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10B 租戶騷擾。
(a) 房東、房東的代理人、承包商、分包商或員工均不得惡意做出以下任何行為:
(1) 中斷、終止或未能提供合約或州、縣或當地住房、健康或安全法律要求的住房服務;
(2) 未依照合約或州、縣或當地住房、健康或安全法律的要求進行維修和保養;
(3) 未能在完成維修和保養時盡職盡責,或未能遵循適當的行業維修、遏製或補救協議,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與噪音、灰塵、鉛、油漆、黴菌、石棉或其他建築材料的接觸,有害健康影響;
(四)濫用法律規定的房東進入出租房屋的權利;
(五)以欺詐、恐嚇、脅迫等手段影響或試圖影響承租人騰出租賃住房的;例如但不限於,透過意圖欺詐、恐嚇而增加租金的方式,努力恢復對不受第 37.3(d) 條或第 37.3(g) 條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的租賃單元的佔有,或強迫租戶騰出出租單元,以規避第37.9(a)、37.9A、37.9B 或37.9C 條,在這種情況下,惡意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1)租金漲幅大大超過可比單位的市場價格; (2) 租金上漲是在試圖收回該單位的所有權後六個月內進行的; (3) 法院或租賃委員會可能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6) 試圖透過支付搬出費用並伴隨威脅或恐嚇的方式來強迫租戶搬出;
(7) 在租戶書面通知房東他們不再希望收到進一步的搬遷付款後,繼續提供搬遷付款;
(8) 以言語或手勢威脅租戶人身傷害;
(9) 違反任何禁止基於實際或感知的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取向、種族背景、國籍、出生地、移民或公民身份、宗教、年齡、父母身份、婚姻、懷孕、殘疾、愛滋病或未成年子女入住;
(10) 幹擾加州法律規定的租戶安靜使用和享受出租住房單元的權利;
(十一)拒絕接受或拒絕承認承租人合法繳納的租金;
(十二)連續30天以上拒絕兌現租金支票的;
(13) 干涉租客的隱私權;
(14) 索取侵害租戶隱私權的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居住或公民身分或社會安全號碼;
(15) 其他重複的行為或不行為,其嚴重程度足以嚴重干擾或擾亂合法有權佔用該住宅單位的任何人的舒適、休息、安寧或安靜,並導致、可能導致或意圖造成促使任何合法有權佔用住宅單元的人騰出該住宅單元或交出或放棄與該佔用有關的任何權利。
(b) 本第 37.10B 條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阻止以適當的法律手段合法驅逐租戶。
(三) 執法和處罰。
(1) 租賃委員會。違反第 37.10B(a)(1) – (3) 條是指第 37.2(g) 條中定義的服務大幅減少,租戶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出減少租金的請願書。
(2) 刑事處罰。任何人被判違反本節規定,均屬輕罪,一經定罪,應處以不超過 1000 美元的罰款,或在縣監獄監禁不超過 6 個月,或兩者併罰和監禁。
(3) 民事訴訟。任何人,包括市政府,都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執行本節的規定。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應為優勢證據。違反本章規定可被視為非法拘留訴訟中的積極抗辯。
(4) 禁令。任何人實施、計劃實施或從事任何違反第 37.10B 條的行為和做法的人都可能受到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禁止。依本款提出的禁制令訴訟可由受害者、市檢察官或任何公平且充分代表受保護群體利益的個人或實體提起。
(5) 處罰和其他金錢獎勵。任何人違反或協助或煽動他人違反本節規定的,應對每項此類犯罪行為承擔不少於受害方實際損失三倍的金錢損失(包括精神或情緒損害損失) ,或一千美元的法定損害賠償,以較高者為準,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在因精神或情緒困擾而獲得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只有在事實審判者發現房東的行為明知違反或罔顧此處第37.9、37.10A 或37.10B 條的情況下,該賠償額才應增加三倍。此外,勝訴原告有權根據法院命令獲得合理的律師費和費用。在《民法典》第3294 條規定的適當情況下,事實審判者還可以向包括市政府在內的任何原告判以懲罰性賠償。有補救措施的補充。
(6) 為驅逐訴訟辯護。 在任何受本章管轄的恢復租賃單位佔有權的訴訟中,除非退出通知的唯一依據是第37.9(b) 條,否則法院應判給租戶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在調查結果後為訴訟辯護所產生的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32(a)(4) 條,租戶是勝訴方。
(四) 可分割性。若本第 37.10B 條或第 37.2(g) 條的任何規定或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為違憲或無效,則此類無效性不應影響其他本第37.10B 節或第37.2(g) 節的規定以及這些節的所有條款均聲明為可分割的。
[秒。 37.11:由法令修訂。第 339-80 號,1980 年 8 月 2 日生效;訂單。第 362-80 號,1980 年 9 月 6 日生效;被法令廢除。第20-84號,1984年2月18日生效]
[由 M 提案添加,2008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修訂者 拉爾森訴。 CCSF (2011) 192 加州。應用程式. 4th 1263,其中上訴法院 廢除了第37.10B(a)(7) 和37.10B(c)(6) 條,並限制了租金委員會根據第37.10B(c)(1) 條對違反第37.10B(a)(1)- (3 條的行為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修正者 訂單。第 005-19 號,2019 年 2 月 25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296-19號,2020年1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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