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37.15 報告義務;許可。
(a) 受本第 37 章管轄的住宅單元的業主應按照 (b) 和 (c) 款的規定向租賃委員會報告有關其單元的某些資訊。如果單位由多個所有者擁有,則由單一所有者報告即可。業主應使用租賃委員會準備的表格報告資訊。除了紙本表格之外或取代紙本表格,租金委員會還可以開發電子表格或安全互聯網網站,並為業主提供提交所需資訊的介面。租金委員會可以製定程序,讓租戶也報告其單位的信息,但在這種情況下,租戶的報告應是可選的,而不是必需的。
(b) 業主應申報每個單位的郵寄地址以及該單位是否為業主自用,否則願受偽證罪處罰。 「業主自用」一詞是指由記錄業主全職或兼職佔用且不隨時出租的單位,如《行政法》第 37A.1 條( f).根據單位是否為業主自用,應適用以下報告要求:
(1) 若該單位為業主自住,則業主無需根據本 (b) 款報告有關該單位的任何進一步資訊。
(2) 若該單位不是業主自用,則業主應報告有關該單位的以下附加資訊(如作偽證,願受處罰): (A) 姓名和業務聯絡資訊(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業主或業主指定解決居住問題的物業經理(如有); (B) 該單位的商業登記號碼(如有); (C) 據業主或經理所知,該單位的大致面積以及臥室和浴室的數量; (D) 該單位是否空置或占用,以及空置或占用開始的日期; (E) 在過去 12 個月內出現的任何其他空缺或占用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F) 對於租戶佔用的單位,基本租金以 250 美元為增量報告,以及基本租金是否包括指定的公用設施(水/下水道、垃圾/回收、天然氣、電力等); (G) 為實現本第 37 章的目的而在公開會議後租金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訊。
(c) 對於擁有10 個或以上單元的建築物中的單元(公寓單元除外),第(b) 款中所述的資訊應於2022 年7 月1 日之前向租賃委員會報告,並於2023 年3 月1 日前更新,並每年更新每年 3 月 1 日。對於公寓單位和少於 10 套的建築單位,資訊應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報告,並於每年 3 月 1 日之前更新。業主或指定物業經理的姓名或業務聯絡資訊發生變更後,單位資訊也應在 30 天內更新。
(d) 租金委員會應使用根據本條第 37.15 條收到的資訊來建立住房清單,該清單可用於檢查和調查向租戶提供的住房服務水平、調查和分析租金和空置情況、監控合規性根據第37 章,產生報告和調查,並根據需要向房東、租戶和其他市政府部門提供協助。租賃委員會不得使用該資訊來操作《加州民法典》第 1947.7 – 1947.8 條含義內的租賃登記處。
(e) 如果房東已充分履行第 37.15 條規定的報告租賃單元資訊的義務,則房東應獲得根據第 37.3(a)(1) 條對該單元內的租戶徵收租金上漲的許可證-(2) 。如果房東沒有實質履行報告義務,那麼在房東不遵守規定期間,加租許可將被暫時吊銷。在收到房東所需的資訊後,暫停將被終止,加租許可證將在未來恢復,但租戶在暫停期間的幾個月內沒有義務支付增加的租金。
[由指令新增。第 265-20 號,2021 年 1 月 18 日生效]
返回
返回《租金條例》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