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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和豁免單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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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舊金山的大多數住宅租賃單位均受《舊金山租金條例》管轄,但商業單位和以下類型的住宅單位完全不受《租金條例》的約束:

  1. 旅館、汽車旅館、旅館、旅遊房屋、住宿和寄宿房內的單位,如果該單位連續 32 天或以上未被同一租戶佔用,前提是房東尚未按順序從租戶手中收回該單位的佔有權避免適用《租金條例》;
  2. 由大多數居民擁有、佔用和控制的非營利合作社的住宅單元;
  3. 由董事會管理的非營利公益公司完全擁有的住宅單元,其中大多數成員是住宅單元的居民,並且公司章程要求租金上漲必須得到大多數居民的批准;
  4. 在任何醫院、修道院、修道院、長期照護機構、庇護所、住宿照護或有執照的老人日間醫療機構中提供住宿;
  5. 高等教育機構、高中或小學擁有和經營的宿舍住宿;
  6. 某些住宅單元的租金由其他政府單位、機構或當局控製或監管(在此處了解更多資訊);
  7. 偶爾或不常用作住宅用途的商業空間;和,
  8. 不再具有住宅用途且具有商業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住宅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