)不受本第 37.3(a)(11) 條的禁止或限制。
(二) 入住租戶加租通知。在房東向房客發出有關租金上漲的合法通知之日或之前,房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房客以下資訊:
(1)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年度上漲,和/或銀行存款金額(如果有);
(2)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營運和維護費用增加的成本、可比較單位的租金和/或根據第 37.7 節認證的資本改善、修復、節能改進或可再生能源改進。因營運和維護成本增加而證明的任何租金上漲不得超過百分之七。
(3)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瓦斯費和電費的轉嫁;或根據第 37.3(a)(5)(B) 節的規定,因 2002 年 11 月選舉授權發行水收入債券而導致水費上漲而轉嫁增加的水費,該費用和費用計算應在董事會提供的表格上以書面解釋;或第 37.3(a)(6) 條規定的一般義務債券轉嫁措施成本,該費用應按照第 37.3(a)(6)(E) 條所述在董事會提供的表格上以書面形式解釋;
(4) 租金上漲的哪一部分反映了 RAP 貸款的攤銷,如上文第 37.3(a)(7) 節所述。
(5) 不符合規定的租金上漲。任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租金上漲均無效。
(6) 對於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接收者佔用的出租單元,除了作為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的一部分所需的任何通知外,還應要求本節 (b) 的通知要求。
(三) 分租戶的初始租金限制。轉租其租賃單位的租戶在分租戶首次入住時收取的租金不得高於租戶目前向房東支付的租金。
(d) 符合《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 1954.50 條等),無論第 37 章是否另有規定: Costa-Hawkins 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 1954.50 條等)。
(1)業主有權為可單獨轉讓的地塊確定初始和所有後續租金。
(A) 住宅不動產的所有者可以為可與任何其他住宅單元的所有權分開轉讓的住宅或單元或作為細分中指定的細分中的細分權益的住宅或單元確定初始和所有後續租金率( b 《加州商業和職業法》第 11004.5 條的 )、(d) 或 (f)。業主依本款 (d)(1)(A) 決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符合下列任一情況的住宅或單位:
(i) 該單元是公寓住宅或未被細分者單獨出售給善意購買者以獲取價值的單元;但如果所有其他公寓住宅或單元均已由細分者按價值單獨出售給善意購買者,並且細分者已佔用該公寓,則(d)(1)(A) 款適用於單一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元分割發生後至少一年內將未售出的公寓住宅或單位作為其主要住所。
(ii) 業主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1946 條發出通知終止先前的租賃,或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通知的租賃條款變更而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租金上漲第37 章的限制規定應在該住宅或單元的新租賃期間繼續適用。
(B) 若第 37.3(d)(1)(A) 款住宅或單位的初始或後續租金於 1995 年 1 月 1 日受第 37 章規定管制,則應適用下列規定:
(i) 1995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的租約仍受第 37 章租金管制規定的約束,業主不得以其他方式確定該租約的後續租金。
(ii)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業主可以為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創建的任何租賃確定初始和所有後續租金率
1996 年 1 月 1 日。
(C) 業主根據第 37.3(d)(1) 款規定確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嚴重違反健康、安全、消防或建築規範的住宅或單元,不包括由災害造成的情況,其中傳票已由適當的政府機構發出,並且在空缺之前的六個月或更長時間內一直沒有減少。
(D) 業主根據第 37.3(d)(1) 款確定後續租金的權利不適用於根據第 37.2(r)(4)(D) 款規定的《規範》條款創建的住宅單元,或採用第37.2 (r)(4)(D) 款規定的《規範》條款的住宅單元。
(二)轉租或轉讓時決定初始租金的條件。除本第 37.3(d)(2) 款中規定的情況外,本款或舊金山市和縣法律的任何其他規定均不得解釋為排除在租賃或租賃協議中明確確定租金費率適用於轉租的租賃單元的情況,且本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1996 年1 月1 日之前簽訂的合約的義務,但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如果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租賃協議佔有該住宅或單元的原居住者或居住者不再永久居住在那裡,業主可以向合法的轉租人或受讓人增加本節允許的任何金額的租金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沒有居住在該住宅或單位的人。
(i) 相應政府機構的檢查報告中指出,該住宅或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第17920.3 條所定義的健康、安全、消防或建築規範的行為,不包括因任何原因造成的違規行為因災難;和,
(ii) 傳票在空缺日期前至少 60 天發出;和,
(iii) 當前任房客搬出時,所提及的違規行為並未減少,且在 60 天或更長時間內仍未減少。但是,發出傳票的相應政府機構可能會延長 60 天的期限。
(B) 本款不適用於住宅或單元的部分居住變更,其中一名或多名居住者根據上述 (37.3(d)(2)) 與業主達成的協議,仍然保留合法佔有該住宅或單元的居住者,或1996 年1 月1 日之前居住在該住宅或單元的合法轉租人或受讓人仍佔有該住宅或單元。本第 37.3(d)(2) 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擴大或減少業主拒絕同意轉租或轉讓的權利。
(C) 業主接受租金不得視為放棄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執行禁止轉租或轉讓的契約,也不得視為放棄業主確定初始租金的權利,除非業主已收到租戶的書面通知即是協議的一方並隨後接受租金。
(3) 終止或不再續約與政府機關限制租金的合約或記錄協議。業主終止或未續約與政府機關簽訂的合約或記錄協議,規定對合格租戶的租金限制,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作為合約或記錄協議受益人的租戶應至少提前 90 天收到終止生效日期的書面通知,並且沒有義務支付超過租戶應得部分的租金,根據該合約或記錄的協議計算,自收到終止或不續約通知後90 天。
(B) 自合約或協議終止或不再續約之日起三年內,業主無權設定初始租金。
(C) 三年期間在該空出的住宅或單元中建立的任何新租賃的租金率應與終止或未續籤的合約或記錄協議下的租金率相同,加上根據本章第37 章授權的任何增加終止/不續約日期之後。
(D) 第37.3(d)(3)(B) 和(C) 款的規定不適用於2000 年1 月1 日之後根據業主與業主簽訂的合約或記錄協議建立的任何12 個月或更長期限的新租賃。
(4) 第 37.3(d) 條不影響舊金山市和縣監管或監督驅逐依據或理由的權力。
(5) 本第 37.3(d) 款旨在且應被解釋為與《科斯塔-霍金斯租賃住房法》(《民法典》第 1954.50 節等)一致。
(五) 延遲維護對潛在客戶修復技術傳遞的影響。
(1) 當根據《舊金山健康法典》第11 條或第26 條對鉛危害進行補救或減少,或違反州或當地住房和/或健康和安全法律時,應有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鉛危害是由以下原因引起或由現任或前任房東的本文定義的延期維護創建。如果房東未能反駁此推定,則此類工作的成本不得作為資本改良或營運和維護費用轉嫁給租戶。如果房東反駁這項推定,如果本章規定的標準有其他合理理由,他或她將有權獲得租金上漲。
(2) 為了評估因鉛修復工作而增加租金的申請,如果合理的房東在這種情況下會定期進行維護工作,以防止房屋違反規定,則維護費用將被推遲加州民法典第1941 條和舊金山市政法典規定了住房安全和居住標準。為了在延期維護抗辯中獲勝,租戶必須證明,如果更及時地進行維護,當前所需的維修或補救水平將會降低。
(六) 科斯塔-霍金斯空缺控制。 如果房東依照以下第 (1)、(2) 或 (3) 款的規定終止了先前的租約,則在終止後的未來五年內,後續租約的初始基本租金應為不超過前一租約終止時有效的合法租金,加上本第37 章規定的任何年租金增量。 B)。
(1) 如果先前的租約是根據《加州民法典》第1946.1 條發出的租賃終止通知而終止的,則該通知說明了根據第37.9(a)(8)、(9)、(10)、(11 ) 條恢復佔有權的理由),或本守則的(14)。為了根據第 37.9(a)(9) 條終止租賃,後續的善意購買者可以根據公寓的價值來確定該單位的初始租金。
(2) 先前的租約因根據《加州民法典》第 827 條通知的租賃條款變更而終止,法律允許的租金變更除外。根據《民法典》第 827 條,因租賃條款變更而發出終止通知後 10 天內,房東應以書面通知委員會,房東向租戶發出通知時租戶支付的月租金,並且向租戶提供一份向委員會發出的通知的副本。
(3) 房東終止或不再續約與政府機構簽訂的對合格租戶進行租金限制的合約或記錄協議。當房東終止基於租戶的租金援助計劃時,房東應在向租戶發出終止計劃通知後 1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租戶每月支付的租金以及已支付的月租金當房東向租戶發出通知時,通過該計劃代表租戶向房東發送通知,並向租戶提供委員會通知的副本。
(克) 新建和實質修復。
(1) 第 276-79 號法令(1979 年 6 月 13 日)生效後新建並首次收到佔用證書的住宅或單元的業主,或經租賃委員會證明已接受過佔用證書的住宅或單元的業主實質性修復,可以確定該住宅或單元的初始和所有後續租金率,除非以下任何情況適用:
(A) 若租金限制適用於第 37.3(d) 或 37.3(f) 條規定的住宅或單元,
(B) 若住宅或單元是第 37.9A(b) 條規定的替換單元,
(C) 依據第 37.2(r)(4)(D) 條對某些類別的單位的規定,
(D) 依本市依據《行政法》第 56 章簽訂的開發協議的規定。
(E) 監事會承認,至少在2024 年11 月5 日之前,《加州民法典》第1954.52(a)(1)-(2) 條禁止市政府更新本小節中指定的1979 年6 月13 日新施工日期( g)(1)。如果州法律在這方面被修訂或廢除,則上述新施工日期應立即停止適用,並應根據本 (g)(1)(E) 小節透過法律實施進行更新,以反映新施工日期州法律可能允許,直至1994 年6 月13 日(包括1994 年6 月13 日)。豁免適用,並且透過本節(g)(1)(E) 的實施,一個單位受到第37 章租金上漲限制的約束,則初始基本租金應為截至該日適用的合法租金的覆蓋範圍。如果截至承保日期沒有有效租金,則初始基本租金應為該日期之後有效的第一個合法租金。
[由命令修訂。第 442-79 號,1979 年 8 月 31 日生效;訂單。第 136-80 號,1980 年 4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358-80 號,1980 年 8 月 24 日生效;訂單。第 77-82 號,1982 年 4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268-82 號,1982 年 7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438-83 號,1983 年 10 月 2 日生效;由法令第 37.3A 條廢除並取代。第 20-84 號,1984 年 2 月 18 日生效;由Ord重新編號。第 338-87 號,1987 年 9 月 13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102-91 號,1991 年 4 月 20 日生效;訂單。第 127-91 號,1991 年 5 月 2 日生效;經第 961-92 號決議修訂,1992 年 12 月 8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405-96 號,1996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訂單。第 179-98 號,1998 年 6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250-98 號,1998 年 8 月 30 日生效;訂單。第 347-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116-00 號,2000 年 7 月 2 日生效;由 H 提案修訂,2000 年 12 月 21 日生效;訂單。第 02-03 號,2003 年 2 月 21 日生效;訂單。第 107-03 號,2003 年 6 月 22 日生效。第 99-04 號,2004 年 7 月 5 日生效;訂單。第 252-06 號,2006 年 11 月 10 日生效;訂單。第 171-15 號,2015 年 11 月 9 日生效;訂單。第 119.16 號,2016 年 7 月 31 日生效;訂單。第 250-19 號,2019 年 12 月 7 日生效;訂單。第 296-19 號,2020 年 1 月 20 日生效;訂單。第 265-20 號,2021 年 1 月 18 日生效,2022 年 7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172-22 號,2022 年 9 月 4 日生效;訂單。第 210-22 號,2022 年 11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91-23 號,2023 年 6 月 26 日生效;訂單。第 195-23 號,2023 年 10 月 16 日生效;訂單。第 64-24 號,2024 年 4 月 28 日生效;訂單。第 92-24 號,2024 年 6 月 10 日生效,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248-24 號,2024 年 11 月 24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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