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暖氣是法律要求房東向所有房客提供的基本住房服務。 2020 年 1 月 20 日修訂的《舊金山住房法規》規定了住宅出租單位的最低暖氣要求。舊金山住房法規要求,除飯店客房外,所有住宅出租單位應提供永久暖氣源,能夠將所有可居住房間(不包括浴室和走廊)內距地板三英尺的最低室溫維持在 70 華氏度。當暖氣設施不在房客的控制範圍內時,房東必須全天 24 小時提供暖氣。如果出租單位是住宅飯店房間,房東必須提供永久暖氣源,能夠每天 13 小時(從上午 5 點到上午 11 點以及從下午 3 點到晚上 10 點)將房間溫度維持在最低 68 華氏度。房東允許或提供便攜式空間加熱器,不符合這些暖氣要求。
如果房東沒有提供最低限度的熱量和/或經批准的暖氣系統,租戶應該聯絡建築檢查部門的建築檢查員。如果房東不遵守暖氣要求,檢查員將發出違規通知,要求房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經批准的暖氣來源提供充足的熱量。
如果房東在接到房客和/或建築檢查員的要求後仍未能提供足夠的暖氣,則房客可以向租金委員會提交房客申請,要求以住房服務大幅減少為由降低租金。如果在前 60 天內收到了漲租通知,租客還可以根據房東未能修復的情況提出租客申請,要求推遲擬議的租金上漲。租金委員會只能因房東未能提供暖氣而調整房客的租金-租金委員會不能命令房東提供或恢復暖氣。
有關聯繫建築檢查部門的更多信息,您可以查看和/或下載我們當前的推薦列表的副本。若要取得租戶申請表的副本,請按此處或造訪我們網站上的表格中心。我們的辦公室也可提供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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