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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劃分選區工作小組章程

舊金山選區重劃工作小組章程

第一條。   舊金山重新劃分選區工作小組。

第 1 節:聯絡資訊。

郵寄地址:

1 卡爾頓·B·古德利特博士廣場
市政廳244室
舊金山,加州 94102-4689

電話號碼:(415) 554-5184

電子郵件地址:rdtf@sfgov.org

網頁:https://sf.gov/public-body/2020-census-redistricting-task-force

第 2 節:權限和法律要求。

《舊金山憲章》第 13.110(d) 條規定了選區重劃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創建和運作。 2021年6月22日,監事會批准第94-21號條例,成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運作受《加州公共記錄法》(《加州政府法典》第 §§ 6250 及以下)、《拉爾夫·布朗法案》(《加州政府法典》第 §§ 54950 及以下)管轄 - 以及舊金山陽光條例(行政法規第67 章)(如適用)。

第二條。        目的。

該工作小組的目的是以符合所有適用法律要求(包括《舊金山憲章》、《聯邦投票權法》和《美國憲法》)的方式重新劃定該市的監管區邊界。

第三條。        會員資格。

第 1 節:居住要求。

在服務期間,工作小組成員始終是舊金山市和縣的合法居民。

第 2 節 任期和空缺。

根據《章程》第 13.110(d) 條的規定,工作小組成員應任職直至工作小組完成與 2020 年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相關的職責。工作小組投票成員中出現的任何空缺均應由空缺席位的任命機構填補。

第 3 節:薪資和福利。

工作小組成員的服務不得有報酬或福利。

第四條。  官員們。

第一節 主席、副主席。

工作小組應指定兩名成員分別擔任主席和副主席。若任一職位出現空缺,工作小組應在下次例會上以工作小組全體成員的多數票選出新官員。

第二節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責。

主席應在出席時主持所有委員會會議。主席應根據其他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和意見,準備所有會議的議程。

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工作小組會議並履行主席職責。 若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工作小組應選出臨時主席,並由其主持工作小組會議。

第五條        職員。

第 1 節 職員。

工作小組書記官(以下簡稱「書記官」)由監事會書記官指定。書記官應出席所有工作小組會議。書記官應負責正確記錄工作小組的所有行動、信件、議程、會議記錄以及工作小組主席指派的其他職責。書記官還應負責在工作小組和公眾之間傳輸通訊。

第六條。        會議。

第 1 節:會議時間和地點。

工作小組應於每月第一個週一和第二個週三下午 5:30 召開例行會議。特別會議可以在其他地點、日期或時間舉行,但須遵守通知要求。

第 2 節:會議通知。

所有工作小組會議的通知和議程應張貼在舊金山主圖書館的工作小組網頁上,並透過郵件或電子郵件發送給每個工作小組成員以及向工作小組提出書面通知請求的任何人。

工作小組通知應在會議召開五天前發布。 

第 3 節:投票。

工作小組要通過一項動議或其他行動,必須獲得工作小組成員的多數票。所有動議在工作小組投票前都需要一秒鐘的時間。出席工作小組會議的每位成員在提出問題時均應投贊成或反對票,除非因利益衝突或工作小組通過的動議而不能投票。不允許代理投票。

第 4 節:公眾意見。

工作小組應鼓勵公眾發表意見。一般來說,任何公眾都可以就任何議程項目向工作小組發表一次最多三分鐘的演講。主席可根據議程項目的性質、該項目預計發言的人數以及其他議程項目的預計持續時間等因素,將每個議程項目的時間限制在三分鐘以內。

議程項目。在所有情況下,工作小組必須對公眾實行統一的時間限制。

工作小組應給予需要使用翻譯的公眾額外的時間徵求公眾意見。

第 5 節:會議紀要。

工作小組應記錄每次會議的會議記錄,並在批准後在網路上發布。只要可行,工作小組應在下次會議上批准本次會議的記錄。

第 6 節:閉門會議。

在有限情況下,工作小組可以在公開會議期間舉行閉門會議,討論未決訴訟等事項並採取行動。

經與市檢察官辦公室協商,並確定閉門會議已獲授權且適當後,主席可安排閉門會議。閉門會議須遵守所有適用的通知和發布要求。

第 7 節:出勤。

除非通知缺席,否則工作小組的每位投票成員都應出席每次工作小組會議。

書記官應保存出席記錄,並向會員任命機構報告所有缺勤情況。任何工作小組成員在六個月內缺席三次定期會議,且每次缺席會議時或之前未得到工作組明確批准的,應在第三次未經批准缺席後10 天后被視為已辭去工作組職務。

第 8 節羅伯特議事規則。

對於這些章程中未涉及的議會事務,根據主席的酌情決定權,工作小組可以遵循最新版本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新修訂)中規定的程序,除非與市或州會議法相衝突。

第七條。         修正案。

工作小組可以在提出修改動議的會議之前至少十 (10) 天分發擬議修正案後,以整個工作組的多數票來修改這些章程。

第八條。         通訊

第 1 節 外部通訊

收到有關重新劃分選區的外部通訊並視為材料的會員應將這些資訊轉發給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