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 37.10A 輕罪和其他執行規定。
(a) 房東違反行政法法官的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根據本章第 37.8 節規定的聽證會和上訴程序所做的決定,增加租金屬於違法行為。房東收取超出本章限制的任何租金也是非法的。任何人違反此類決定增加租金或收取過高租金的,均屬輕罪。
(b) 房東拒絕出租或租賃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向任何人出租或扣留任何出租單位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潛在租戶的年齡會導致租戶獲得本章規定的權利。任何違反本款拒絕出租的人,除了受到州或聯邦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處罰外,還應犯有輕罪。
(c) 房東或任何故意協助房東恢復對出租單元的佔有的人都是非法的,除非在恢復對單元的佔有之前,房東滿足了第 37.9 條規定的恢復單元的所有要求( a) 或(b )。
(d) 在基於違反第 37.10A(c) 條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訴訟中,房東未能按照第 37.9(a) 或 (b) 條的規定使用收回的單元,理由是:如果該單位被收回,則可以推定業主沒有善意意圖以上述理由收回該單位。
(e) 如果由於向租戶書面或口頭聲明房東打算根據第 37.9(a) 或 (b) 條列舉的理由之一收回租賃單位,則該單位無論房東或房東的代理人與騰出被收回單元的租戶之間是否達成任何協議,均應遵守本章規定的針對為上述目的而收回的單元的所有限制。租戶在收到房東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聲明(表明房東打算根據第 37.9(a) 或 (b) 條收回該單元後 120 天內騰出的任何單元,應可反駁地推定為房東已收回)根據該書面或口頭聲明中確定的理由。
(f) 在簽訂由兩個或多個住宅單元組成的任何房產的銷售合約之前,房東故意不以書面形式向買方披露該房產的具體法律依據,即屬違法。空置住宅單位的租賃。
(g) 房東/業主在舊金山市和縣出售包含兩個或多個住宅單元的房產時,如果故意不向任何潛在購買者以書面形式披露:
(1) 終止託管結束時將空置交付的每個住宅單元的租賃的具體法律依據;和,
(2) 租約終止時,該單位是否由年長或殘障租戶佔用。就本第 37.10A(g) 條而言,「老年人」係指《行政法》第 37.9(i)(1)(A)、37.9A(e)(1)(C)、37.9A( e )(2)(D) 或37.9A(e)(3)(C),或《細分法》第1359(d) 條定義為「高級」的租戶。就本第37.10A(g) 條而言,「殘疾人」係指《行政法》第37.9(i)(1)(B)(i)、37.9A(e)(1)(C) 條定義為殘疾人的租戶, 37.9A(e)(2)(D) 或 37.9A(e)(3)(C),或根據《細分法》第 1359(d) 條。
在每次開放日和任何參觀房產時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的描述房產的傳單或其他文件中所要求的本節 (g) 要求的任何披露,均構成對本節披露要求的遵守( g)。
(h) 任何房東在根據第 37.9(a)(8) 條發出退出通知後五年內,向該單元收取超過第 37.9(a)(8) 條規定的單元最高租金的租金,屬於非法行為。 B(a),除非對該單位的限制通知已被撤銷。房東違反第 37.9B(a) 條規定,每月或部分時間收取過高租金,均構成單獨的違規行為。
(i) 房東試圖以惡意增加租金的方式恢復對不受第 37.3(d) 條或第 37.3(g) 條規定的租金上漲限制的出租單位的佔有,屬於非法行為意圖欺騙、恐嚇或強迫租戶騰出租賃單元,以規避第37.9(a)、37.9A、37.9B 或37.9C 條。惡意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 租金漲幅大幅超過可比較單位的市場價格; (2) 租金上漲是在試圖收回該單位的所有權後六個月內進行的; (3) 法院或租賃委員會可能認為相關的其他因素。
(j) 任何人違反第 37.10A(a)、(b)、(c)、(f) 或 (h) 條即屬輕罪,應處以 1,000.00 美元的強制性罰款,此外此類罰款可被判處在縣監獄監禁不超過六個月。每項違法行為均構成單獨的違法行為。
[由指令新增。第 20-84 號,1984 年 2 月 18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293-98 號,1998 年 11 月 1 日生效;訂單。第 347-99 號,2000 年 1 月 29 日生效;訂單。第 57-02 號,2002 年 6 月 2 日生效;修訂者 巴巴訴CCSF (2004) 124 加州應用程式。 4號504;經提案 B 修改,於 2006 年 6 月 6 日批准;經法令修改。第 160-17 號,2017 年 8 月 27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 005-19 號,2019 年 2 月 25 日生效;經法令修改。第296-19號,2020年1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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