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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延長完成資本改善的時間

根據《租金條例》的正當理由驅逐規定,如果房東真誠地並且沒有別的動機暫時將租賃單元從住房用途中移除以進行資本改善或修復工作,並且該處所在進行工程期間將變得危險、不衛生和/或不適合居住,則房東可以收回租賃單元的所有權(請參閱資本改善的臨時驅逐)。

在此情況下騰出單位的任何租戶均有權按照《租金條例》調整後的原租金重新入住該單位。租戶只能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最短時間內騰出房屋,不得超過三個月,除非租金委員會根據房東的「延長完成資本改善時間的申請」延長該期限。

如果房東知道或應該知道該工作將需要租戶遷出三個月以上,則房東必須在向租戶發出撤離通知之前向租金委員會提交延期申請。房東必須在發出撤空通知之日或之前取得所有必要的許可。

如果在發出通知或開始工作後,顯然工作將耗時超過三個月(或比租金委員會在之前的延期申請中批准的時間更長),則房東必須立即提交延期申請,並附上一份聲明,解釋為什麼工作將比原先預計的花費更多的時間。

租金委員會將安排對房東的申請進行聽證,以確定房東是否推遲了延期申請,以及房東預計完成工作的時間是否合理。如果承包商或其他專案經理作為證人出席聽證會很有幫助。租金委員會可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批准或拒絕延期申請,或批准較短的期限。

房東提出的延長完成資本改善時間的申請必須包括所有必要的建築和規劃部門許可證的副本,包括電氣和管道許可證(如適用),並顯示批准日期;擬議工作的書面細目,詳細說明工作地點和主要項目的成本;一份書面聲明,附上支持證據,說明所有工作是否都是滿足州或地方關於建築物安全性或適居性的要求所必需的,或者任何工作是否屬於選擇性工作;除所需的搬遷費用外,房東為解決給租戶造成的困難而提供的任何緩解措施的描述;如果適用的話,也要詳細說明為什麼該工作所需的時間會比最初預期的要長。

若要取得「延長完成資本改善時間申請表」的副本,請按此處。您也可以在租金委員會辦公室取得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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